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2021-09-30 08:17:58 字數 3637 閱讀 859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員工能持續提公升崗位勝任能力,適應生產結構調整、崗位有序流動和崗位公開招聘,各單位、各部門要根據崗位需求,積極組織和鼓勵員工參加各類教育培訓,尊重員工學習的權利。

第二條各單位、各部門在組織、審核員工參加教育培訓時必須遵循「總量控制、優化結構、重點保證、鼓勵自學」的指導方針和專業對口、學用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在職員工。有關學歷教育的規定暫不適用於人事派遣制員工

第二章在職學歷教育

第四條在職學歷教育是指公司在職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報考並參加不同層級的在職教育,獲得學歷或學位的學習。

第五條員工自行選擇,報考的院校必須是國家教委批准有授予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的正規院校。報考專業必須符合公司經營需求和崗位任職要求。報考前必須到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案,以便日後辦理費用報銷和申請獎勵手續。

第六條為確保通訊生產正常進行,正確處理工學矛盾,學歷教育必須有計畫地進行,各單位、各部門每年批准員工參加學歷教育的人數應控制在員工總數的2% 以內。

第七條申請參加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員工,屬大、中專畢業生的必須在轉正定級以後,其餘員工必須具備二年以上工齡。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學習,不報銷學費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大專(含大專)以下學歷教育實行業餘學習,員工獲得文憑後,由公司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員工應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參加學歷教育,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參加一種學歷的學習,同樣的課程只能報銷一次學費。因學習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原則上每週不超過一天。

第九條參加學歷教育的員工均應事前填寫「員工外出學習申請表」登記備案。需要組織批准的,由單位(部門)分管領導核批並加蓋公章,經人力資源部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報名手續。經核准的「員工外出學習申請表」,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依據。

第十條員工參加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教育可採取組織推薦;員工申請、組織批准;業餘學習三種方式。前兩種學習方法由人力資源部每年四月前統一公布年度培訓方案,員工可根據所公布的培訓名額,憑個人申請報告和就讀學校報名表,經本單位領導核批,到人力資源部報名。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績效表現和經營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初選名單並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方可正式報考。

第十一條組織推薦參加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教育的員工的學費由公司全額報銷。

第十二條凡經組織批准參加學歷教育的員工的學習所需費用,一律由本人墊付,每學期(年)結束後憑學習成績單和學費收據,經人力資源部核准後,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根據合理分擔原則,本科學歷學費報銷三分之二;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學費報銷五分之四。如有課程不及格,則按比例扣除,不能公升級的不予報銷。

報名費、教材費、代辦費由本人自理。

第十三條員工不占用生產時間參加業餘學歷學習和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取得高一層次學歷的,畢業後可以一次性給予獎勵。員工憑文憑和學費收據以及個人申請獎勵報告,經本單位審核後由人力資源部審批。取得中專學歷核報1000元;取得大專學歷核報2000元;取得本科學歷核報3000元;由專科學歷取得本科學歷核報1000元;取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核報4000元。

第三章海外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海外碩士以上學歷教育是指公司推薦在職員工採用銀行貸款方式, 自行聯絡報考,脫產參加海外大學碩士、博士等學歷學習或進修學習,學成後返回公司任職的學習方式。

第十五條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為公司專業技術或管理骨幹隊伍成員並工作滿三年(碩士為二年),績效成績優良的員工,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准,留職停薪的均可以參加海外學歷教育。

第十六條員工自行選擇、聯絡報考的海外大學必須是國際一流院校。報考的專業應為mba、經濟類、通訊類、計算機技術類等。所選海外大學和專業必須徵得人力資源部認可。

第十七條員工考取海外大學後憑對方有效證明材料,可到中信實業銀行、花旗銀行等申請海外留學貸款手續,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員工海外留學時間以二年為限,最多不超過三年。留學貸款應全額用作學習費用和必要的生活費用,並應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財務憑據。

第十九條員工辦理留學貸款手續前必須與公司簽訂《海外留學服務協議書》。

第四章崗位培訓

第二十條崗位培訓是指根據公司職位勝任能力模型和生產經營需要,為提公升員工的職業態度、職業能力而委派員工參加的技術、業務、管理、職業資格認證、新員工入司教育等各類培訓。培訓方式有內部培訓、外出培訓、網上培訓、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凡公司在職員工均應積極參加崗位培訓,掌握和更新符合任職崗位必備的知識與技能。各單位(部門)應有計畫、有步驟的組織員工參加各類崗位培訓,使員工得到持續、系統的能力提公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後,直線經理有責任妥善安排好員工工作,保證員工學習時間,不得隨意中斷員工學習。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凡從事通訊行業特有工種和社會通用特殊工種以及其他國家有相應規定的工種的員工必須全部持證上崗,並根據有關規定定期考核驗證。

第二十三條公司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結合崗位需求,參加cisco、ibm、微軟等技術證書的培訓考證。經人力資源部審定後,憑證書和財務憑證核報學習考證費用,並按規定簽訂服務期協議。

第二十四條員工外出學習的培訓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必須事先簽訂服務期協議。不願簽訂服務期協議的,不能參加培訓。

第二十五條外出學習結束後,應及時持相關材料和財務憑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培訓檔案登記、費用核批手續;向所屬單位經理報告學習情況,學習資料應在部門內共享,重要技術資料應上繳歸檔,並應承擔傳授所學知識和技能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員工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和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員統一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員工參加培訓期間的表現、考核成績應作為所屬單位、部門、個人年度績效考核和員工職位聘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轉崗培訓

第二十八條轉崗培訓是指員工為轉入其他崗位所參加的培訓。轉崗培訓是以受訓員工達到新崗位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因公司生產經營的結構性調整和個人績效欠佳無法勝任原有崗位工作的員工應參加轉崗培訓。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人力資源需求規劃,確定轉崗工種類別和數量。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制定培訓計畫,統一組織轉崗培訓。

第三十一條培訓期間,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負責對受訓員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核發獎學金的依據;培訓結束後,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負責將員工培訓資訊反饋其所在單位。

第六章服務期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員工參加公司出資的培訓,原則上應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員工因自身原因未滿服務期離開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司為員工培訓支付的培訓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一併作為計算服務期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培訓費用三萬元以下的,自培訓結束日起算,服務期半年。不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

第三十五條培訓費用三萬元以上的,應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培訓費用每三萬元,服務期為一年,自培訓結束之日起計算。最長三年。

第三十六條在本公司工作未滿兩年,因自身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應全額退賠所有培訓費用。

第三十七條服務期未滿離開公司的員工,以未滿服務期的年/月數乘以年/月平均培訓費用計算賠償額;參加多項培訓的,累加計算。

第三十八條接受海外學歷教育的員工學成回國並按約服務於公司的,自回公司服務之日起,公司為其逐年償還銀行貸款總額中學習費用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每年三分之一。貸款總額中境外生活費用和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本金和利息由個人負責還貸。

服務未滿三年而離開公司的,應全額退還公司已支付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公司不再繼續承擔還款責任,由員工本人或國內擔保人償還公司為其留學支付的所有費用。

員工學成不回公司服務的,公司不承擔還貸責任。由員工本人或國內擔保人負責還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上海移動人資[200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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