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1-09-21 01:50:51 字數 2782 閱讀 8020

(二)事業單位管理和技術人員其崗位相當於正副廳(局)級人員是指:事業單位被聘到**和四級職員崗位管理人員和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技術人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經享受正副廳(局)級待遇的,繼續保留原來待遇。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如出差路途較遠、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轉換乘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四)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確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五)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乙份),憑據報銷。

(六)工作人員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列車設

一、二等軟座的,廳(局)級以上人員可乘坐一等軟座,處級及以下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乘坐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普通列車可按規定購買同席臥鋪票,全列軟席列車均可購買同席軟臥票。

住宿費第七條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八條出差人員房間住宿標準:副省級人員住套間,廳局級人員住單間或標準問,處級以下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乙個標準間。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各出現單數,單數人員可以單人住宿乙個標準間,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

的實際情況,在規定限額的兩倍以內予以報銷。

第九條出差人員應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對應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對應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條件成熟時,定點飯店在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以內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條出差人員無住****,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未按規定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伙食、公雜等補助費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上述規定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正規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

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十三條鼓勵出差人員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乘坐列車、汽車、輪船出行,符合下列規定的給予相應補助。

(一)符合乘坐列車臥鋪規定而未購買硬臥、軟臥車票以及軟臥改乘軟座的,普通列車按同席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全列軟席列車按同席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二)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因公傷殘人員出差,如按規定優

待價購買硬(軟)座票的,應按硬(軟)座全票價的規定比例給予補助。

(三)連續乘坐(中轉未住宿可將乘坐時間連續計算,下同)

列車滿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連續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滿6小時的,每滿6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

參加會議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費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外出參加食宿自理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外出參加會議在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赴省外掛程式職鍛鍊、支援工作人員和離開本城區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由原單位發放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往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原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一次。在外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按當地差旅費規定執行,由當地所在單位承擔。

工作調動及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第十七條因工作人員調動,家屬(父母、配偶、子女)隨同調動且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各調入單位按相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八條因工作人員調動,非就業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搬遷旅費(指交通費、住宿費、家具托運費),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未滿16周歲的子女按被調動人員標準),由工作人員調入單位統一報銷一次。

第十九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

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附則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按工作人員出差對應交通工具等級的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時,據實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准接受違反規定用**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突破本辦法制定差旅報銷和補助的專案及標準,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行。貴州省財政廳制定的《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黔財事字【1996 第3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差旅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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