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規則

2021-07-22 05:47:19 字數 4762 閱讀 84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履行經2023年修正的《2023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確保船員教育和培訓的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船員教育和培訓的機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的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實施質量監督、檢查、評估和審核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開展船員教育和培訓的機構必須建立質量體系,制定出包括質量方針的體系檔案,使船員教育和培訓工作在質量體系的連續控制之下進行,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二章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建立質量體系,並形成檔案,作為確保船員教育和培訓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質量手冊作為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質量體系的核心檔案應涵蓋質量體系程式並概述質量體系結構。質量手冊至少包括質量方針職責和許可權、教學計畫、學員錄取與管理、教學與管理人員、教學和培訓裝置、教學和訓練的實施、質量記錄控制、教學和訓練的檢查與評估、糾正和預防措施、檔案與資料控制、內部審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條質量方針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明確其質量方針,包含質量目標和質量承諾。質量方針要與培訓機構的總體目標以及用人單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質量方針應被其所有員工和學員理解,並堅決貫徹執行。

第七條職責和許可權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管理機構。對所有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影響教育和培訓活動質量的工作人員,應明確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係,並予以貫徹和保持。

第八條教學計畫

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檔案化程式,保持教學汁劃和大綱編寫與開發的管理,以控制和驗證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滿足stcw78/95公約和主管機關有關適任標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學計畫和大綱的編制必須充分考慮教育手段、師資力量、教學裝置條件等相關資源,以確保船員教育和培訓的目標得以實現。

第九條學員錄取與管理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檔案化程式,確保對學員進行從錄取、學籍管理與註冊、日常管理、學員檔案和結業等全過程受控。尤其是要確保學員在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其它要求符合規定,使學員接受教育和培訓後達到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培訓合格證的發證要求。

第十條教學與管理人員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教職員工的聘任與培訓程式,以確保:

(一)教師按照要求得到相應的教育、培訓,取得與所授課程有關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教學經歷和相應的船上任職資歷(如適合);

(二)學員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具有履行其崗位職責的水平和能力:

(三)新聘或外聘人員及調至新崗位的人員,在就職或上崗前,熟悉崗位要求。

第十一條教學和培訓裝置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確保對教學和培訓所需的設施、裝置和模擬器(如適合)及相關資料進行控制,使其符合規定要求並保持可用狀態,消耗品能夠及時得到補充。如需租用裝置,應進行評估以確保達到本條的要求。

第十二條教學和訓練的實施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根據教學和訓練的全過程及其規律,建立檔案化程式,以滿足質量方針、教學計畫和大綱要求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船員適任標準,並保證教學和培訓的有效實施。

影響教學質量的各環節應始終處於受控狀態並受到連續的檢查。教學和訓練過程的管理至少應包括教學準備與活動、教學環境、教學方法、教學裝置適用、課程作業和考試等環節。

第十三條質量記錄控制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質量記錄控制程式,以便對質量體系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質量記錄進行控制和管理。質量記錄應予以儲存,以作為質量體系有效執行的證據。

第十四條教學和訓練的檢查與評估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有關教學和訓練檢查與評估的檔案化程式。檢查與評估的內容除了對學員學習狀況的檢查、考核與評估之外,還應包括對教工和部門的考核與評估。檢查與評估的情況應子以記錄。

第十五條糾正和預防措施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檔案化程式,保證不符合質量體系要求的現象、缺陷、教學過程中不符合教學計畫和大綱安排或要求的問題以及不合格學員及時得到糾正,並採取適當和有效的預防措施。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按照質量體系的基本要求,通過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式確保質量體系有效運作。

對未能達到教學和訓練目標要求的學員不予發給畢業或結業證書。對於不合格者應採取適當的補課或補訓的方法使其達到規定的日標,同時做好上述活動的記錄。

第十六條檔案與資料的控制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檔案化程式,以控制與船員教育和培訓活動有關的所有檔案和資料,包括國內外相關的公約、法律、規章、本單位涉及船員教育和培訓的管理規定以及教學檔案及相關的外來檔案等。

檔案控制程式應對檔案的起草、審批、發布、修改、儲存和作廢作出明確的規定。

各項程式的修訂、執行都應有相關的記錄並予以保持。

第十七條內部審核.

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建立定期的內部審核程式,以驗證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連續性。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對未達到目標要求的不合格專案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上述活動應做好記錄。

內部審核活動至少應每年進行一次,同時將評審活動結果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章初次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開展船員教育和培訓的機構向管理機關申請初次審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開展相應船員教育和培訓專案的師資、教材和裝置等要求的條件;

(二)已建立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檔案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初次審核申請應遞交給主管機關授權的管理機關,並附送以下材料:

(一)檔案化的質量體系檔案;

(二)教育和培訓的任務說明:

(三)教職員和學員的資料:

(四)教學和培訓設施、裝置的說明:

(五)組織結構圖及教研室的構成資料;

(六)教學和培訓計畫:

(七)其他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管理機關在收到初次審核申請後,應針對申請材料進行檔案審查,以判斷申請者是否具備本章第十八條所要求的條件。

檔案審查未通過者,申請者可補充、修改或重新申請。

檔案審查合格者,管理機關應將審查意見連同其申請材料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後,管理機關應組織由熟悉質量管理工作,並經過認可的培訓的人員或具有中、高階任職資格從事教育和培訓及其管理工作的人員等組成的審核組,對申請者進行預審。審核組成員應由與被審核單位無直接關係的人員組成。管理機關應將審核組成員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審核人員的職責是:

(一)根據客觀、公證的現場觀察(詢問、察看記錄等方式),審核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二)確定質量體系實現既定質量目標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三)清楚地指出缺陷所在及改進意見;

(四)向管理機關提交是否滿足本規則要求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預審結束後,審核組應作出被審核單位是否已通過預審的結論,連同已發現的缺陷和改進意見通知被審核單位。

第二十四條預審通過後,審核組應與被審核單位商定正式審核時間和審核計畫,並報管理機關核准。

預審未通過的單位應在採取糾正措施後方可重新申請預審。

第二十五條審核組應對通過預審的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在質量體系執行滿三個月後進行正式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審核質量體系檔案,重點是預審中已發現缺陷的糾正情況:

(二)評價質量體系是否有效執行;

(三)質量體系對糾正不合格項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審核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對於正式審核通過的單位,審核組應向管理機關遞交乙份評價報告,該評價報告應:

(一)包括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培訓計畫的簡要背景資料:

(二)完整、公平、強調;

(三)說明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強項和弱項;

(四)說明所遵循的評價原則和程式:

(五)論及本規則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內容的符合性;

(六)有通過質量體系審核的明確表述。

對於正式審核未通過者,審核組應清楚地指出已發現缺陷的地方,提出改進意見。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在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後重新申請正式審核。

第二十八條管理機關應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後,將評價報告及審核結果提交主管機關。當主管機關認為管理機關提交的評價報告完整、公正、準確,且被審核的單位已達到質量管理要求時,可為該單位簽發有效期為四年的「質量體系證書」。當主管機關對管理機關的審核不滿意或有疑問時,有要求重新審核或直接進行抽查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需增加教育和培訓專案時,必須進行體系修改,以滿足主管機關對相應的師資和裝置的要求,使新增的專案能在質量體系中受到連續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條對符合第十八條要求的新建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簽發臨時質量體系證書,並提出在臨時質量體系證書有效期內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核,認為符合有關要求後,可發給有效期為半年的臨時質量體系證書。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在臨時質量體系證書簽發後二個月內通過預審;臨時質量體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必須通過正式審核。

第三十一條質量體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應重新申請審核。申請和審核程式及要求按本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中間審核和簽注

第三十二條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在「質量體系證書」簽發後的二十二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應向管理機關申請中間審核。

(一)取得「質量體系證書」以來,所做的質量體系的修改情況的說明:

(二)質量體系內部審核記錄和報告:

第三十四條管理機關在收到中間審核的申請後,對符合要求者實施中間審核。中間審核內容包括:

(一)修改後的質量管理體系與本規則第二章要求的符合性(如有):

(二)保持質量體系執行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三)質量體系糾正不合格項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中間審核通過後,管理機關應在質量體系證書上作相應的簽注。未申請中間審核或中間審核未通過的質量體系證書將自動失效並由主管機關予以登出。

第三十六條當遇有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重要投訴,或者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確定其質量管理體系未能有效執行時,管理機關可在中間審核之前或之後安排必要的附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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