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員考試考場規則

2021-07-22 07:05:39 字數 1444 閱讀 8944

第一條參加船員考試的考生,必須遵守本規則,服從監考人員指揮。

第二條考生在考試前十五分鐘持《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軍人身份證件或港澳台同胞證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試桌上,待監考人員查驗。開考十五分鐘後,考生停止入場。

第三條考生只准攜帶必須的文具(如鋼筆、簽字筆、原子筆、鉛筆、無記憶或儲存功能的數字計算器等)進入考場,考生隨身攜帶的參考資料、字典、詞典、書籍、筆記、紙張、通訊工具、快譯通等物品,應在考試前集中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四條考生答卷時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或原子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作圖和塗答題卡應使用規定型號的鉛筆。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反考場紀律:

(一)在考場內吸菸、喧鬧;

(二)隨意挪動考場內的考試桌、在桌椅上塗寫任何文字或標記;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示意、對答案;

(四)夾帶紙條或資料;

(五)偷看他人試卷、答案或資料;

(六)與他人交換試卷、答題卷、答題卡;

(七)抄襲他人試卷或協助他人抄襲;

(八)相互傳遞物品;

(九)在答卷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上規定的位置以外填寫姓名、准考證號;

(十)在答題卡或答題卷上使用塗改液、膠條;

(十一)讓他人替自己考試;

(十二)在考場內攜帶通訊工具;

(十三)擾亂考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考生在接到答題卡和試卷後,首先應將自己的姓名、申考類別、申考等級、申考職務、考試科目、試卷**以及准考證號碼工整地填寫在答題卡或答題卷的相應欄內,並按需要用鉛筆將對應的空格塗黑。在進行計算機終端考試時,應在計算機彈出視窗相應位置錄入以上相應的資訊。以上資訊若填寫、填塗或錄入錯誤,或在答題卡、答題卷上做了與答題無關的標記,則該份答卷無效。

第七條答題前,考生應認真查核試卷是否與自己申考的類別、等級、職務、科目等一致,試卷是否有缺頁、倒裝、附圖等。如有問題,應及時舉手向監考人員反映。

第八條答題時,考生應認真查閱試題。如有字跡不清,可舉手示意,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或提示。

第九條考生交卷前不准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考生應向監考人員申請,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

第十條開考六十分鐘後允許考生交卷,考生交卷時,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靜候收卷,待監考入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後,考生才能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一條考生不得威脅、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第十二條與考試無關人員或未佩戴考試工作人員標誌者,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考生,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行政措施:

(一)責令其退出考場;

(二)終止其考試、評估;

(三)宣布其該科考試、評估成績作廢;

(四)宣布其當期考試、評估成績作廢。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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