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2021-07-22 07:09:58 字數 3263 閱讀 8088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

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加強對船員培訓機構培訓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行為,保證船員培訓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等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請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船員培訓管理通知

校對:王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員培訓機構培訓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行為,保證船員培訓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船員培訓機構船員培訓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員培訓監督檢查,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管理全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船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對船員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開展日常檢查。

海事管理機構接獲有關可能影響培訓質量和安全的缺陷或隱患的投訴或舉報,應核實相關情況並對所涉及的船員培訓機構或培訓專案實施針對性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六條培訓監督檢查應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

第七條從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的人員應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資格,熟悉船員培訓監督檢查的相關規範、流程及管理要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的專項培訓。

第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合格的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並指定專人對轄區船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管理,以滿足船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相關標準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船員培訓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與培訓有關資料,並保守被調查培訓機構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海事管理機構可使用遠端監控等方式作為監督檢查的輔助手段。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海事行政執法證件,對照《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列明的監督檢查專案實施監督檢查,判斷船員培訓機構是否存在缺陷,提出處理意見,並按要求在《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中進行記載。

《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一式三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檢查人員要求指派人員陪同。

陪同人員或被檢查專案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並按照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資料、開啟和測試相關設施裝置。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發現船員培訓機構存在缺陷的,可對其做出如下處理措施:

(一)存在的缺陷可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且未影響到培訓活動繼續開展的,責令立即改正;

(二)存在的缺陷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同時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存在的缺陷影響到培訓活動繼續開展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並可同時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存在的缺陷是由於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未能有效執行造成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屬海事局(以下簡稱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可建議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審核機構安排對該船員培訓機構實施附加審核。

檢查中發現船員培訓機構不再具備許可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船員培訓機構在改正期間不得從事船員培訓活動;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船員培訓許可證》。

第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或檢查人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船員培訓機構進行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後簽發相應的《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標明缺陷及處理意見,簽名後由船員培訓機構陪同人員或被檢查專案的當事人簽字確認。

需要處以行政處罰的,檢查人員應按程式將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審查,由有許可權的海事管理機構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

第十六條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改正並記入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記錄。

第十七條船員培訓機構在改正《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所列缺陷後,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複查。

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員培訓機構複查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檢查人員對複查專案進行跟蹤驗證。跟蹤驗證的內容應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改正措施是否按規定的日期完成;

(二)各項改正措施是否都已落實;

(三)改正措施是否達到效果;

(四)改正措施實施情況是否有記錄和儲存;

(五)是否已按培訓質量控制體系要求提出檔案修改建議。

經驗證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檢查人員應在相應的《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上註明跟蹤驗證情況並簽名,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現場複查結果准許培訓機構恢復開展相應培訓活動;受到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處罰的,處罰期滿後方可恢復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各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可對培訓質量良好的培訓機構採取定期檢查的方式替代日常檢查,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布。

以上「培訓質量良好」係指培訓機構的培訓設施裝置、培訓師資、培訓管理、培訓結果(考試評估結果)和質量控制等方面以及一定期限內的日常檢查結果明顯高於轄區培訓機構平均水平。

第二十條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將《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交回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各船員培訓機構建立專門的監督檢查檔案,與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一併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應每年對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彙總、分析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作為《船員培訓許可證》中期核查、延續手續辦理以及質量控制體系外部審核等的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保持其連續、完整,不得擅自塗改、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毀損。

第二十三條檢查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缺陷」,係指培訓機構的教學計畫執行、任課教員實際任課及授課情況、設施裝置與教材的使用和補充情況、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以及學員出勤等方面未滿足船員培訓相關規章、技術規範等要求的情況。

(二)「限期改正」,包括當期培訓結束前改正、下一期培訓開班前改正、乙個月內改正、三個月內改正等。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編號:船員培訓監督檢查通知書(樣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簽發

培訓機構名稱培訓機構代表簽名

培訓專案/期號

檢查專案記錄

缺陷專案記錄

序號缺陷專案**缺陷具體描述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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