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集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21-07-14 14:26:01 字數 4964 閱讀 3345

營口港務集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營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營口港務集團所轄鮁魚圈港區、營口港區、仙人島港區、盤錦港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區域內的道路、貨場通道、客運站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由港口建設、維修、養護的疏港路等供車輛通行的地方以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授權港口公安機關管轄的道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流動機械車。

第五條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行人及從事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堅持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港區內企業,應當貫徹交通安全法規,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積極維護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條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實施。

第八條營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時為營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營口港交通警察大隊,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的執法部門,享有市 (縣)交警大隊同等職責和權力。

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督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部門。營口港務集團港口設施管理部(以下簡稱「港口設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設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九條港口道路與貨場、作業現場界線的劃定以及主幹道路的確定,由營口港公安局確定。

第十條港口設施管理部及港區內各單位須按《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規定漆劃道路標線、安裝標誌、設定訊號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路況複雜、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鐵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視距、寬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並設定警告牌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對損壞、缺失的道路設施必須及時恢復。

第十一條港區道路管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港區道路未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貨物、搭棚、蓋房或有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挖掘道路必須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必須按批准時間、地點、範圍和要求進行。路兩端要設定安全防範設施和指路標誌,夜間須安裝紅燈警示,複雜地段要專人值守。

如延期施工和移動交通設施須重新審批;

(三)道路的綠化、設廣告牌等不准遮擋路燈、指揮訊號和交通標誌,不得影響會車視線。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時,規劃建設部、港口設施管理部須將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納入總體建設規劃,做到與港口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營口港公安局、港口設施管理部應參加港口道路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章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第十三條凡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外來單位,必須到安全生產監督部簽訂《安全協議書》、交納風險保證金。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不予辦理港內通行牌照,已辦理的予以登出,各單位不得使用此類車輛。

對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務的車輛實行分類管理,車輛管理主要分為四類:

一類為基本建設車輛,規劃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該類車輛必須辦理土石方運輸通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更換所屬運輸單位時必須重新辦理,並將原證上交,不上交的不予辦理新證。

二類為港內各單位倒運車輛,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車、散糧車、鋼材車等,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本辦法。

三類為市出市入車輛,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四類為貨櫃進出港車輛,貨櫃業務部、各貨櫃碼頭公司及貨櫃場站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港區內各單位自有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外協車輛須噴刷放大牌號、車屬單位名稱,並保持清晰完好。放大號噴刷在兩側及後部車廂板上,高度不低於30cm,放大號不得集中噴刷在一起,要平鋪在車廂板上。

第十五條未經營口港公安局批准,嚴禁在港口道路學習駕駛。

第十六條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駛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三證」齊全,隨車攜帶。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或偽造。商品車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動,必須到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移動手續,領取臨時移動證,並遵章守法,按規定路線行駛;

(二)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喇叭、刮水器、後視鏡、燈光裝置必須齊全,功能有效。自行車、電瓶車制動器必須靈敏、有效,故障車輛不能行車時,必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並在車身前後設警告標誌和訊號燈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指揮、接受違章處理;

(四)所有在港區道路行駛車輛、流動機械及其駕駛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准在港區道路上行駛;

(五)在港口道路行駛的電單車,必須證件齊全,駕駛員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並嚴禁超速行駛、酒後駕車,嚴禁載人。港內各單位作業人員不准騎電單車到作業現場;

(六)港口道路禁止無牌無證的「黑車」、報廢車和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行駛,違者由交警大隊扣留車輛。

第十七條在港口道路行駛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港口道路行車,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特殊貨物準運證,所有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和逾期不檢;

(二)駕駛員不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安全裝置不全、機件失靈、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更不准駕駛報廢車、「三無」車;

(三)駕駛員不准酒後駕車,駕車時不准吸菸、吃零食、閒談、打手機。不准過度疲勞駕車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駕車,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駕車。

第四章車輛裝載和行駛

第十八條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車輛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在劃有標線的道路上,車輛必須按線行駛,各行其道,越線超車和左轉彎必須確保安全。各類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任何車輛不得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

(二)公安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交通標誌、標線、車速限制,其它車輛行人必須讓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人員遇有警車護衛的車隊時必須讓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車輛通過有指揮訊號的交叉路口必須嚴格按標誌、標線訊號行駛,通過無交通指示訊號的路口讓干路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未進路口車讓先進路口車先行,貨運車讓客運車先行,港機車讓汽車先行;

(五)各種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時,要嚴格執行營口港港口道路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六)港**信道路嚴禁機動車輛亂停亂放。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橋梁、彎路、狹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結合器、消防機關三十公尺內,影響其它車輛通過的地段、作業現場通道、公共場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車輛,車輛停放必須關閉電路,拉好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七)港口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在有照明的情況下,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在無照明情況下使用遠光燈,遇有道口、倉庫、門衛使用近光燈。霧天行駛需開防霧燈,倒車須有蜂鳴音響警示燈;

(八)機動車在港口辦公區和夜間在生活區行駛,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動裝卸機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氣喇叭;

第十九條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裝載貨物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運輸車輛運載貨物,要確保安全,不准嚴重超載、不准灑漏、汙染或砸壞路面。

第二十條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車上須按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要求設定"危險品"字樣的標誌燈牌。貨物要綁紮牢固,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車輛載運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載運體積超限的大件物品時,須按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指定的時間、路線限速行駛,並有明顯標誌,必要時有先導車輛和人員引導。

第二十二條貨櫃專用車載運其他貨物時須加裝護欄。

第二十三條流動機械車牽引拖帶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專用牽引車、汽車外,其他輪式機械車不准牽引掛車、拖盤車;

(二)牽引車拖帶拖盤車時,小型拖盤車空載、過載不得超過三個,大型拖盤車只准拖帶乙個;

(三)被拖貨物的寬度不得超過牽引車車寬,長度限於不得使拖車後端貨物觸地。如有特殊作業,白天必須設定安全警示牌,夜間必須設定安全指示燈。

第二十四條流動機械車載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在行駛中,起重操作室內不准乘人;

(二)流動機械車除按駕駛室核定的人數外,其他部位不准載人;

(三)客運部門載運行李的專用拖盤車附載押運人員須有安全保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車輛在港口道路上行駛,除遵守交通法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叉車、裝載機在吊、載貨物時,不准作為運輸車輛吊載貨物在港口主幹道路上行駛(如作業需要時,必須封閉該區域);

(二)叉、鏟車行駛時禁止公升降貨架和鏟斗;

(三)貨櫃正面吊運機行駛時不准放下吊架,駕駛員須認真瞭望,其它車輛注意避讓;

(四)各種吊車須將吊桿放平,大型吊車吊桿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駕駛室,鉤頭必須固定,必須有人瞭望引路,夜間行駛時吊桿前端須設定訊號燈。

第二十六條車輛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隊上下船和工人排隊通過時,應停車讓行或繞行,禁止與旅客搶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條碼頭前沿禁止非作業車輛行駛和停放,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船舶物品專供車輛等除外。

第二十八條車輛過地磅衡重時要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進,禁止逆行和爭道搶行。

第二十九條車輛經過港區內鐵路道口時,必須謹慎駕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爭道搶行;禁止在鐵道線1.5公尺內停放各種車輛和貨物;機動車、流動機械車必須在鐵道線作業時,車輛不准熄火,駕駛員不准離車,不得在鐵道上滯留。

第五章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條港口道路上騎電瓶車、自行車不准帶人,不准穿越貨場和封閉區域。騎電瓶車、自行車到現場必須放在指定的擺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條行人須在行人路內行走,沒有行人路的靠右邊行走,並注意避讓來往車輛,不得在作業現場、港口道路上隨意穿行。橫過道路時須在人行橫道內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要確保安全後再通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遊戲、拋物擊車,乘車人不准扒車或強行上車,特別是不准乘搭電單車、載貨運輸車,乘車時身體的部位不准伸出車外,不准拋物擊人。

第三十二條旅客上下船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滯留。

第六章車輛行駛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條結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情況,將港區內道路共分為主幹道、次幹道、通道、路口(鐵路道口)及轉彎處、磅房(檢查橋)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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