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其對孔子思想的影響

2021-06-30 07:06:17 字數 3230 閱讀 4892

一.西周時期的政治制度

㈠.西周政治制度的特點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周王對諸侯國尚未實現權力的高度集中(屬於一種鬆散的政治聯盟關係,周王對諸侯國沒有絕對的支配權)。王位世襲制、等級森嚴的分封制以及血緣關係維繫的宗法制,構成了西周政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徵。

㈡.周王與諸侯國之間的關係形態(在分封制和宗法制體系下)是君臣關係、大宗和小宗關係、等級從屬關係。

㈢.宗法制與分封制的關係:宗法制和分封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兩大支柱,互為表裡。錢宗範認為:

「當時社會上最突出的形態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礎上的分封制,也就是說當時的統治關係是由宗法關係來決定的,貴族宗法統治的宗統和貴族政治統治的君統是合一的。……周族統治者利用氏族宗法組織擴大成國家統治機構,實行逐級的宗法分封,形成了貴族的等級制和對土地的世襲占有制。宗法制決定了分封制、等級制和對土地的占有制,而分封制、等級制和對土地的占有則又鞏固了貴族的宗法統治。

」⒈分封制(1)命名:張豈之認為:「西周的分封制稱為『封建』即『封邦建國』。

」張傳璽指出:「分封制度在中國古代原叫做『封建制度』。但這個『封建』與我們用於社會發展史稱『中世紀』為『封建』不是乙個含義,而是『封諸侯,建藩衛』的簡稱。

為了將這兩個『封建』相區別,今天史學界多稱『封諸侯,建藩衛制度』為『分土封侯制』或簡稱『分封制』。」(2)實行的時間:分封制從西周初年開始,經春秋戰國,到秦始皇統一六國才結束,即從西元前2023年至前221年。

(3)作用或影響:周王室通過軍事殖民方式建立的大大小小的諸侯國,分布在天下各地,構織成四通八達的統治網路,形成了眾星拱月的政治格局。王室分封宗親功臣的既定制度,輔之以明確天子權力和諸侯義務的周禮約束,決定了王室和諸侯之間的內在關係,使**王國對地方諸侯的縱向聯絡加強。

同時,西周的諸侯國之間多有同宗共祖的宗親關係或互通婚姻的姻親關係,橫向聯絡也較以前密切。通過分封,西周王朝擴大了統治地區,加強了**和地方諸侯國的關係。分封制實施以後,逐漸改變了商朝那種相對鬆散的方邦聯盟式的政治體制,強化了天子對諸侯的統屬關係。

當然,諸侯國在封國內仍擁有地方實權,封國仍是一地方實體,與後代**集權制下的地方行政組織全然不同。但這畢竟是由鬆散的方邦聯盟發展到**集權統一國家的過渡環節。同時通過分封制發展了周朝的勢力,使西周發展成為乙個強盛的國家。

⒉宗法制的核心內容──嫡長子繼承制。張傳璽對宗法制度有這樣一段表述:「此制度的最大特點是,以始祖的嫡長子一系的嫡系世代相承為大宗,其餘各代庶子為小宗。

庶子各在本支為大宗,其嫡子、庶子又分別為本支的大宗、小宗。如此推衍傳繼,嫡永為大宗,庶永為小宗,構成乙個龐大的宗支網,狀如樹之幹與枝的關係。」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嫡長子繼承制。

嫡長子繼承制是宗法制最大的特點。這種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是為了把「宗子」繼承的制度固定下來,防止發生爭奪和內亂從而鞏固宗族組織及其統治力量。夏、商、西周時期區分社會尊卑等級的主要依據是血緣關係,是以父系血緣關係來維護政治關係。

嫡長子與分封下去的眾子有雙重關係,在親緣上是兄弟關係,在政治上又是君臣關係。當時確立的宗法等級是: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

2.西周時期的法律制度

㈠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親親」、「尊尊」 (三)「刑罰世輕世重」

㈡宗法制、禮與刑

(一)宗法制周王採取「封建諸侯,以藩屏周」的國策,實行統治。

(二)禮 。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限於法。

(三)刑。刑為西周刑事法律的總稱。

(四)出禮入刑

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兩個基本方面。禮主要用於貴族內部,以積極的、正面的 「 禁於將然 」 為主;刑主要用於處罰犯罪。「 禮不下庶人 」 ,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禮行事,但決不許違反禮的基本原則。

「 刑不上大夫 」 ,指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減免刑罰。

㈢刑法以 「誓」 、 「誥」 、 「命」 等形式發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為重大政治行動服務的要旨,體現了刑法的主要原則。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1)因地因時制宜。(2)區分故意(非眚)、過失(眚),慣犯(惟終)、偶犯。

(3)嚴懲犯上作亂、殺人越貨。

(4)嚴禁錯殺無辜。

㈣民事法律關係

1 原則上土地屬周王所有,按貴族等級層層分封。

2 契約關係已較為複雜。

㈤婚姻、家庭和繼承

西周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謂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許乙個。

西周時婚姻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 父母之命 」 ; (2) 「 媒妁之言 」 ; (3) 「 同姓不婚 」 ;

(4)程式條件: 「 六禮 」 (實際主要實行於貴族之間),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在解除婚姻方面,丈夫居主動地位。

繼承方面,宗法制嚴格確定嫡長子的繼承權。

㈥西周司法制度

⒈司法機構

**設大司寇輔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權,下設小司寇掌管具體司法工作。地方上有鄉士、遂士掌管司法工作。

⒉訴訟和審判

西周對刑事、民事訴訟似已作了區分,即 「 獄 」 與 「 訟 」 有別。 「 獄 」 為刑事訴訟, 「 訟 」 為民事訴訟。 審訊方法為觀察分析辭、色、氣、耳、目,稱 「 五聽 」 。

在此基礎上,結合其陳述,核實證據,然後進行判決。 刑罰執行充分體現了禮別貴賤,此外,從 「 敬天 」 的基本觀點出發,注意執行刑罰要配合時令。秋冬象徵 「 肅殺 」 之氣,故執行死刑一般在秋冬,以應天道。

3.西周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對孔子思想的影響?

1、 以仁為核心的法律觀

孔子對仁作了許多解釋,其中最能表達仁的含義的是「仁者,愛人」。〈1〉 孔子的「愛人」有親疏之分。〈2〉 孔子的愛人有等級之分。

〈3〉 孔子的愛人是不以突破君子與小人的界限為前限的。

2、 禮是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 〈1〉 主張正名。⑵ 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3〉 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互相包庇犯罪。〈4〉 反對「鑄刑鼎」。

3、 道德教化高於法律強制 〈1〉 先教後刑,強調道德感化的作用。

〈2〉 寬猛相濟,以刑罰輔助德

〈3〉 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滅犯罪的功能

4、 立法、司法主要靠賢人 〈一〉「人存政舉」,由聖賢治國立法。

〈二〉「身正令行」,執政者應帶頭遵守立法。

四.西周法律思想的啟示

通過全面認識西周法律思想中重人事、主張教化、慎用刑罰等精華以及禮法不分、維護身份等級制度之糟粕,以科學的態度對其分析、辨別、批判、總結,重新認識法與德之間的關係,進而探尋出提公升法律權威的途徑,分別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方面給予今後的法治建設一些啟示:

1.讓道德成為法律的價值內涵。2.反對道德的法律化。3.強調「官德」是法治的關鍵。4.否定法律上的身份特權。5.以道德作為社會尊重法律的保障。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說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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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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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商 西周的政治制度學案

c 奴隸主維持其統治的需要d 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 解析 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多,逐漸產生了私有制和階級,人類社會開始向奴隸社會過渡。而王位世襲制的確立,是我國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的重要標誌。答案 d 四 課堂小結 分封制 目的 內容 物件 影響 西周時期的政治制度 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