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2021-06-30 07:06:17 字數 1502 閱讀 8265

c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研究

c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徵稅面臨的挑戰

現代社會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了新的天地,越來越多的傳統企業都開始爭相開展電子商務,來迎合時代發展,而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制度目前還不完善,給電子商務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巨大的阻礙,因此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至關重要。本文將對c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進行研究。

1對傳統稅收模式的挑戰

(1)稅主體難以認定

在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主體是網路上的虛擬身份,與傳統商業模式中的企業或者自然人有著根本性的區別,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的特性,在認定其居所時存在較大的困難。加之網路位址的認定存在技術上的難度,這與傳統商業模式的註冊地或者營業地有著顯著區別,使得傳統稅收中交易實際發生地點作為徵稅認定的標準難以適用。

(2)交易過程具有隱蔽性

在傳統稅收中,稅務機關進行徵稅的憑證是商家的會計賬簿及各種商業活動記錄。c2c模式電子商務採用的是網路直接交易的方式,交易資訊查詢、洽談、支付都在網上操作完成,配送則通過第三方物流公司進行,整個交易過程交易雙方並未形成任何紙質書面憑證。稅務機關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稽查時存在很大的困難。

2缺乏相應的稅收依據

(1)電子商務稅收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我國目前現有的稅收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作為稅收的根本依據。在現有徵收依據中,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產業並未列入徵稅範圍。同時稅收作為國家公共權力行使的結果,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作為徵收依據,這就使得c2c模式下電子商務游離在國家稅收範圍之外。

(2)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難以認定

傳統稅收採取的是居民所在地管轄權,即以企業註冊所在地或者營業地和個人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作為稅收管轄權的依據。在c2c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均以網路虛擬身份作為交易主體,通常使用的是動態ip註冊和網路支付的方式,因而在認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時存在一定的衝突。在電子商務稅收時,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準確的交易資訊、資金流動、物流的準確動向,為稅務機關的管轄權認定造成困難。

c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1、c2c模式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理念的選擇

目前國際上針對電子商務是否應當徵稅尚未達成統一意見。美國作為網際網路的發明國,其電子商務的發達程度也遠高於其他國家,因而美國極力主張應當對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商品交易和服務行為免徵相應稅款;歐盟則與美國持相反意見,主張應當對通過網際網路或者電子資訊科技所進行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等**行為徵收,但應當基於現有稅制;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都基於國家財政和**發展需要,支援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徵稅,但建議採用優惠稅率。

2、完善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

(1)制定電子商務法

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良性發展,應當根據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有關交易行為,包括電子交易、電子支付、電子商務合同、電子證據、電子商務稅收等問題進行總括性規定,對我國電子商務進行指導和規範,也為電子商務稅收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據。

(2)修訂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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