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製造業薪資制度

2021-06-30 05:42:07 字數 3443 閱讀 7776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規則是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對於員工薪資、獎金、津貼等事項制定。

第二條薪資給付原則

薪資在給付原則上,應與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規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務,不支付薪資。

二、薪資的分類、給付

第三條薪資的分類

薪資包括兩大部分:

(一)基準內薪資

(二)基準外薪資

1.提早上班、加班津貼;2.深夜津貼;3.

假日加班津貼;4.輪班制勤務津貼;5.休假日勤務津貼;6.

警務津貼(比例分);7.值班津貼;8.通宵津貼;9.

調駐津貼;10.交通津貼;11.春節加班津貼; 12.

臨時傳呼津貼。

第四條缺勤扣除基本額

員工缺勤時,依基準內薪資×1176×缺勤時數,為缺勤扣除基本額。

第五條本薪

本薪金給付原則,包括下列四項:

(一)本薪依員工的職務及執行能力決定。

(二)本薪包括基本薪資及年資兩種。

(三)新進員工的薪資計算方式,依表-1「初任基準薪資表」的標準給付。

(四)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員工,依表-2「員工年齡最低薪資表」的標準給付。

第六條職等津貼

經公司試用期滿的員工,由人事科評定員工的職等,依表-3「職等津貼表」的標準給付。

第七條扶養津貼

公司對於須負擔家庭生計,並提供扶養眷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依表-4「親屬津貼給付額表」的標準辦理。

第八條住宅津貼

住宅津貼乃為貼補員工因無自用住宅,而須租賃房屋時,依表-5「住宅津貼補助表」的標準辦理。

第九條調整津貼

員工因調職居住公司宿舍時,可中止住宅津貼,另依表-6「調整津貼補助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輪班勤務津貼

實行輪班制的勤務人員,依表-7「輪班勤務津貼(定額分)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警務津貼

凡任職警務勤務人員,依表-8「警務津貼(定率分)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福利津貼

員工的福利津貼,依表-9「福利津貼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基準外薪資

基準外薪資給付標準,依表-10,表-11,表-12,表-13的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薪資計算期間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資計算期間從上個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為本月的勤務及薪資計算期間,並於該月25日支薪。

(二)遇發薪日為假日時,則提早一日支付。若發薪日遇連續假日時,則於休假後第一天上班時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後支付。

第十五條尾數計算

薪資計算時,有未滿一元的尾數產生時,以一元計算。

第十六條支薪方法

(一)薪資發放時,一律以現金直接支員工薪金。

(二)員工死亡時,或因事無法直接交付員工時,可通知家屬攜帶相關證件,委任代領。

第十七條禁止抵消、凍結

員工事先借支時,不得以薪資相抵,也不得以此作為債權擔保,而予以凍結。

第十八條緊急時的支薪

下列情況發生時,經員工的請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數的薪資。

(一)本人或扶養的眷屬因生產、生病或災害時。

(二)本人或扶養的眷屬結婚或葬禮時。

(三)本人離職時。

三、扣除、不支薪等

第十九條下列規定,可自薪資中直接扣除。

(一)個人薪資所得稅及其他法令規定須代扣的事項。

(二)勞保費、團體意外保險費。

(三)福利金。

(四)工會協定的會費。

第二十條假日、請假的薪資

(一)員工缺勤時,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資。

(二)每一計薪期間,因私人事由請假時,缺勤日數超過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資的80%×出勤日數,作為該月的出勤薪資。

(三)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時間以30分鐘為一單位,在一計薪期間達10次時,則視為缺勤一天。

第二十一條完全缺勤及停職中的薪資

每一計薪期間完全缺勤或停職時,不支付薪資。但因派遣國外而停職時,可支付基準薪資的部分或全部。細節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不支付該部分的薪資:

(一)在上班時間舉行勞工組織活動時。

(二)由公司命令或公司許可下,在上班時間內,自他處接受報酬執行公司以外的業務時。

(三)受懲戒處分,減薪或停止上班時。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況不視為減薪的物件:

(一)因業務上的傷殘疾病,須外出或早退。

(二)行使公民權時(如公民選舉及點閱或教育召集令時)。

第二十四條計薪期間中途任職、離職及解雇

(一)在計薪期間中途進入公司時的薪資,實行按日計算。

(二)離職及解雇時的薪資給付,依照已出勤的工作日數乘以基準內薪資和基準外薪資的津貼,為該月的薪資基準。

第二十五條日薪的計算

(一)實行日薪計算的薪資給付時,以月薪的1/22乘以基準薪資,即為日薪的給付標準。

(二)二班隔日勤務制的警務員,其日薪的計算按月薪的1/27計算。

(注)日薪計算的標準為〔一年(365日)-休假日(101日)〕÷12(月)=22日/月工作

四、初任薪資、公升級

第二十六條初任薪資

新進員工的初任薪資,依表-1「初任基準薪資表」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公升級

(一)公司原則上於每年12月31日辦理公升級。

(二)員工的年齡在公升級時達56歲以上者,其公升級標準,按下列方式處理。

1.薪資管理方法:實行薪資基準線的規定辦理。

2.公升級方法:年度公升級時,即使已為降級,仍以基準線為標準。

3.受降級處分,導致目前基本薪資降低時,應提高至目前的基本薪資水準。若因嚴重

違規,而受懲戒處分時,則另行考慮。

4.基準線以各職等55歲為基準,一直到59歲的比率,其標準如下:

4級93%

5級92%

6級92%

7級91%

8級88%

9級87%

10級86%

11級85%

第二十八條獎金及其他

獎金及其他臨時性支付,視公司業績成長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對試用員工的准用規則

本規則準用於試用員工。

表-1 初任基準薪資表

注:1. 錄用超過基準年齡者,每超過基準年齡(12月31日前)1歲,即增加80元(依比例增加在基本薪資及加給上)。但不包含專科、大學及碩士。

2. 進入公司滿一年的員工,其年齡別最低初任薪資如下表(總額及加級)。

表-2 進入公司滿一年員工最低薪資表

注:他公司經歷認定而錄取者,其初任基本薪資經勞資雙方酌量後決定。

表-3 職等津貼表

表-4 親屬津貼給付額表

表-5 住宅津貼補助表

表-6 調整津貼補助表

表-7 輪班勤務津貼(定額分)表

注:比例依據基準外薪資表-10。

表-8 警務津貼(定率分)表

注:比例依據基準外薪資表-10。

表-9 福利津貼表

表-10 基準外薪資表

此表中的基準薪資皆不包含眷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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