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製造業薪資制度

2021-05-26 08:43:54 字數 4429 閱讀 7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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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規則是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訂定員工薪資的相關事項。

第二條薪資原則

員工薪資是以社會水準、公司支薪能力、物價指數變化、本人擔任工作的能力、經驗、年齡等為考量的因素後,作為評估薪資標準的依據。

第三條薪資結構

薪資包括固定薪資及臨時薪資兩大部分。

第四條支薪方法

(一)薪資給付除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原則上由直屬主管(管理職以上)直接將薪資交予本人;或委任會計科的經辦人,直接交予本人。

(二)薪資給付亦可經由下列的規定,直接將薪資(含臨時獎金)全額或部分匯入員工的銀行賬戶內。

1.員工希望將薪資匯入本人的賬戶時,必須依照下列的規定,填具書面**的手續後,交付會計科辦理。

(1)希望匯入本人賬戶內的薪資範圍及金額。

(2)員工指定的金融機關及存款類別、帳號。

(3)申請手續必須在薪資結算前10天辦妥,方可生效。

2.金融機關的指定原則上以與公司有所往來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機關為主。但在公司

認為有其必要時,可在本人申請指定的金融機關辦理。

第五條扣除金

下列規定可從每月薪資中直接扣除:

(一)法令規定事項。

(二)基於薪資扣除的規定,並與工會取得協議的事項。

第六條薪資的償還與處理

(一)虛報、怠於申報及誤算時的溢領,必須在發現後立即償還。

(二)因誤算而給付的薪資,公司可在乙個月內,可向員工行使追索權。

第七條離職時的薪資

(一)薪資計算期間員工遭解雇或申請離職時的薪資,凡採日薪月給制或月薪制者,仍給付基本薪資。

(二)加給額的給付則依當月出勤日數乘以月薪比例(以1/25計算)計算;至於各項的津貼,則不予以給付。

(三)退職金的計算則依離職前6個月內的平均基本薪資乘以基準比例所得的基本額給付。

二、薪資計算及結付

第八條薪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

(一)薪資計算期間從上個月21日開始到本月20日為止,並於該月27日發放。但遇支薪日適為休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發放。

(二)年度結算薪資期間,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為止,採歷年制為薪資會計年度。

(三)因業務上的不得已理由,而無法按期給付薪資時,可於支薪日前10天公告變更支薪日期,並通知公司所有員工。

(四)臨時薪資的給付則依據有關條款的規定辦理;支薪日期則視其需要由人事科自行訂定。

第九條非常給付

凡具下列資格者,可經由本人或扶養親屬申請給付已執行勤務時間的工資。本條例中第

一、二項的申請,得於提出申請後7日內儘速給付;第三項以後者,則視其需要申請給付:

(一)本人死亡時。

(二)離職或遭解雇者。

(三)結婚或生產時。

(四)生病或受意外災害時。

(五)為葬儀費用時。

(六)其他經公司認可的事由。

第十條零數的計算

薪資計算時若有未達元以下的尾數產生時,一律計算至元為單位。此外,基本薪資及各項津貼的計算,一律以元為單位計算。

三、基準內薪資

第十一條基本薪資的決定

基本薪資乃為考量員工的年齡、學歷、經歷、經驗能力、職務及績效等因素後,決定給付的標準。

第十二條基本薪資的種類

基本薪資的給付,分為月薪制及日薪月結制2種,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月薪制除公司人事規章有特別規定外,對於缺勤、遲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

(二)日薪月結制員工的缺勤、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務日數,皆按(基本薪資×1/25×當月怠工日數)的扣除額計算。

第十三條月薪制適用的基準

月薪制適用的資格如下:

(一)科長級以上的職位者。

(二)薪資計算期間的出勤率達98%以上者,並符合下列的資格者:

1.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者。

2.表現優異的員工,並經由部門主管及人事科評定後認可者。任用資格,則視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月薪制適用的特例

採月薪制的員工在薪資計算期間若因下列情形或有關條款所規定事項,而無法執行勤務時,則該員工的缺勤薪資應按計日或計時制的計算方式,自薪資中扣除:

(一)就職及復職前的缺勤日數。

(二)連續缺勤達10日以上者。

(三)非事先請假的缺勤者。但若為不可抗拒的事件而無法事先請假時,則應於上班後三日內提出證明申請。

(四)其他,因公司因素而無法執行正常勤務時,則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加給

通過試用期間並為正式任用員工時,則應視該員適用的資格制度,並從該月起任用其資格等級,並依照表-1的規定給付其加給薪資。

表-1第十六條職等制度概要

公升等與其他職等制度,則適用於「職等制度概要」的規定事項辦理。

第十七條責任津貼

擔任管理職及專門職位者,依其所擔任的職位給付如表-2所列的津貼額:

(一) 管理職

表-2(二)專門職

調查科主任、調查員及主任等職位,均依照上列的資格給付責任津貼。

第十八條責任津貼的支付

責任津貼給付原則於正式任職的當月開始支付,卸任時的第二個月取消其資格給付。

第十九條住宅津貼給付原則

(一)任宅津貼須依各地區的員工正式任職時起算,從異動後第二個月起開始變更。

(二)缺勤達乙個月以上者,則從第二個月開始不予以給付。但恢復勤務時,則從下個支

薪日起依出勤日數給付。

(三)薪資計算期間中途任職者,其勤務時間未達15日以上時,則不予以給付津貼。

(四)因調職而派至他區的異動,從事實發生的第二個月起,應視其調派地區給付津貼。

但申請變更津貼額時則必須在事實發生的當月份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扶養津貼

公司對於須負擔家計並對扶養眷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可依下列資格支付津貼:

(一)扶養資格

1.配偶

(1)所得稅法上承認配偶,並依表-6的規定給付。

(2)夫婦皆在公司上班者,僅支付丈夫的扶養津貼。

2.其他扶養親屬

(1)責任津貼2職等以上者,其扶養眷屬最多不得超過2人。

(2)夫婦皆在公司上班者擇一支付。

(二)扶養親屬係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賴以維持生計者,在2等親的範圍內)者,可依下列資格評定。但有不得已的理由且必須與扶養親屬分居時,應提具相關證明檔案並經由人事科確認後,可依規定辦理津貼給付。

1.配偶者。

2.未滿18歲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業者)。

3.滿60歲以上的公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動產收入者)。

4.殘疾者(2等親範圍內)。

5.其他,法令所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扶養津貼給付的規定

(一)新進員工及扶養親屬增加者,應從事實發生當月份起開始給付扶養津貼,扶養親屬減少者,則應於事實發生的第二個月起實施減額津貼。

(二)缺勤乙個月以上時,第二個月份起即不給付。連續缺勤2個月以上者再度上班時,則從恢復上班當月份開始給付。

(三)欲接受親屬津貼或有異動者,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的乙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由直屬主管向上呈報。

第二十二條職務津貼的種類

凡具下列資格者,可支領職務津貼(但已接受責任津貼者,不在此範圍內):

(一)機械津貼

1.重作業。

2.輕作業。

3.其他。

(二)營業津貼(定額)

(三)駕駛津貼(基本津貼額)

(四)警衛津貼

(五)櫃檯、**接線津貼

(六)廚房津貼

第二十三條機械津貼

從事機械加工作業者,應考量其作業危險性及油漬汙染程度,給付下列的津貼:

(一)重作業:每月津貼額,依表-5的規定處理。

(二)輕作業:每月津貼額,依表-5的規定處理。

(三)其他:每月津貼額,依表-5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機械津貼的給付

從事業務推廣的營業人員,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五條營業津貼的給付

營業津貼的給付從勤務開始起即給付;卸任後的第乙個支薪日止停止給付。

第二十六條警衛津貼

從事警衛勤務者(夜間隔夜班的勤務),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七條駕駛津貼

從事駕駛勤務者,則依下列標準給付津貼:

(一)總經理乘坐車輛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二)業務用車輛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八條櫃檯、**接線津貼

休息時間輪值櫃檯及**接線勤務者,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第二十九條廚房津貼

勤務時間內,不定時支援員工餐廳的勤務者,則依表-5的規定給付津貼。

第三十條警衛勤務,櫃檯及**接線勤務,廚房勤務津貼的給付

(一)警衛、櫃檯及**接線生、廚房勤務等津貼,應從接授勤務當月開始給付,自卸任後的下乙個支薪日止停止給付。

(二)接授本項津貼者,不再支付輪值津貼。

第三十一條責任津貼及職務津貼的處理

(一)缺勤日數達10天以上者,則採按日計算。

(二)缺勤達15日以上者,則不給付該項津貼。

(三)薪資計算期間中途進入公司或職位及職務有所異動者,應視異動發生日起採按日計算。

機械製造業薪資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規則是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對於員工薪資 獎金 津貼等事項制定。第二條薪資給付原則 薪資在給付原則上,應與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規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務,不支付薪資。二 薪資的分類 給付 第三條薪資的分類 薪資包括兩大部分 一 基準內薪資 二 基準外薪資 1.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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