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制度

2021-05-26 08:41:50 字數 4768 閱讀 1457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概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三條內部會計控制基本目標:

(一)制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條內部會計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本制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本制度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三) 本制度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並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 本制度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劃分的合理性,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原則,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明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五) 本制度遵循成本效益原則,通過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本制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

第五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採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預算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第六條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七條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八條合理設定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採購與付款的會計控制程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採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採購環節的漏洞,減少採購風險。

第九條建立成本費用控制系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定成本費用標準,分解成本費用指標,控制成本費用差異,考核成本費用指標的完成情況,落實獎罰措施,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章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第十條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等。

第十一條實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定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許可權,形成相互制衡機制。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審核檢查等職務。

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准的範圍、許可權、程式、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十三條加強預算編製、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專案,建立預算標準,制度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採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實行財產保全控制,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採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貨幣資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第四條實行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條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並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第六條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七條按照以下規定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複核,複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八條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九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條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一條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範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二條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單位應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單位應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製、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五條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登出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以防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定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採購與付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採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制約採購與付款行為,防範採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採購與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三條建立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商;

(三)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審計;

(四)採購與驗收;

(五)採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第四條單位應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並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第五條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

審批人應當根據採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採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對於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採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七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

第八條單位應當按照請購、審批、採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式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並在採購與付款各環節設定相關的記錄、填製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採購登記制度,加強請購手續、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檔案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內部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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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4 8 現金管理制度9 12 支票及印章的管理制度13 16 二 實物資產管理制度 財產清查制度17 21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22 25 材料管理制度26 36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37 48 三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49 57 四 工程專案管理制度58 67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