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制度及人事制度

2021-06-24 23:56:37 字數 4711 閱讀 7101

公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促進管理效率,提高全部員工士氣,並使其所依據及遵守,特制定公司章程法,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均應遵照執行。

第二條:本規章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含試用期人員。

第三條:部門皆有獎金條例規章,在本公司總業績大前提下,以部門獎金條例為優先規範。

第四條:制度形成與管理,皆由現職人員所組合,凡在任人員皆必須加入,上至總裁下至精幹的員工,均應嚴格執行。

第五條:聘任員工合約制度在行政管理及各項制度中,以公平,公正,公開賞罰為原則。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法列為晉級考試或加薪公升級提供依據,凡新人員到職或表現較差人員皆應實施在職教育。

第七條:本公司屬對外營利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共同投入,積極表現個人榮譽感和責任心為宗旨。

第八條: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法上簽名者,不得列為公司正職員工。

第九條:本公司對所有在職員工的公升遷,加級,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該員工的平時表現與業績為主要依據,包含員工的向心力,榮譽心,責任感等。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條:新試人員經公司人事部錄用開始上班日起,前二至三個月為試用考核期,

經試用合格者將轉為正式員工,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

第二條:考核期間業績表現優良者,經主管核報後,可申請提前轉為正式員工,但試用期不得低於兩個月;若考核成績太差,且無改進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條:須辦手續

第一項:填寫員工資料單

第二項:繳履歷表及身份證影印件乙份,近照兩張,參與公司初次面試。

第三項:等待公司通知進行第二步驟的複試。

第四項:複試合格後,由公司人事開具介紹單據,面試者回戶口所在派出所或分局開局無犯罪證明,交回單位進行政審。

第五項:政審完畢後,辦理入職手續(領取相關證件)。

第六項:。由公司做員工的進公司前唯一的一次入職培訓。

第四條:新進人員自上班日起十至二十天內為新人培訓期,若無故離職者,不得向公司申請任何工資及費用。

第五條:新人在考核試用期三個月內,以個人考核表現,通過後再予調整工資。

第六條:新人到職滿乙個月者,方可享有輪休假制度;新人到職滿半年均可享受部公司的福利。

第七條:二十日內實施新人在職培訓及指導,熟練掌握公司管理制度及部門獎罰及獎金條例,結束培訓者必須簽名,始即生效。

第八條:未經主管許可,未經請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者,視同曠職,並且按照賞罰程式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九條:若因工作環境不適或因其他個人因素而想自行離職者:

1.在三個月使用期內提出離職,須提前18天以書面上報公司人事部,否則以半個月或整月天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並不得清算上月績效獎金)

2.到職滿三個月以上,已轉為正式員工後若須辭職者,須提前乙個整月以書面上報公司人事部,否則以乙個月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員工提出離職時,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上報所在部門及公司人事部核准(一事兩份),未經核准而自行離職者,自願放棄上月工資及任何工作獎金。

第十條:員工辦理任何請辭時,須先行填寫「電子辭職報告」及「書面辭職報告」,經核准後(且交接完本部門事務),再去填「離職手續表」方可到財務部結算。

第十一條:員工請辭以簽離職報告書(傳送電子版離職報告書備案)及主管簽名蓋章後之日期為準,方正式生效,口頭呈報不予承認,不得生效。

第十二條:員工在自動離職或請辭期間內,因職務交接不清,或手續不全而導致公司資金及財物上有所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公司將依法解決。

第十三條:離職員工之當月工資,須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主管及副總裁籤訴方可到財務部門結算。非當事者不得代領。代領者,需成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已請辭員工在待退期間,若在公司表現惡劣,或影響公司名譽及其他人員安全或公然破壞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開除,並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離職員工交接重點:

第一項:個人職責所屬資產列報表,清點移交予接管人員。

第二項:原大小客戶各項餘額,資料檔案及後續服務重點移交。

第三項:個人所負責之各項本冊移交。

第四項:呈報手中未完成的客戶單予財務部職員查核。

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成後,到離職前,若取消去意仍可參與培訓後,繼續恢復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為不動搖團體士氣,因此將「員工請辭」列為公司機密。已辦理離職手續人員不可到處宣揚,或到處表態及表現出不合作的態度,經查實一律立即開除,取消當月全部福利及提成。

第十七條:員工無論到職時間長短,表現優異者,可直接公升遷或跳級。員工表現極差者,須實施在職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勸阻辭退,或直至解除聘約。

第十八條:員工的裁減或增加,須以部門業績表現而改善,淘汰劣質員工,保留精幹員工。

第三章員工出勤管理規章

第一條:本公司上下班按規定時間執行,全部員工不得遲到和早退。

第二條:員工上下班為早9時至下午16 時30分,每兩周休息一天至兩天,員工可按實際調整休息日,隔年不得累計(整年)。

每位員工每年均有3-10天,年休;起初為3日,帶薪休假。

第三條:打卡屬個人行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代為打卡,若經查代卡者,第一次雙方罰款50-100元,第二次150-300元,第三次扣除當月獎金或雙項或全部,第四次開除處理。

第四條:因公司業務及部門需要而必須加班者,不可藉故拒絕,否則若因而影響公司運作者,扣個人考核成績。(除特殊原因拒絕者)

第五條:員工因公司外出須向部門主管匯報,在一定時間內須回公司正常作息。

第六條:員工因私事外出必須填妥報告單,經主管同意後始可外出(因私外出出現意外者,責任自負,與公司無關)。但須在規定時間內趕回公司,正常作息,若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趕回,以遲到論處。

第七條:員工填妥請假單,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公司,但其去身的各項工作,應由主管指定員工臨時接管負責。若發生誤差,請假者負有同責。

第八條:私自外出未向主管報告,4小時以內扣薪半日,4小時以上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每超出一分鐘遲到者,即從當月工資中罰扣人民幣3元;每超過半小時遲到者,即從當月工資中罰扣當月績效獎金。

第十條:公司設立全勤獎,每月兌現,如全月累計遲到達二個小時以上者,全部扣除。

第十一條:員工出勤打卡屬正常作息,凡無故不打卡者或忘記打卡,每次罰扣2元(忘記打卡者第一次警告,從第二次累計)。

第十二條:全月無違反出勤規定,可向所在部門申請全勤獎。

第十三條:出差公務等未執行打卡者,在回職24小時內,未經主管簽名保證者,每次罰款8元。

第十四條:在職員工出勤作息狀況,有任何異常現象時,即由主管負責記錄於考勤卡上,自行修改者,扣除當月50%的績效獎金或100元工資。

第十五條:公務車輛使用屬當值駕駛員本人負責,未經管理部批准,不得將公務車輛私自借予非公司人員使用,否則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當值駕駛員本人負責承擔。

第十六條:公務車的交通安全及停車紀律由當值駕駛人負責,在正常業務使用中,若發生特殊狀況時,經查證事故責任歸屬,在合法範圍中,公司將承擔。如因駕駛者認為疏忽,如超速,闖紅燈等常規違紀行駛嚴重過失時,將查究失職人員,查實後由違規人員自行負擔一切責任。

第十七條:停車未繳費而超出時間被罰款者,由該車使用人負責。

第十八條:違反交通法人員,若已離職,公司有權追究法律責任並要求其賠償。

第四章員工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公司全部員工請假須提前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並取消全勤獎。

第二條: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過工作日的半周,除扣除連日工資外,另加扣28元(同時取消全勤獎)。

第三條:懷孕達五個月以上者,可適當照顧休息時間,但每月事假限定不得連續超過工作日的半周,特殊情況酌情另定。

第四條:一般事假應於兩天前請妥(急事經核准則例外),請假時必須填妥假單及職務臨時接代簽名。

第五條:請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曠工論處,每曠職一日扣除當日工資外,另罰二日綜合工資,並取消全勤獎。

第六條:公司上班時間內,非有重要事故,不得臨時請假超過4小時以上,否則扣全日工資。

第八條:任何外出請假超過一小時以上,皆須填寫請假單。主管有2小時的准假權,4小時以上須由部門經理批准。

第九條:請任何禍假皆須職業醫生開具證明(三甲以上醫院醫屬),並在48小時內回報公司,否則以事假論處。若因傷重住院或臥床無法行動,48小時內日內公司皆全薪付給,48小時內日後暫停正薪部分,並留職備核,待正常上班後開始恢復正常。

第十條:輕微病假可商請部門主管核准,並可轉作休例假方式,唯需請臨接代人全權受理,以示負責。

第十一條:公司規定每月有兩天公假,只有每兩個月亦可累計使用,亦可調休,但調休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同意,並指定臨接代人負責方可休息。

第十二條:凡在職員工有任何超出正常的休假,例假等公司的福利範圍時,在請假超過7天以上時,皆必須簽立《停薪留職條例》,連同請假單一同處理,否則即視同曠職論處,一律除名!

第十三條:員工懷孕七個月後,可申請無給制之停薪留職,年資福利直接累進計算,不予扣除。

第十四條:公司會議每週不定期舉行,一定會提前公告通知,全部員工參加。曠會按曠工論處,遲到按正常上班遲到條例處罰。(特殊原因除外)

第五章獎薪制度與員工福利

第一條:公司制定工資結構及獎金條例,全部員工均應遵照執行,特殊貢獻獎據情另定。

第二條:公司為全部員工提供一日一餐的工作餐,全部員工均應享用。如不需用餐者請提前與部門主管聯絡,否則不予當日餐費補助。

第三條:轉為正式員工滿整年以上之員工,公司給予帶薪年假。

第四條:根據季節不同,公司為員工訂購工作**,要求一線員工必須身著統一的**。

第五條:若員工請領全新**工作未達三個月者,員工應100%全額負擔**費用。

第六條:滿三個月而未達一年者,員工必須負擔50%的**費用。

第七條:若員工滿一年工作日以上,公司為其全額承擔**費用。

第八條:若在職期間將**遺失,損壞等情形,需再度申請者,需補交**費用,並自行負擔。

第九條:給予表現優良員工除享受績效獎金外,還可獲得榮譽假具體情況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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