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完善

2021-06-23 06:16:32 字數 855 閱讀 6635

作者:田蓉

**:《今日湖北·中旬刊》2023年第06期

2023年,我國《專利法》進行了修改,這使強制許可制度更加全面具體,明確了申請主體,規定了批准實施主體。申請強制許可的理由也更加具體。但是,修改後的《專利法》在強制許可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一、現行強制許可制度不完善的評析

1、將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法定化,缺少靈活性

我國立法對強制許可的理由實際採用了列舉式的規定,本次修改後給予強制許可的法定事由限於六種情形。將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法定化,缺乏靈活性,這樣就將立法未列舉的理由排除在強制許可之外,如救濟限制競爭行為的需要、制止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等。trips協議對強制許可的事由作出列舉,但未窮盡所有情形。

我國的這種封閉式列舉方式,顯然是自我限制了trips協議賦予我國的自主權,放棄了wto規則賦予我國與濫用專利壟斷權作鬥爭的**。

2、對決定生效的時間缺乏明確規定,可能違背強制許可制度的初衷

我國立法對強制許可的程式規定比較複雜,必須經過申請、審核、批准,超出了trips協議的要求。申請人必須舉證證明其符合強制許可法定的事由,這就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前,充分做好收集證據資料的準備工作,或證明專利權人未實施、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或證明己方技術與專利技術存在依存關係,或證明專利權人存在壟斷行為等等,並證明自己具備專利實施所要求的技術及條件。我國立法對強制許可審核、批准決定生效的時間缺乏明確的規定。

3、一些重要的概念比較模糊

修改後的《專利法》仍然存在一些模糊概念,例如,什麼是「國家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公共利益目的」, 「未充分實施專利」如何界定。假如僅以實施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來界定「未充分實施專利」,那只是以乙個新問題來替代原來的老問題,可謂換湯不換藥。這些含糊其辭的表述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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