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2021-06-19 23:09:03 字數 942 閱讀 4699

作者:鄭煒周金鳳李農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23年第07期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執行中遇到了不少問題,當下對該制度予以具體化、明確化和規範化,確保其正常有效的執行,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從兩個實發案例談起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五篇第四章設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首次規定通過司法程式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強制醫療,標誌著強制醫療司法審查模式在我國全面確立。《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筆者所在市發生了兩起強制醫療案件,下文以此為例,**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執行中的不足和出路。

[案例一]2023年10月1日21時許,精神病人金某因懷疑鄰居陶某與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持鐵鎚在超市門口毆打陶某,致使陶某重傷。經鑑定,金某患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2023年1月30日,案發地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人民法院提出對金某強制醫療的申請,同年5月9日,該區人民法院決定對金某進行強制醫療。

[案例二]2023年3月8日10時許,精神病人吳某某在某市暫住地用剪刀、菜刀殺害其女兒金某某(4個月大嬰兒)。經鑑定,吳某某系精神**症,無刑事責任能力。5月7日,案發地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人民法院提出對吳某某強制醫療的申請,同年6月8日,該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吳某某進行強制醫療。

從案件的處理價值看,毫無疑問,強制醫療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法律對於社會安全和精神病人合法利益的雙重關懷,對於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及時妥善醫治精神病人發揮了重大作用。從案件處理的形式看,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法院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程式,該制度看似沒有多大的漏洞。但從案件處理過程看,還是存在不少問題,諸如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暴力行為」在不同案件中的證明標準、「保護性約束措施」如何實施、醫療經費由誰支付等等,尤其是強制醫療決定沒有強制執行機構落實,很大程度靠協調解決。

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發揮,如果不加以歸納分析並盡快予以解決,將導致該項法律制度無法執行,更無從實施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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