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

2022-01-11 11:18:07 字數 4249 閱讀 9229

存檔編號

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

畢業**(設計)

題目論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完善

專業法學

系(部年級2007級

學號姓名

指導教師

職稱副教授

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教務部制

目錄摘要 1

一、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概況及其意義 2

二、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相關規定及其不足 3

(一)工作時間的規定 3

(二)勞動合同的形式及內容 3

(三)勞動合同終止及經濟補償金 4

(四)工資報酬及支付週期 4

(五)社會保險待遇 5

三、完善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的建議 5

(一)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加班)作出明確規定 5

(二)加大用人單位對勞動內容的舉證責任 6

(三)勞動合同終止的提前通知義務及經濟補償金 7

(四)細化勞動報酬構成及支付週期 8

(五)社會保險待遇問題 9

結束語 10

致謝詞 11

參考文獻 12

我國《勞動合同法》及《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勞動時間、勞動關係、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方面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明確規定,保障了《勞動法》保護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但在立法實踐中對勞動者而言其規定相當簡陋:未對非全日制用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作出規定、允許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口頭協議、可任意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支付週期單

一、未規定社會保障制度;並且未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不足以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立法對非全日制用工規定的不足及實踐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並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終止勞動合同、社會保險

2023年《勞動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勞動關係為模式進行設計和規範,對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沒有涉及。然而,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特別是在餐飲業、超市、社群服務等領域,其呈現迅速發展趨勢。為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制度健康發展,2023年5月30日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布《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處理和管理與服務等方面都作出規定。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從概念、協議、試用期、終止即勞動報酬等五個方面作了更為寬鬆的規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規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有利於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有利於維護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賦予了用人單位極大的用工自由權和管理靈活度。

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用工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用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於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成本明顯低於全日制用工。

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非全日制用工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最後,有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作了標準規定,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相比《意見》中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而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嚴格,這有利於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防止勞動者從事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卻享受不到全日制用工的待遇。

儘管《勞動合同法》對工作時間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如果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即出現「加班」現象,對用人單位有何限制,對勞動者又該如何保障,《勞動合同法》並沒有作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幾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意見》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乙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乙個月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口頭協議。但是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用人單位極容易濫用這種權利,即使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也有可能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通過訂立數次口頭協議的形式來規避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法律對用人單位沒有做出任何約束,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即沒有任何證據可以主張權利。

相比之下,《意見》的規定更為具體,以「經雙方協商同意」為前提,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書面合同」。但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處於弱勢地位,再加上我國勞動力剩餘的現實狀況,勞動者一般是沒有什麼談判能力,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也無能為力。由此可見,該項立法規定在體現非全日制靈活用工的特性,肯定擴大就業的社會功能的同時,卻為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舉證帶來了重大困難。

而作為靈活就業的典型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對勞動者來說,口頭協議規定的設立存在較多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意見》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

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時間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既不需要說明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即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權沒有任何的法定限制條件。在法律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訂立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又沒有任何限制,不排除用人單位會利用這種用工形式來規避法律對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嚴格規定,從而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此外,這方面法律責任缺失,將會導致勞動者利益難以保障。

用人單位作為強勢主體,可以完全不分青紅皂白、不分對錯即可終止勞動合同,而無須承擔任何風險。再結合立法實踐,從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看出,大多數立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條件基本上遵循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可隨時終止」的原則。相比而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顯得太過簡單,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用工而無需任何條件和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與《意見》中細化工資報酬構成,擴大工資支付週期範圍的規定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過於簡單,其本意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太低的工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幾乎所有的用人單位在支付給勞動者工資時都是採用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將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作為普遍標準)作為直接的勞動報酬,並且不論當地**頒布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構成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與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相比較,兩者的差距很大,有的地方相差幾倍。《勞動法》第46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並且《意見》在確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時也是以適用於全日制用工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礎的。由此可見,它違反了所有勞動者都應受到平等保護的原則,不符合立法者本意。

對於勞動報酬的支付週期,《勞動合同法》雖然做出了強制性規定,看上去是加大了對非全日制用工的保護力度,但如果這種權利設定沒有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的話,形同虛設。事實上按月、季、半年結算的現象比比皆是。

《勞動合同法》未對社會保險待遇作出規定;相比《意見》中規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而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缺陷。

針對上文所述制度規定的不足,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從一下幾點進行完善:

《勞動合同法》未對非全日制用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作出規定,不少地方性法規中作了規定,但是各地的標準又各有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禁止延長,即對超過工作時間限制的,自動轉為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用工形式加以規範,例如:《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甲方 用人單位 名稱 位址性質 乙方 勞動者 名稱 位址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在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1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 月 2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崗位 工種 ...

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年月日勞務承包協議 甲方 黃岡市華晟人力資源工程服務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人 許少章 乙方 根據 勞動合同法 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甲方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勞務承包事宜簽訂如下協議。1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團風縣煙草專賣局勞務承包人員,按照有關要求辦理此項工作。2 勞務承包人員受甲方安...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絡 聯絡位址 乙方 性別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戶籍位址郵政編碼 居住位址郵政編碼 通訊位址郵政編碼 固定 手機電子郵箱 緊急聯絡人 本單位起始工作年限 甲方招用乙方並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