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考勤管理制度

2021-06-22 14:51:19 字數 1935 閱讀 1546

第八章考勤管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實行全員考勤管理,各單位(總公司、各公司)負責本單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考勤按實際工作時間記錄,凡請假、遲到、早退均計入考勤,月底按實際出勤工時彙總。法定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的假日執行,公司臨時決定的放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在乙個工作日內公出需登記。

第六十七條任何類別的假期或公出都需部門經理事前批准,到辦公室登記。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以**通知本部門經理和辦公室,並在上班當日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六十八條遲到、早退

1.遲到: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未到崗位,視為遲到;

2.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提前離崗視為早退;

3.遲到和早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罰款。

第六十九條曠工未經請假,自已擅自不上班者視為曠工,每日罰款30元。

第九章員工休假規定

第七十條根據國家關於節假日規定,對特殊崗位需在假日上班人員,特做如下規定:

1.法定假日。

2.假日上班人員,原則以串休辦法解決。

3.不能串休人員,按規定支付工資。

第七十一條請假程式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類別、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批准。

4.假滿回公司銷假並交接工作。

5.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報,由同事或家屬代為請假,除此之外,均需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6.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請假。

第七十二條其他規定

1.病假:因病**或休養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申請病假除住院外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每年病假與住院合計不得超過半年

2.婚假:員工結婚可請婚假三天,大齡(男27周歲,女25周歲)七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產假90天,晚育110天,剖腹產110天;小產15天(包括節假日)。

4.喪假:父母、祖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孫女喪亡可請喪假三天(包括節假日);

5.婚假、喪假在規定期內支付其崗位工資,產假在規定期內支付其崗位工資。

第七十三條假期核准許可權:

1.總公司

⑴主管以下人員,假期3天以內(含3天)由部門負責人核准,7天以內(含7天)由分管副總核准,15天以內(含15天)常務副總核准,30天以內(含30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將其工作關係轉至人力資源部門待崗。

⑵高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副經理假期3天以內(含3天)由常務副總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2.各公司

⑴主管以下人員,假期1天由部門負責人核准,3天內(含3天)由主管副經理核准,7天以內(含7天)由經理核准,15天以內(含15天)由經理核准須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30天以內(含30天)由經理核准後轉人事部門待崗並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⑵部級、副部級人員,假期三天內(含三天)由公司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⑶副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假期由總公司總經理核准。

3.員工待崗期間不享受公司工資、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條請假逾期,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資;

2.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免職、解雇或辭退。

第七十五條按照國家法規和公司規定不享受薪資的假期按實際休假日數和按國家規定折算的日工資計算扣除。凡經批准的假期,公司和員工仍須按規定比例分擔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第七十六條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單),經批准後方可離開所在崗位,請病假必須有市/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員工因工負傷休工傷假,應由用人單位(部門)在職工發生工傷三日內報人力資源部。

第七十七條凡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崗者和超假不上班者以及不服從調動、分配工作,沒有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部門報到,按曠工處理。

第七十八條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通知其本人。

員工請假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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