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全面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2021-06-18 11:07:27 字數 4885 閱讀 39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工作,貫徹公司「以人為本」的用人理念,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屬內部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及員工,具有強制遵循性和對外保密性。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任人唯賢,唯才是舉;

二、培引結合,既要重培養,又要重納新;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

四、有利於凝聚、激勵和造就人才,促進人才的成長,營造人才成長的環境。

第四條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合同簽訂、試用、轉正、任免、培訓、考勤、考核、薪酬、晉(降)職、獎懲、辭退、解聘、續聘、請假、休假、投訴、提案等,均由人力資源部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每一位員工均應做好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工作績效是考核乙個員工是否稱職的最重要內容。

第六條公司為員工提供乙個公正、自由、發展的空間,讓更多的人在這個空間裡工作、學習、

成長、實現自己的自身價值。

第七條公司重視培訓。每一位在崗員工都應是乙個經過嚴格訓練的合格員工。每乙個合格的管理人員都應當是乙個合格的培訓人員。

每乙個員工都應該努力學習,並利用各種培訓學習機會提高自己,逐步使自己成為對社會、對公司有用的人才,以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

第八條公司嚴格考勤、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職、晉級、獎懲、任免、加薪的依據。

第九條公司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員工的薪資水平,不斷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本制度屬內部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及員工。

第十一條本制度相關用語解釋

一、公司:某某公司

二、部門:指公司各職能部門

三、總監: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四、部長:指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

五、經理:指營銷部門或市場負責人

六、主管:指車間主要負責人、部門及所屬某專業、專案負責人

七、職員:指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機構設定的原則:

一、精簡、統

一、效能的原則。

二、因事設崗、服務業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機構設定必須明確目的、名稱、職能、崗位及人員編制。

第十四條組織機構設定的程式:

一、公司總部機構的設定由公司董事會批准。

二、市場駐外機構的設定由營銷企劃中心提出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

三、未經批准的職能部門不得試行或正式執行。

第十五條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增設崗位或編制必須上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私自增崗或超編制用人。

第十六條公司任何一級組織都必須服務於企業經營目標,加強建設、完善職能、履行職責,並注意相互協作與配合,保證資訊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條公司注重和強化領導集體建設且必須遵循:

一、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

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

三、民主與集中相結合

第三章文化建設

第十八條文化建設以貫徹企業文化理念,形成積極健康的文化氛圍、服務企業發展目標為宗旨。

第十九條公司各級負責人均為企業文化宣傳與建設的直接負責人,是企業文化工作的直接責任人,企業文化建設作為各級負責人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對外宣傳:

一、本制度中的對外宣傳是指非營利性宣傳活動,主要是企業形象的宣傳,不包括產品宣傳和**活動。

二、個人對外投稿凡有涉及或隱涉公司內容的必須報經公司批准。

三、公司鼓勵員工對外投稿,宣傳企業,凡被外界**採用的稿件,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級**發表一篇獎勵:

a級 500元、

b級 400元、

c級 300元

(二)省級**發表一篇獎勵

200元

四、代表公司發表的對外講話,如果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刊物:

一、內部刊物是指公司主辦的《某某企業報》及各職能部門主辦的各類定期發行的快訊、演示文稿等刊物。

二、公司對《某某企業報》登入稿件按發表字數給予稿酬,標準另行規定。

三、內刊的創辦必須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二條員工建議:

一、公司鼓勵各級單位和員工對公司的發展提出積極的建議,建議應以書面形式上報。

二、各單位或個人收到建議後,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研究建議,並及時給建議單位或建議個人以書面答覆。

三、公司對員工「建議」按獎罰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文化氛圍:

一、公司各級負責人都有責任在所轄部門建立積極向上、嚴肅活潑的文化氛圍。

二、任何人都不得散布消極言論。工作中發生不滿等可以向上級反映,但不得向下屬和同事傳播。

三、工作中必須堅持對事不對人的原則。

四、公司鼓勵所屬各部門開展多種形式、內容健康的文化活動,活躍氣氛。對於涉及費用的,需按相關制度、程式報批後實施。

五、各級領導要主動關懷員工,並身體力行,體現企業的文化理念。員工生病住院,員工家庭生活困難,員工家中發生特別意外等情況,要及時給予慰問,情況嚴重的要及時上報人力資源部。

六、各級領導要經常和員工溝通交流,掌握下屬的思想動態,做好下屬的思想工作。

七、為公司做出突出或重大貢獻的典型人物,公司要視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號召全體員工向其學習。公司各級幹部都應及時將典型人物事蹟上報人力資源部。

八、為建立學習型組織,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訂閱一定的專業刊物或雜誌。

第四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公開招聘人員時,應嚴格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招聘的原則:

(一)公平、公開、公正;

(二)因崗選人、嚴格把關、擇優錄取、量才適用;

二、基本用人標準:

(一)身體健康、形象良好、思維清晰、工作認真;

(二)德才兼備、言行得體、勤勉敬業、熱情忠誠;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本公司職員:

一、曾被剝奪政治權利,權利恢復未滿 5年者;

二、參加非法組織或邪教組織者;

三、品質惡劣,品行不端正者;

四、吸食毒品者;

五、**、挪用或拖欠**,有記錄在案者;

六、被公司辭退、開除的員工;

七、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或與原單位繼續保持勞動用工者;

八、年齡未滿 18周歲者;

九、患有傳染病或患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之疾病者。

第二十六條招聘、錄用辦法及程式

一、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招聘的,應在每月 25日之前向人力資源部遞交用人申請,人力資源部經審查,符合編制計畫的,由行政人力總監審批後安排招聘;超出編制計畫,用人部門堅持申請招聘的,填寫《增設人員編制申請》報請總經理決定。人力資源部也可以在編制內隨時向用人部門推薦人選。

二、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配合。在招聘過程的初試階段,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審查其身份、證件、擔保、資歷、背景,與從前單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及基本素質等情況,並填寫人力資源部初試意見後轉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在複試過程中主要考查其業務能力,必要時,可以組織考試,最後出具用人部門意見後,將應聘表**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作出最終核定。用人部門不得對應聘者有任何承諾,包括是否錄用、薪資待遇等。

三、用人部門以及審批人員均應在員工招聘表背面的指定空格簽署意見。

四、人力資源部經審核可以不同意用人部門提出的用人申請,用人部門認為人力資源部決定錯誤,可直接向總經理申請批覆。

五、通知被錄用人員參加入職培訓,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入職資料:

一、應聘登記表,本人一寸免冠**兩張;

二、提交身份證、畢業證、戶口、職稱證及其他相關證書原件以供核查、影印件留存;

三、擔保人單位證明(居委會或管區派出所證明)、戶口及身份證影印件;

四、擔保人一寸免冠**兩張;

五、經濟擔保合同;

六、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濟擔保手續的辦理

一、公司財務人員、庫管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必須辦理擔保手續,簽訂擔保合同。

二、擔保人條件:

(一)必須具備合法的身份,並具有固定住所及相應的擔保能力;

(二)擔保人與被擔保人有親屬關係(財務類崗位應由直系親屬擔保);

(三)在公司工作的員工不能做其他員工的擔保人。

三、人力資源部對應聘者及擔保人的信譽資料、證件進行審查,若因招聘人員把關不嚴,錄用提供虛假材料人員將對招聘責任人追究責任。

四、被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人應負連帶賠償及追繳責任:

(一)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導致公司蒙受損失;

(二)侵占、挪用**、公物或損壞公物;

(三)竊取、洩露機密或盜竊公司財物;

(四)拖欠賬款。

五、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換擔保人,並在下列事情發生後 15天內重新辦理擔保,人力資源部將進行定期抽查:

(一)擔保人死亡或觸犯法律;

(二)擔保人不願再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

(三)擔保人信用、資產出現重大變動,失去擔保能力;

六、擔保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從屬合同,其有效期同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被錄用人員必須辦理完整的入職手續和擔保手續,經人力資源部審驗後,方可參加入職培訓。

第三十條經培訓考核後,下發上崗通知單,正式上崗試用,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其他

一、公司鼓勵員工積極推薦人才,並對引薦人才有特殊貢獻者給予獎勵,但引薦人才必須嚴格按照招聘甄選錄用程式辦理。

二、人力資源部經常向公司內部公布空缺崗位,人員選拔在同等條件下先內後外。

三、招聘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第五章全員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為確立公司職員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以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和地方相關勞動法規依據,本制度未提及事項均遵照上述各項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正式職員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編制外的臨聘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不聘用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不保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享有與公司已簽訂合同的人員所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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