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訴案件案卷移送制度的變遷

2021-06-17 13:20:09 字數 1007 閱讀 3913

(三)2023年修改的刑訴法又將影印件移送改為全案移送為了適應理論及實務界的一致需要,我國於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又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草案。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新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再次確立了全案移送主義。

二、對全案移送制度的評價

(一)有利於法官掌握案件全部事實,做出正確判斷2023年刑訴法規定的全案移送制度曾被理論界批評為會造成法官的預斷,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當時很多學者建議採用部分卷宗移送主義,試圖防止這一弊端的發生。可經過2023年刑訴法修改之後,部分卷宗移送主義的更大弊端卻顯露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使法官無法全面掌握案件事實。

這其中的關鍵在於我國法官在庭審中帶有職權主義色彩,在審判的過程中不僅要對事實做出最終認定,還要在判決中對得出該結論的理由予以充分論證,這一責任是對抗式訴訟中的陪審團所無須承擔的。這種情況下法官所承擔的論證判決理由以及主導庭審程序等重大責任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賴於庭前閱卷。如果說法官在全案移送主義條件下做出的主觀預斷是乙個全面的判斷,那麼在部分卷宗移送主義的條件下,法官所做出的只能是根據有限的卷宗材料的更有侷限性的判斷了。

既然兩種情況都會形成法官的主觀預斷,反而是在全案移送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斷更加接近客觀事實,也更有利於法官做出正確的裁判。

(二)有利於更好的促進司法公正

我國2023年刑訴法僅確立了部分卷宗移送主義的制度,卻未對該法條中主要證據的概念做出客觀的規定,何為案件的主要證據僅憑檢察院自身的判斷。這樣容易造成檢察院在移送前審查權力的嚴重擴張,甚至檢查機關只將那些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提交法院,而將其他證據作為非主要證據忽略。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相對於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來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是在證據蒐集還是庭審過程中,都處於一種相對弱勢的地位。

而部分卷宗移送制度更強化了他們的弱勢地位,不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我國2023年新刑訴法關於卷宗全案移送制度的規定更加有利於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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