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2021-06-17 13:16:00 字數 4847 閱讀 8033

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一、瓦斯便攜儀

1、便攜儀當班使用,下班交回充電,當班不交罰款10元,三天不交,視為丟失。使用一年以內丟失的賠償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丟失的賠償400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開啟、除錯便攜儀。否則,罰款30元。

3、各採掘隊跟班隊長、班長憑牌領取便攜儀下井,並檢查其完好情況,有故障的儀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則對發放單位和使用單位各罰款50元。

4、便攜儀領取牌丟失,應立即聯絡掛失,補充新牌。否則,儀器丟失,照價賠償。

二、光學瓦斯鑑定儀

1、光學瓦斯鑑定儀由儀器維修人員負責管理發放,憑牌領取使用。

2、儀器每天公升井後必須先清除表面浮塵,然後檢查其氣密、光譜、藥品等情況,有問題必須當天處理。

3、儀器當班使用,下班交回儀器房,損壞、丟失配件的,給予10—50元罰款,儀器丟失照價賠償800元。

4、井下不得私自開啟、除錯儀器,否則罰款30元。

5、瓦斯檢查員下井前必須認真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有故障的儀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則發現一次罰款30元。

6、儀器管理人員要定期對儀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對維修人員處以10—30元罰款。

7、儀器應定期更換藥品和電池,發現儀器電池電量不夠或藥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罰款20元。

三、自救器

1、自救器由充燈房集中發放,職工上班前憑燈牌領取自救器和礦燈,下班後交回自救器和礦燈,換回燈牌。

2、職工下井領取自救器時,要當面檢查自救器封條是否斷開、有無變形或其它損壞,是否屬過期(使用3年以上),發現上述情況職工有權拒絕領取。

3、攜帶自救器下井時,要愛護自救器,不准墊座,亂扔亂放,更不准隨意拆卸自救器。若屬無故丟失、隨意開啟、拆卸自救器造成報廢的,要照價賠償。

4、自救器封條開啟但不造成報廢的,應交生產技術部進行處理。

5、充燈房發放員對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掃乾淨,擺放整齊。對自救器使用情況要有記錄,對損壞、報廢的自救器應及時維修或登出。

6、自救器使用人員因燈牌丟失造成自救器丟失,要照價賠償。使用1年以內賠償80元,使用一年以上賠償40元。

本制度由通風管理部監督執行。

瓦斯監測裝置管理制度

一、機電隊負責在井下所有採掘地點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要求安裝監測裝置,並負責電纜續接、吊掛及維護。

二、所有採掘工作面必須實現瓦斯電閉鎖,在瓦斯超限時能自動切斷工作面及回風流所有電源。掘進工作面在開口施工前,施工隊必須在距風機30公尺範圍內加裝總開關,以便安裝風電、瓦斯電閉鎖,否則罰款200元。

三、瓦檢工每班必須對所管轄區域的瓦斯感測器(探頭)進行檢查校對和記錄,對監測裝置及電纜進行外觀檢查,並將校對資料及檢查問題及時匯報排程室。

四、採掘工作面探頭由當班班組長負責按規定挪移、吊掛,否則罰款100元;掘進面探頭應懸掛在風筒對幫,否則罰款100元。

五、掘進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須由班組長將探頭及電纜線,挪至距放炮地點30公尺以外,並懸掛在巷幫,放炮後及時挪至規定位置,否則放炮員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壞探頭,照價賠償。

七、非監測人員嚴禁私自拆卸探頭和甩掉監測裝置,否則罰款500元,並追究有關人員及隊長責任。

八、私自拆除風電、瓦斯電閉鎖或採用其它手段造成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罰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頭,將探頭置於新鮮風流中或用新鮮風流稀釋瓦斯探頭,對隊罰款500元。

十、監測裝置出現故障不及時安排人處理,罰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風管理部、排程室監督執行。

井下監測裝置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一、監測訊號線與其它管線同側吊掛時,要至少留0.1公尺的間距,以免影響傳輸資料。

二、監測訊號線不得與其它裝置訊號線共用,線路上每隔50公尺設定「監測訊號專線」明顯標誌。

三、監測訊號線要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線路老化,要及時更換,避免造成資料傳輸錯誤或誤報警。

四、瓦斯電閉鎖必須安裝在被控電源的負荷側,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五、井下監測裝置每天要有專人負責對其進行維護、降塵,檢查是否失爆、線路吊掛是否標準、說明牌是否丟失等。

六、每10天對井下所有甲烷感測器標校一次,並與瓦斯電閉鎖試驗同步進行。監測電工在請示安排試驗的時間內進行試驗與標校,試驗結束後立即在井下向排程室匯報,排程室要建立專帳,詳細記錄。

七、井下所有監測訊號接線盒,每月要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杜絕失爆現象發生。

八、擴修處有監測訊號線時,首先要對其進行保護,防止擴修時大塊物體下滑,砸壞監測訊號線,使井下資料傳輸中斷。

九、擴修處有監測分站時,首先要與排程室取得聯絡,對監測分站挪移或加以保護,否則不准施工。

十、掘進工作面放炮時,瓦斯感測器(含訊號線)挪移、保護由施工隊班長負責,如出現探頭吊掛不合理造成誤報警或由於對探頭保護不到位造成損壞或失靈,對隊長罰款200元,對當班班長罰款100元。造成後果嚴重者,將從嚴從重分析處理。

十一、加固巷道時,監測訊號線移至棚梁的內側,嚴禁出現擠壓訊號線或不便於訊號線維護的現象。

本制度由通風管理部監督執行。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效能,必須持證(爆破證和安全資格證)上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須對自己領用的炮器、便攜儀等進行認真檢查,保證儀器靈敏可靠。

三、放炮母線長度根據撤人距離要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採煤工作面不少於50公尺;煤巷不少於75公尺;巖巷、半煤巖巷,不少於100公尺,且嚴禁出現明接頭。

四、嚴格執行「三人聯鎖」和「一炮三檢」放炮制度。

五、「三人聯鎖」放炮實施換牌時,應嚴格按下述程式進行。

1、爆破工在檢查連線工作無誤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並將放炮母線與連線進行連線,最後離開放炮地點。

2、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後,在檢查頂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風量、堵塞物、工具裝置、灑水等放炮準備工作無誤,符合放炮條件時,負責清點人數、布置警戒,組織人員撤到規定的安全地點躲避。警戒設定後,生產班組長將命令牌交給瓦檢工。

3、瓦檢工按規定檢查瓦斯確認符合放炮條件,接到生產班組長放炮命令牌後,監督放炮警戒設定是否符合規定,檢查無誤後將放炮牌交給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後,要求生產班組長在一炮三檢記錄對應位置籤上放炮意見及其姓名,爆破工檢查無誤後,爆破工將放炮母線與炮器連線準備放炮。放炮工作必須在通風良好、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

5、放炮通電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認真檢查網路是否導通。在網路正常後,爆破工必須發出放炮警號,高喊數聲「放炮」或鳴哨數聲,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訊號:

一聲停、二聲放炮、三聲撤除警戒)。

6、放炮後,爆破工必須立即取下炮器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

7、放炮後,待工作面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等情況。如無異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線以外人員返回,恢復工作,三牌各歸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規定:

1、採煤工作面:撤人距離:煤30公尺,煤巖50公尺。

採煤工作面設兩道警戒線:

(1)上付巷設一道警戒線,警戒線距上安全出口30公尺(回風側),班長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輔助放炮員(副炮手)監督,並測量每炮回風流瓦斯濃度。

(2)放炮地點以下(進風側)設一道警戒線,此警戒線隨放炮移動而移動,爆破工和班長在警戒線外進行爆破作業。

當在安全出口進行爆破作業時,下付巷警戒線設在距安全出口30-50公尺處。

放炮期間,出現特殊情況,如崩倒支架、壓死溜子、冒頂,爆破工必須將母線從炮器接線柱上摘下並扭結成短路,生產班長在接到放炮員通知後,方可召集人員進入現場處理。

2、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煤巷掘進面:

直巷75公尺;彎巷:50公尺;巖巷(半煤巖巷)掘進面:直巷100公尺;彎巷:

75公尺。臨時作業(崩底、擴修等)地點:根據作業地點的岩性,依照採、掘面撤人距離規定,確定撤人距離。

新掘巷道、臨時作業(放炮)地點、貫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時,必須附作業地點放炮把口示意圖,並註明警戒位置、距離、把口個數,施工單位要按照規定配齊「兩牌一繩」,否則,嚴禁作業。

班組長和爆破工必須熟悉通往爆破地點100公尺範圍內通道和巷道狀況,親自布置把口工擔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個警戒點派2個人,到達警戒位置後,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組長報告該地點警戒到位。

⑵當把口人員有限,每個警戒點不足派出兩人時,每點可分別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組長親自巡視把口地點,落實把口人員到位情況,待把口人員全部到位後方可返回,除換牌外,生產班組長要在爆破記錄本上簽上「口已把好,允許放炮」命令,且要簽上姓名、當時的時間。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後,將放炮母線與連線線進行連線,最後離開放炮地點,必須撤到警戒線以外進行放炮。

⑷把口人員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進入警戒區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組長負責安排專人通知。

⑸嚴格執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兩牌一繩」: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標明:「正在放炮、嚴禁通行」字樣。要求字跡清晰、牌闆規範。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標明:「撤人距離××公尺」要求:警戒位置必須固定在距離爆破地點符合有關規定的警戒位置,該牌由生產區隊技術人員負責定期挪動。

3、警戒拉繩:

警戒拉繩一律採用直徑不小於0.8cm的麻繩,長度要求不小於把口地點的巷道寬度。

凡發現無證把口,對把口人員罰款30元;爆破作業把口地點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數量不足或不規範、字跡不清、爆破作業把口地點無警戒拉繩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罰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專人、專號、專箱」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九、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捲之間必須相互密接。

十、裝藥後,必須把雷管角線懸掛和扭結,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十一、腳線的連線要採用串聯方法,由爆破工或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線腳線、檢查路線和通電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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