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制度

2021-06-17 06:44:31 字數 2752 閱讀 486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完善公司績效管理體系,保證公司有效執行,更好地實現公司目標,為員工的收入分配、崗位公升降、培訓開發提供客觀、公正的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除下列人員外的所有正式員工。

1.兼職、特約人員。

2.試用期人員(試用人員參照試用期考核標準)。

第3條工作職責

1.總經理、常務副總負責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同時監督公司整體績效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2.由綜合辦牽頭,各部門經理/主管負責制訂本部門考核計畫(即月工作計畫),綜合辦整合後並監督績效考核工作的推進。

3.各部門經理/主管負責監督、指導下屬員工實施績效考核方案,並幫助其制訂和落實績效改進計畫。

4.部門經理/主管根據上月工作計畫填寫完成情況,並制訂個人績效改進計畫。綜合辦每月對完成率進行統計並存檔。

第二章考核時間、頻率、方式

第4條公司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5條公司通用員工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試用及轉正考核、晉公升考核四種(後兩種參考公司其他具體制度),考核時間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類及時間安排表

第6條公司主要從業績、能力和態度三個方面對員工進行考核,對於不同崗位的員工,其考核的內容不同,具體如下表所示。

崗位的考核內容與考核方式一覽表

第三章績效目標設定與分解

第7條績效目標的制定要嚴格遵守smart原則。

1.s指specific,即績效目標必須具體、明確。

2.m指measurable,即績效目標必須是可衡量的。

3.a指attainable,即績效目標必須是可執行的。

4.r指realistic,即績效目標必須是員工能力的真實反映,是可以實現的。

5.t指time bound,即績效目標必須要有時間限制。

第8條績效目標的制定和分解程式是自上而下逐級進行的,公司將戰略目標分解到部門,制定部門績效目標,各部門再分解落實到各崗位,制定各單崗位目標。

第9條績效目標必須與制度管理、團隊管理、計畫管理等相結合。

第10條績效目標是雙方溝通後確認的結果,在分解建立目標時,考核者必須與被考核者進行充分的溝通,達成一致。

第四章實施績效考核

第11條綜合辦發布考核通知,考核通知應明確考核標準、考核表提交的時間和要求。

第12條各部門經理/主管設立本部門考核計畫和目標,並指導下屬員工做好各崗位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13條各部門經理按照考核要求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及計畫目標的達成情況進行記錄和對能力、工作態度進行評定。工作完成率每月由綜合辦統計。

第14條綜合辦在績效考核實施的過程中,負責監督和檢查考核落實情況,並為考核者提供指導。

第15條綜合辦在年終依據各部門每月提交的考核表,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終得分,並確定其對應的考核等級,內容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數與等級對應表

原則上在每年年底計算績效工資時,若員工績效考核等級為e級,則在績效工資中扣除相應比例,具體比例分布如下:

第16條綜合辦要在考核得分統計後的下一次月例會上公布考核結果,如遇特殊情況需推遲公布,要採用公告的形式說明原因。

第17條公司對各考核者的工作要求:

1.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做出客觀評價。

2.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實事求是做出評價。

3.根據做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有針對的指導教育。

4.在考核過程中,注意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與能力開發,通過被考核者填寫的自評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評價及對上級的意見和建議,以便上下級之間相互理解。

第五章考核結果反饋與運用

第18條績效面談前的準備

1.考核者應收集並填好有關績效考核資料。

2.被考核者應準備可以證明自己績效的資料,以及要求和個人發展計畫等。

第19條實施績效面談

1.被考核者陳述自己的工作表現並作初步評估,考核者應認真聽取被考核者的陳述,並就問題逐項分析,爭取一致意見。

2.考核者應指出被考核者工作上的不足,並制訂下一階段的績效改進計畫。

第20條績效改進計畫應由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進行績效面談後,雙方認可並制定,內容應包括有待改進方面、目前水平、期望水平、改進措施和達成目標期限等。

第21條考核者應隨時跟蹤改進計畫的落實情況,並及時給予被考核者支援與幫助。

第22條考核結果在公司員工管理方面的運用如下表所示。

考核結果在公司員工管理方面的運用一覽表

第六章績效申訴與改進

第23條公司綜合辦是員工考核申訴的日常管理部門,被考核者如對考核結果不清楚或者有異議,可與部門經理/主管面談,如問題仍不能解決,則填寫「考核申訴表」向綜合辦提出申訴。

第24條綜合辦在考核結果公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接受部門或員工的申訴,過期不予辦理。

第25條綜合辦接到申訴後,在五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於無客觀事實依據、僅憑主觀臆斷的申訴不予受理。

第26條綜合辦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然後與部門負責人、當事人進行協調、溝通,不能協調的,報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處理。

第27條公司總經理擁有申訴的最終決定權,各相關人員需按照其指示進行處理。

第七章績效考核方案編制規範

第28條公司管理層的績效考核方案由綜合辦編制,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29條各部門的績效考核方案由各部門經理制定,報綜合辦審核備案。

第30條編制績效考核表

綜合辦根據崗位的考核內容與考核方式編制績效考核表,分發各部門經理/主管,並定期監督各部門經理/主管考核完成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31條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制定,經總經辦審批後執行。

第32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績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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