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的發放 使用制度

2021-06-15 09:10:32 字數 1667 閱讀 5087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一種預防性裝備,是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生產工作的正常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生產系統所有在崗員工。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1公司市場科是負責全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規定,日常勞保用品計畫的彙總、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倉庫負責勞保用品的出庫和保管工作。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標準是參照《山西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煤炭企業系統標準,又結合企業實際,在徵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而制定的。每個工種的具體標準是作為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依據。

3、勞動用品發放的時間在每月1日至5日;各部門的勞動計畫必須在每月10日前報公司市場科彙總、審核,行政副礦長簽批後,由市場科按計畫進行採購、發放。

4、發放勞保用品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發放標準。

5、對生產中特殊情況下需要領用的勞動用品,應按程式由行政副礦長、礦長簽字後,到市場科辦理有關手續。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1、勞動保護用品是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備護具,必須在生產勞動時間內穿用,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職工上班時,有下列情況按違紀處理,並予以經濟罰款。

(1)、不按規定穿工作服、帶工作帽的一次罰款20元;

(2)、下井不帶自救器的一次罰款50元;

(3)、配發絕緣鞋崗位的一次不穿罰款50元;

(4)、不按規定要求帶手套的一次罰款20元;

(5)、在裝置檢修或是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一次罰款30元。

2、對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安全科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通報,嚴重的給予經濟罰款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並建立定期檢驗、維護保養制度,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報廢、更換。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1、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應與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開,任何人不得將防護用品轉移或出賣。

2、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准冒領或剋扣職工勞動保護用品,因剋扣職工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的工傷事故,要嚴肅追究責任。

3、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市場科要建立登記台賬,按台賬所列工種、品名、數量、領取時間等專案按時間領取。職工內部調動,同時要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辦理交還、轉移手續。

4、職工長期修病假、長假或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者應停放發放用品或順延使用時間。

5、學徒工、長年臨時工與正式職工在同一工種的,應享受同樣的防護用品。

6、市場部在購置勞動保護用品時,必須確保防護用品的質量,無檢驗部門發給「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一律不得購置。對購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領導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工作服,一年一套;礦靴,兩年一雙;絨衣絨褲,兩年一套;秋衣秋褲,兩年一套;安全帽三年一頂;襪子六個月一雙;紅褲帶一年一根;手套兩個月一雙;毛巾六個月一條;燈帶兩年一根;棉衣兩年一套。適用崗位為生產科室下井人員。

2、安監服(黃色),一年一套,配套物品執行第一條。適用崗位為礦部六長,安全科人員。

3、工作服,兩年一套;雨鞋兩年一雙;安全帽三年一頂;手套兩個月一雙。適用崗位火藥庫保管、鍋爐工、檢身工、充燈工、地面電工、絞車司機等。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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