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2021-10-10 03:47:37 字數 1117 閱讀 5837

第一條:為使公司工作服及勞保用品的製做、發放、領用工作規範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共關係部負責制訂工作服的製作標準及款式設計要求,報營銷總監審核,由總經理批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工作服的發放標準,報行管總監審核,由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勞保用品發放種類及標準,報行管總監審核,由總經理批准。

第五條:總務部負責管理和發放工作服及勞保用品。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七條:管理崗工作人員所發放的西裝,3年發放一次,不**。如有調離公司或調出本崗位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穿用不滿一年者,按40%交服裝工本費。

(二)、穿用滿一年不滿二年者,按20%交服裝工本費。

(三)、穿用滿二年不滿三年者,按10%交服裝工本費。

第八條:管理崗工作人員及工作崗工作人員所發放的內衣,包括:襯衣、秋衣、秋褲,3年發放一次,不**。如有調離公司或調出本崗位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穿用不滿一年者,按40%交購置費。

(二)、穿用滿一年不滿二年者,按20%交購置費。

(三)、穿用滿二年不滿三年者,按10%交購置費。

第九條車間工作鞋為2年發放一次,每人3雙,不**。如有調離公司或調出本崗位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穿用不滿一年者,按40%交購置費。

(二)、穿用滿一年不滿二年者,按20%交購置費。

第十條:其他部門員工的工作服,因調離公司或調出本崗位,一律交回總務部。

第十一條:領用工作服和勞保用品須由領用人填寫領用單,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經人力資源部核查後,由總務部發放。

第十二條:新員工必須憑錄用通知單,依第十一條規定領用。

第十三條:員工上崗必須著工作服,且工作服必須保持整齊潔淨,違反者按《員工獎懲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服丟失者,必須到總務部辦理報失手續並以成本價重新購買。

第十五條:因崗位調換者,其工作服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務部制訂,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總務部負責解釋,總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安排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條:本規定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有牴觸的規定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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