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發放管理規定

2022-04-07 21:40:40 字數 1182 閱讀 8764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勞動保護用品,保證職工在工作(生產)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使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勞動法》和省市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本著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發放的原則,結合我公司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度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原則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職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3、勞動保護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幣代物發放,更不得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第三條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範圍和標準

1、本規定適應於在崗人員。

2、勞保用品由安全部負責採購。

3、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後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

4、勞動使用者發放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由安全部負責,每年應對各崗位(工種)人員名單進行核實報經理批准,並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畫、採購和發放工作。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保管和發放制度,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不得違反規定多發或少發勞動保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凡領取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因病事假、離職學習等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在其勞動保護用品個人明細帳上將其使用時間扣除,使用期相應延長。

4、本規定執行前發放的耐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足原規定年限的可繼續按原規定年限使用,到期後按新規定的標準配發。

第五條本制度由辦安全部制定,最終解釋權歸安全部。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

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一、生產部-車間操作人員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三、生產部-電工

四、經營部-送貨人員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五、質檢部

六、技術部、安全部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七、車隊-司機

食堂:洗衣粉、肥皂 1份/4月

門衛:洗衣粉、肥皂 1份/4月

員工勞保用品發放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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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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