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2021-06-11 09:08:29 字數 1257 閱讀 4076

鑫源煤礦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平安全,按照《****生產監督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對預防煤礦生產事故負主要責任。

一、 企業負責人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包括業主、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各採掘隊隊長、值班隊長等人員。

二、 企業負責人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必須輪流帶班入井,確保每個班次都有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員工同進同出。

下井帶班的作業各類為:採掘作業、提公升運輸、巷道貫通、瓦斯排放、探放水、過斷層等、

下井帶班人員範圍:業主、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科長、安通科長、各隊隊長、值班隊長等人員。

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

業主每月5次

礦長每月10班

機電、安全、生產副礦長每月20次;

技術負責人每月15次;

生產科長、安全科長、通風科長每月25次;

採掘隊長每月25次;

各隊值班隊長除休班外,一律分別對礦井採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進行帶班。

井下帶班工作時間安排:

除值班隊長外,上述帶班人員的帶班時間分別安排在早、中、夜三班之中。帶班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任務: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當班所帶班組的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下井帶班人員要協助礦長、井長、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在所帶班區域發生危及員工生命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 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排程室匯報、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礦長、科長、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三、 下井帶班人員實行手上交**制度。上一班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記錄。

四、 建立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的企業負責人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公升井後,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礦長辦公室進行詳細登記(礦井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負責人帶班記錄表),並存檔備查。

五、 由井口檢身站對企業負責人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情況進行考勤記錄。並每月在井口向全體員工公開企業負責人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入井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六、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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