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接待制度

2021-06-07 04:10:19 字數 1130 閱讀 4132

塔城市人民檢察院

為正確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絡,保障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接待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結合司法實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檢察長包括本院正、副檢察長以及其他黨組成員。

第二條凡本院檢察長應當定期接待單位和公民來訪。按照時間安排,控申部門提前一天通知值班檢察長,值班檢察長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崗的,應提前通知控申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條檢察長接待日定為每月兩次,與每月一次的人民監督員接待日同步進行。

第四條下列來訪由檢察長負責接待:

1、舉報屬於本院管轄的大要案線索的;

2、反映本院管轄的久拖不決的複雜疑難案件;

3、反映本院檢察幹警違紀違法問題的;

4、集體訪和告急訪;

5、首次並有特殊情況的來訪者。

第五條對下列來訪可由檢察長或值班檢察長委派分管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

1、舉報非大要案線索的;

2、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3、來訪人員就同一事項重複來訪的;

4、提出刑事或民事案件申訴和要求刑事賠償的;

5、來訪人係本院正在辦理中的案件當事人的;

6、對本院業務部門正在辦理中的案件催要結果的;

7、法律諮詢及尋求法律幫助的;

8、來訪者有非正常行為的。

第六條檢察長接待實行預約制度(另見制度)。

第七條檢察長接待日可要求控申部門和其他相關業務門負責人陪同接待。

第八條檢察長在接待日接待結束後,應在《檢察長接待日記錄》和來訪筆錄上簽名。

第九條檢察長在接待日接待所批辦的案件相關的業務部門應優先辦理,在乙個月內作出處理並答覆來訪人員,複雜、疑難案件可延長至三個月辦結。對檢察長批辦的案件或事項,由控申部門負責轉辦、催辦、督辦工作。

第十條接待來訪人員,應作檢察**,佩戴檢徽,在舉報中心接待室接待。

第十一條控申部門在檢察長接待日應派員協助檢察長接待,並製作來訪筆錄。

第十二條控申部門應根據上級院的統一安排,在每年1月5日前將《檢察長接待日時間安排表》 發放到各值班檢察長手中,並送交乙份向上級院備案。

第十三條來訪者在檢察長接待日以外的時間要求檢察長接待的,由院辦公室負責安排檢察長接待。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本院檢察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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