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提案管理制度

2021-06-06 01:36:47 字數 3926 閱讀 8974

適用於公司職工代表提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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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3.1 職代會提案:是職代會正式代表在廣泛徵集職工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企業改革發展、生產經營、內部管理、隊伍建設及權益保障等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形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職代會提交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3.2 提案工作:是職代會相關機構按規定程式,對提案進行徵集整理、審查立案、轉交督辦、落實反饋、辦結歸檔的全過程。

4.1 工會委員會:負責收集委員會職代會提案並對已立案的職代會提案進行檢查催辦。

5.1 提案審查督辦機構

5.1.1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是職代會設立的專門機構。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成員為本屆職代會代表,經職代會提名通過,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我公司工會。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組成:

組長1名,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副組長2名,分別由工會和行政中層負責人擔任;

組員3~5名,由工會委員、職工代表、工會專責擔任。

5.1.2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職責

1) 根據職代會的通知要求,組織、徵集提案;

2) 對徵集到的提案進行接收登記、歸類彙總、審查、立案,提出承辦建議;

3) 轉辦提案,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反饋和歸檔;

4) 對需要協商、協調的事項,召集和組織溝通、協商事宜;

5) 向職代會報告有關提案的徵集、立案和處理情況。

5.2 提案徵集

5.3 職代會代表必須以嚴肅負責的態度行使提案權。擬定提案前應認真進行調查研究,聽取職工意見,保證提案質量。提案必須由職代會正式代表或以代表團(組)名義提出和附議。

5.4 提案應當具有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堅持實事求是,圍繞中心,服務發展,反映大事要事,做到案由簡潔清晰,分析客觀準確,措施建議具體;

5.5 提案須一事一案,使用統一格式提案表,按提案工作要求具書和提交。提案必須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5.6 案名:提出要求解決的問題;

5.7 案由:提出提案的原因或依據,並進行分析;

5.8 措施建議: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主張。

5.9 職代會提案分為職代會代表提案和職代會代表團組提案兩種。職代會代表提案必須由1名正式代表作為提案發起人,至少有3名正式代表作為提案附議人,提案發起人和附議人應親自簽名;職代會代表團組提案必須由1個代表團作為提案發起人,至少有1個代表團作為附議人,提案發起和附議代表團要具明團稱謂,團長應親自簽名。

5.10 提案徵集時間:一般在職代會召開前1個月開始進行提案徵集,並限定截止日期。

5.11 提案徵集基本程式

5.12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根據職代會籌備工作安排,發出提案徵集通知,通知中應載明截止日期;

5.13 提案發起人應先將已具書完整的代表提案或代表團組提案徵集表交所屬代表團組進行初步審議,簽署初審意見後,於截止日期前遞交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進行審理。

5.14 提案審查與立案

5.15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應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人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徵集的提案進行歸類、審理,並簽署如下審查原則意見後報我公司領導閱批:

5.16 擬立案,並提出承辦建議;

5.17 作為一般性意見和建議,並提出處理建議;

5.18 作為參考,並轉有關單位閱知;

5.19 不予受理,退回提案人,並署簡要說明。

5.20 經審查擬立案或作為一般意見和建議的提案,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應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按職責主次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5.21 擬立案的重大提案應提交本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擬立案的一般提案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5.22 對涉及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計畫、改革方案等全我公司性問題的重大提案,報本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可以提請職代會列入議程審議、表決。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5.24 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有牴觸的;

5.25 涉及國家和企業機密的;

5.26 對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5.27 屬部門職責並可自行解決的;

5.28 進入司法、行政訴訟、紀檢監察以及仲裁程式的;

5.29 屬於學術研討的;

5.30 屬個人具體問題或涉及個人隱私的;

5.31 宣傳、推介產品的;

5.32 屬於檢舉或舉報事項的;

5.33 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5.34 不屬於本公司和職代會職權範圍的;

5.35 不符合提案原則和基本要求的。

5.36 提案辦理

5.37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就提案的徵集、審查、立案和落實意見等形成提案工作報告,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大會閉幕後,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應及時按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提案事項開展提案處理工作。

一般應在會後1個月內轉辦處理完畢。

5.38 已立案的提案,轉承辦單位辦理。未立案作為建議的,轉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並作出答覆。未予立案作為參考的,轉有關單位簽閱後交回。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並退回提案人。

5.39 提案辦理工作要認真負責,注重實效,保證質量。承辦單位要重視職代會提案,並嚴格執行下列要求:

5.40 承辦單位應以積極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作風,遵守制度,嚴格程式,想方設法解決提案事項;

5.41 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提案,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應通力合作,主動溝通,協商解決;

5.42 承辦單位應加強與提案人的聯絡和溝通,進一步聽取提案人的意見建議,保證提案辦理質量;

5.43 承辦單位領導要親自抓,指定專人負責。對提案所涉及的問題,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所限暫緩解決的,要列入計畫,逐步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的,要據實說明情況,解釋清楚。

5.44 有條件解決的提案,一般應在提出提案的年度內完成。

5.45 承辦單位在接到提案表10個工作日內應簽署辦理意見,明確完成時限。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接到提案後3個月之內辦結提案。

情況複雜或涉及多部門協同辦理的提案,辦結時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辦單位必須在提案表上「承辦結果」中註明「已經完成」、「正在落實」、「暫緩解決」、「無法解決」四種意見,所涉及的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5.46 已經完成的,要具明完成情況;

5.47 正在落實的,要提交落實工作安排和完成時限的書面附件;

5.48 暫緩解決的,要提交明確工作計畫和解決方案的書面附件;

5.49 無法解決的,要提交詳細說明情況或原因的書面附件。

5.50 承辦單位按5.4.3條要求辦結提案並作出書面承辦結論後,將提案表及附件交回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備檢。

5.51 提案督辦與反饋

5.52 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要做好提案督辦工作,督促檢查承辦單位落實提案、按規定時限辦結提案、按規定要求作出承辦結論、按承辦結論的要求完成提案。對未完成的提案,要繼續做好跟蹤檢查和督辦工作。

提案的完成情況應在提案徵集表中的「承辦結果」欄內進行登記以形成閉環管理。

5.53 承辦單位在落實提案過程中,如需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幫助協調有關事項,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應及時介入,做好召集和組織協辦工作。

5.54 在提案辦理過程中,提案人可以通過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

5.55 提案完成後,由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檢查確認並反饋提案人簽署意見後,移交我公司工會留存備案。

5.56 對當次職代會立案辦理的提案,提案審查督辦工作組應向下次職代會報告提案辦理結果。

5.57 檢查與考核

5.58 本檔案執**況的檢查與考核由工會負責。

5.59 考核結果按公司有關考核管理辦法獎懲。

5.60 相關記錄

5.61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表(職代會代表提案)》

5.62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表(職代會代表團組提案)》

職工代表提案管理制度

適用於公司職工代表提案管理工作。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檔案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檔案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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