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管理制度

2021-06-03 14:48:10 字數 1797 閱讀 5117

一、目的

為加強的考勤管理,保障部門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生產部全體員工

三、管控說明

3.1考勤管理

3.1.1員工必須在部門規定的考勤登記地點及登記時間自行進行考勤登記,不得互相代為考勤登記。管理人員應該在公司統一指定的場所進行考勤登記。

3.1.2部門應按月對本部門考勤進行統計,做好考勤電子版臺帳,同時應妥善保管好原始考勤記錄。

3.1.3工作時間,員工外出須向直接上級說明,並做好外出登記記錄。

3.1.4員工、考勤人員登記虛假考勤記錄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

3.2作息管理

3.2.1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為的上午 ,下午午休就餐時間 。

3.2.2部門依法對不同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同的工時制度。

3.3加班管理

3.3.1為保證員工正常的休息,部門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全體員工應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3.3.2根據部門業務特點需要加班的,應履行書面加班審批手續,沒有書面審批手續不視為加班。另外,因緊急事務或業務需要安排加班的,員工應積極配合部門安排。

3.4請假管理管理

3.4.1部門在崗員工可享受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法律規定的法定休息日。

3.4.2員工請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病假、事假等超過一天的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休假期滿當日,必須辦理續假或銷假手續,

3.4.2.1員工請假1-3天,由組長批准;4-9天,由現場管理員批准;10天以上(含10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3.4.2.2組長請假由現場管理員批准,請假4天以上(含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3.4.2.3超過上述請假天數範圍應及時請示直屬領導,經同意並履行書面手續後生效。

3.4.2.4未經批准而休假、假期已滿未及時續假或續假未經批准而繼續休假視為曠工。曠工負激勵200元/日,無正當理由曠工3日以上,公司有權單方解聘。

3.4.3請假細則

3.4.3.1請假者必須在前一工作日下班前申請。(特殊情況除外)

3.4.3.2公司員工未以真實理由連續或六個月內累計請乙個月、十二個月內累計請乙個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可以不予保留原工作崗位,並與本人解除勞動關係。

3.4.3.3員工請事假必須優先核減本人的帶薪年休假時間。不享受帶薪年休假或帶薪年休假已經休完的員工,請事假期間不予發放工資。

3.4.3.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需請病假,必須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的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就診收費收據(或住院結算單)等證明性材料。未能及時提供病假證明材料的,視為事假..

3.4.3.5部門可視情形派人陪同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複查或了解病情,員工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有權拒絕員工的病假申請,並要求員工立即上班,不按要求正常上班的視為曠工.

3.4.3.6員工的病假最長不得超過所提供診斷證明建議的休假期限,且不得超過本人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

3.4.3.7規定的醫療期內,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3.4.3.8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工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所在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四.罰則

4.1組員向組長請假需說明事由並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組長根據請假需求及基地生產情況酌情予以批准,對濫用職權給批准請假的組長,負激勵100元/人次。

4.2現場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平衡生產需求,如不能確定給予准假的應及時與現場負責人溝通;因工人請假造成生產運營混亂或癱瘓的予以警告處分,並處以負激勵300員/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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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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