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管理制度

2021-06-08 23:36:40 字數 2542 閱讀 2209

一、總則

1.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請假程式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部門領導審批並報行政人事備案;

2.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4.假滿回公司銷假並交接工作;

5.公司領導層幹部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報行政人事備案。

三、具體請假申請規定如下:

(一)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1天(含)以上,應到區級或公司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開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請假申請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部門領導逐級審批、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生效,行政人事核准備案。

3.若因患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申請單》,必須及時**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急診證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4.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事假的50%扣除,取消全勤獎。

(二)事假

1.員工因事需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申請單》;

2.一天以內的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同意,行政副總審批總經理同意後,行政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以上含兩天的需總經理批准後,行政人事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1小時內補辦假條,否則按曠工處理;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3.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4.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5.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6.事假扣除當日的基本工資,取消全勤獎

(三)工傷假( 見《工傷認定及醫療費用管理制度》)

1. 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二級醫院以上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複查確認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3.工傷期間的工資參照公司所在地標準發放。

(四)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申請》(見附件一)交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人員臨時接替其工作,保證公司經營的正常執行。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取消全勤獎。

(五)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大連市計畫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1.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申請》,報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至人事部門備案。

2.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3.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符合晚婚晚育年齡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44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15天。

5.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6.符合晚婚年齡的男性員工可在配偶生產後連續休假7天帶薪假期。

7.產假期間的醫療津貼,按照《大連保稅區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六)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1.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2.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3.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取消全勤獎。

(七)年假

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者5天;每滿一年增加一天。

四、公出

1. 在工作時間需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到行政人事領取《公出單》,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外出辦公(見附件二);

2. 如在規定時間未能回公司打卡者,返回時需到人力資源部註明返回時間,憑公出單銷假;

3. 如辦理加急業務,未能及時在人力資源處填寫《公出單》,需在返回公司的第一時間到人力資源部補寫公出單;

4. 如未提前填寫《公出單》,而後未及時補寫公出單者按曠工處理。

五、附則

1.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 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大連源生石油天然氣****dlys-gljl-002

請假單附件二:

大連源生石油天然氣****

公出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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