薌城區林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6 19:07:57 字數 1347 閱讀 4917

第九條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出現執法過錯,其中,審批人同意審查機構審查意見的,由審查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批人在審批時未經審查機構提出審查意見而直接提出審批意見,或者改變審查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式產生的執法過錯,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因辦案人員提供事實有誤,或者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等原因導致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執法機構按規定應報經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案件,而未依法報呈,擅自作出處罰造成的執法過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責任。因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因勘驗人、檢查人提供錯誤或弄虛作假的勘驗、檢查結果導致執法過錯的,由勘驗人、檢查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追究過錯責任: (一)因定案後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二)執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 (三)對執法過錯行為自行糾正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執行上級指示造成執法過錯的; (五)其他應從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一)因故意行為造成執法過錯或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二)執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執法過錯行為被新聞****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執法過錯導致執法機構行政訴訟敗訴或者被行政復議機構撤銷案件的;(五)其他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過錯的確認,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立案建議,報分管行政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對需要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會同監察機構負責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由監察機構行文報行政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經批准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

第二十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種類有:(一)通報批評;(二)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晉職資格(三)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處分;(四)給予記大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五)責令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六)其他追究方式。前款所列種類,視情節可以合併適用。

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必須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二十一條調離執法崗位後,法制工作機構應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單位監察機構提出申訴、監察機構接到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因執法過錯發生的國家賠償,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錯態度和承受能力,決定其追償費的額度。追償費應責令執法過錯責任人限期交納,逾期不交或者少交的,由執法過錯責任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在追償人的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一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二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於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 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 撤銷的 2 在辦案中弄虛作假 逼供 騙供 誘供 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 檢查 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 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

xx單位 一 為使全體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根據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行政處罰程式等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結合本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被法定機關確定為有過錯並決定糾正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