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2022-12-05 19:39:02 字數 4606 閱讀 63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駐馬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機關效能,貽誤管理工作,或者損害管理服務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所稱後果,是指被服務或管理物件投訴;被上級機關或領導批評;引起**批評,****;損害服務或管理物件合法權益,被查證屬實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含垂直管理部門),以及經授權、委託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任人員。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與機關工作人員任用、考核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追究行政過錯責任,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必須建立、完善、規範和公開崗位目標責任制、限時辦理制、辦事公開制、首問責任制等各項內部行政管理制度。

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嚴格定員定崗定職責,根據本單位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目標和管理辦法,保證內部分工合理有序進行。

實行限時辦理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根據輕重緩急,合法、合理確定行政管理事項及其各個環節的具體辦理時限,保證行政管理工作高效進行。

實行辦事公開制,明確和公開辦事依據、辦事職責、辦事程式、辦事條件、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和辦事紀律,增強權力運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公開機關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監督。

實行首問責任制,首位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詢問的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經辦科室。經辦科室無人時,應當告知經辦科室的聯絡**或聯絡方法,並幫助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聯絡。

第二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範圍

第七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不力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務,影響**工作整體推進的;

(三)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或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指出的錯誤,不及時解決和糾正的;

(五)對人民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不回覆、不解釋,置之不理的;

(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的;

(七)拒不執行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法制機構等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無正當理由不採納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的建議的;

(八)對於工作**現的嚴重問題,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瞞報、謊報、緩報或防範、救援、救治不力,或者對公共安全、安全生產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九)行政措施錯誤,引發****件,或處置****件失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超越或者濫用行政職權,干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

(十一)截留、滯留、擠占或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代管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管理處置國有資產的;

(十二)不按規定的程式、條件和原則錄用、聘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晉公升工作人員職務的;

(十三)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十四)由於監管不力,致使本部門多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五)其他因不正當使用行政資源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行政事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上級作出的指示、決定和命令,或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指示、決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不履行層級監督管理職責,對下級報告、請示的事項不簽署具體意見、不作具體指示,對內部管理**現的問題放任不管,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三)作風漂浮,辦事拖拉,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

(四)對於工作**現的問題,或遇到緊急突發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時向上級報告、請示的;

(五)向上級機關報告或對外發布有關情況時,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違反議事規則,由個人或少數人作出決定的;

(七)按規定應當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的事項,不及時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的;

(八)對於涉及其他機關或者部門職權的事項,不與有關機關、部門協商,或者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報請上級裁決,擅自決定的;

(九)不依法或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公開與告知義務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的,或者違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十一)出具或者運用虛假的檢驗、監測、檢疫、鑑定、勘驗、評估結論等證明檔案的;

(十二)在工程建設、產權交易、**採購、土地及重要資源出讓活動中,不依法公開規範進行招投標、拍賣或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三)違反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公文不及時、不規範,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十四)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洩露國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

(十五)保管檔案、檔案不善,致使重要檔案、檔案、資料損毀或丟失、洩密的;

(十六)違反規定使用公章,或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七)不服從管理,不接受正常的崗位調整、工作安排的;

(十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或辦理個人事務的;

(十九)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貽誤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九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和登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或者審批收費未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專案、標準、範圍、依據等內容的;

(三)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首次承辦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已受理申請材料,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的;

(六)作出准予行政審批的決定且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而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審批證件的;

(七)無法定依據,超越法定許可權實施審批、許可,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給予行政審批的;

(八)違反規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

(九)擅自增設行政審批程式、審批(許可)條件或申請人義務的;

(十)違反規定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審批的;

(十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十二)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審批,而違反法定程式的;

(十三)不按照法定專案和標準收費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許可決定的;

(十四)在審批許可的法定條件之外,向申請人亂攤派、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違法違紀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或進行有償諮詢,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接受宴請、收受禮品以及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未按規定實施視窗統一受理、聯合審批、按時辦結行政審批的;

(十六)行政許可相對人喪失取得行政許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行政許可的;

(十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而不依法說明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工作規定的。

第十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確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確認,或者對同一事項給兩個以上行政相對人進行確認並重**證的;

(二)行政確認程式違法,或者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行政確認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四)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確認的。

第十一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徵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不按法定範圍實施徵收、徵用的;

(二)擅自增減徵收、徵用專案或者改變徵收、徵用標準的;

(三)未出示徵收資格證件實施行政徵收,拒絕告知管理相對人徵收依據、救濟途徑的;

(四)違反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開支徵收款的;

(五)未按規定開具合法專用票據的;

(六)依法應當實施徵收而不予或不按規定要求徵收的;

(七)其他違反徵收工作規定的。

前款所稱行政徵收,包括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等事項。

第十二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超出法定範圍實施檢查的;

(二)違法扣押財物,或者未出示有效資格證件實施行政檢查的;

(三)未按法定許可權、程式實施檢查,或者對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同一事項重複進行檢查的;

(四)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和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隱瞞、包庇、袒護、縱容或者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而不移交的;

(六)違反規定損害被檢查物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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