薌城區農業局農業行政執法職能分離制度

2021-06-06 03:53:16 字數 795 閱讀 1202

第一條為了強化農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農業行政執法公平、公正,促進農業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以薌城區農業局作為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一般程式案件適用本制度。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和執行四個階段實行職能分離,在各個階段形成分工協作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條我局各有行政執法或行政處罰權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負責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工作,負責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處罰建議,負責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以及負責對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落實。

第四條罰款的收繳由我局委託的銀行代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由我局有關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負責當場收繳,並依法及時上繳入庫。

第五條局執法股負責我局農業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聽證、復議、訴訟等工作,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條由局分管領導根據局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執法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和局執法股的意見和建議,審核並決定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我局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局紀檢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我各局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活動進行監察,依法受理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中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我局行政執法人員辦理行政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對於經查實沒有按照職能分離制度造成錯案者,依照法律法規及我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薌城區農業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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