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職責及執法程式

2021-03-03 22:53:31 字數 2827 閱讀 2010

行政執法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農業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農業行政執法相關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種子法》實施下列執法事項:

1、督促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2、依法委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3、依法對種子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假冒授權品種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三、依照《農藥管理條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農藥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進行核准,對農藥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查處。

四、依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查處。

五、依據《農業行政處程式規定》對應予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處。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農藥、肥料,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動態檢查。

七、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農業行政執法程式

第一:檢查

1、 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二人以上,統一著裝,儀表端正。有執法標誌的應當佩帶執法標誌。

2、 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示明身份,告知檢查專案。

3、 檢查時,應當文明,行為規範,不得隨意干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程式。

4、 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拒絕簽名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第二:立案

1、 對於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在處罰後應採取補填《立案登記表》的形式予以補辦立案手續,補辦手續應當於日內完成。

2、 其他案件,應由執法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有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3、 有關批准立案的負責人,應在收到《立案審批表》後盡快決定是否立案。

4、 所有立案手續應在七天內完成。

5、 對於有關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相關行政機關。

第三:調查

1、 對立案處理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2、 調查取證,應當二人以上,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調查事項。

3、 調查取證,應當製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4、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5、 對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1)、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鑑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鑑定。

(2)、對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財務,決定沒收;對依法不能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3)、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6、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儲存的,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或者拒絕在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儲存的物品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儲存清單》。

第四:案件的審理和處罰決定

1、 調查終結後,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審理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有關依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 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監督所負責人審查。

3、 農業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處罰機關製作《違法行為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給予處罰的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要求組織聽證。

4、 對當事人提出的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的陳述和申辯,查明屬實的,應當採納。

5、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案件,要及時組織聽證。

6、 在案件調查完畢後,監督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的調查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7、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或者《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送達當事人。

8、 送達時,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9、 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並予以登記備案。

10、 決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應當製作《建議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書》,連同有關案件材料及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執行

1、 下列情形,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 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 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

3、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4、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又你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依法由處罰機關強制執行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並在知心前告知當事人。

6、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並連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處罰決定書》;(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3)、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狀況、銀行帳號;(4)、安捲及其他有關材料。

7、需要相關單位協助執行工作的,應當製作《協助執行函》,告知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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