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行政執法過錯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2023-01-01 03:54:01 字數 3689 閱讀 93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執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過錯、錯案是指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辦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程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

追究過錯、錯案責任的範圍由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具體規定。

第三條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中造成過錯、錯案的,各級菸草專賣行政機關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

第四條追究過錯、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過錯、錯案性質及責任人員。

第五條追究過錯、錯案責任實行責任與處分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過錯、錯案範圍

第六條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違法行為、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而使他受到處罰或加重處罰,對明知是有違法行為的人而故意包庇、隱瞞或給以減輕責任不使他受到處罰,製造冤、假、錯案的,必須依法追究責任。

過錯錯案的違法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違法事實,也可以是部分違法事實或者情節。

第七條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法定程式,造成案件處理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騙手等段獲取當事人、證人、訴訟人證據證言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妨害作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三)違法對當事人、證人、訴訟參與人採取強制措施,侵犯當事人、證人、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四)違法對當事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處理上述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

(五)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

(六)為牟取私利,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七)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實施處罰的;

(八)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九)進行處罰不使用法定部門規定使用的罰款、沒收財務單據的;

(十)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損毀先行登記儲存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十三)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使公私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失、損害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定程式、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玩忽職守,造成過錯、錯案,使無違法行為的人受到處罰的,必須追究責任。

第九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認定發生變化的,不追究執法人員責任:

(一)法律、政策發生變化的;

(二)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對事實的性質、適用法律認識、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使案件事實認定出現偏差的;

(四)執法人員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

(五)經其他有關部門協調、決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執法人員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有關規定,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規定條件的,不追究個人責任。

第三章過錯、錯案責任

第十一條追究過錯、錯案責任,應當嚴格依法準確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濫用職權造成錯案的,必須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式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經負責的主管人員批准或者許可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責任,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案件調查人、審理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證據負責。

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造成錯案的,承辦人必須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各級專賣部門負責人或案件複核人、復議人在審核案件中因重大過失使案件認定事實、證據出現錯誤的,必須承擔責任。

上述人員在審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變案件事實、證據認定而造成過錯、錯案的,必須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各級煙草專賣局局長、副局長因改變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正確意見或重大過失造成案件決定錯誤的,必須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局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由各級局承擔責任。

各級專賣部門、局集體討論決定的主持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做出錯誤決定的,由主持人承擔責任。

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導致集體討論決定案件出現錯誤的,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下級煙草專賣局向上級煙草專賣局請示的案件,上級煙草專賣局批覆、決定錯誤的,由上級煙草專賣局的批准人員承擔責任。

下級煙草專賣局提供案件事實不真實,證據不確實或隱瞞事實、證據造成錯案的,由下級煙草專賣局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四章過錯、錯案責任確認

第十九條過錯、錯案由隨州市煙草專賣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或者對違法事實、後果的認定文書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追究過錯、錯案中凡需要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複查的由上級煙草專賣局受理。

凡需要對違反法定程式、法定訴訟程式行為查處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上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的部門受理。

監察部門或者上級煙草專賣局指定的部門複查、調查終結後,應當寫出複查、調查報告,報送本級煙草專賣局局長會議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煙草專賣局辦理的錯案由本級煙草專賣局局長辦公會議依照有關法律和《菸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及本條例的規定確認。

經局長、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錯案,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確認。

第二十二條追究過錯、錯案責任,應當由責任人所在煙草專賣局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上級煙草專賣局有權調查、追究下級煙草專賣局過錯、錯案責任人的責任或者責成下級煙草專賣局調查、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下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將調查、追究情況報告上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四條追究過錯、錯案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將追究過錯、錯案的處理決定及時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申訴。

復議、複查後發現對執法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五章過錯、錯案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追究過錯、錯案責任包括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具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菸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或者復議人、複核人對錯案共同承擔責任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責任輕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據《菸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因辦理過錯、錯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給予相應黨紀、行政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對執法人員錯案責任的追究,應納入執法人員工作實績考核的內容,作為對執法人員懲戒和調整職務、等級、工資或者辭退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過錯、錯案責任人員主動承認、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過錯、錯案責任人明知辦理案件有錯誤而堅持不予糾正,或者阻礙對錯案進行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級煙草專賣局和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過錯、錯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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