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

2021-03-04 09:43:58 字數 4390 閱讀 6802

宜春市煙草專賣局

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菸草專賣相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監督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市局法規、專賣工作部門、縣(區)局專職法規員負責我省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對本局或下級局專賣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貫徹執行《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行政不作為行為,依法予以制止、撤銷、變更、糾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的監督。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包括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同級監督和層級監督。

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同級監督是指市局法規工作部門、縣(區)局專職法規員對本級局專賣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所進行的監督活動。

行政執法層級監督是指市局法規、專賣工作部門對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所進行的監督活動。

第六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實體監督與程式監督相結合和日常監督與定期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市局法規、專賣工作部門、縣(區)局專職法規員在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時,被監督的專賣工作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同級監督

第八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同級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執法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三)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索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四)案件是否依法受理,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不作為的情形;

(五)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七)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八)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或許可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九)執法案卷歸檔工作是否到位;

(十)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是否通過集體討論決定。

(十)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符合聽證標準的,是否依法舉行聽證;

(十一)是否嚴格執行罰繳相分離;

(十二)其他應當進行監督的行為。

第三章層級監督

第九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三)是否建立執法責任制,建立職權明確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

(四)制定的涉及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江西省煙草專賣局級別管轄暫行規定》進行執法;

(六)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七)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索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八)是否存在放棄職權、不作為的情形;

(九)行政許可相關工作要求是否依法公示;

(十)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標準的,是否依法受理和審理;

(十一)錯案賠償是否到位;

(十二)其他應當進行監督的事項。

第四章監督方式

第十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主要通過舉報監督、督察監督、回訪監督、審核監督、評查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方式來進行:

(一)實行舉報監督。接受舉報人的書面、口頭和**投訴監督舉報;投訴監督舉報**號碼為12313;

(二)實行督察監督。由監督工作人員深入實地,通過查閱資料、明查暗訪和座談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三)實行回訪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回訪工作制度》開展行政執法回訪,對行政執法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四)實行審核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事中審核工作制度》進行執法案卷法制審核,對具體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

(五)實行備案監督。各級局專賣工作部門制定涉及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需經同級法規工作部門或專職法規員進行法律審核後予以印發,並在印發同時抄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法規和專賣工作部門備案;

(六)實行評查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案卷評查,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七)實行社會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行政執法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監督程式

第十一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部門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撤銷或變更;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依法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四)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建議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程式如下:

(一)舉報監督。舉報人書面、口頭或**投訴舉報的,實行首問負責制,由市局法規、專賣工作部門、縣(區)局專職法規員(舉報同級專賣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專賣工作部門迴避,由市局法規工作部門、縣(區)局專職法規員受理)記錄在案,並同時填寫《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經批准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下達《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並將舉報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二)督察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監督工作人員深入實地,發現專賣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政線索的,填寫《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經批准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下達《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三)回訪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回訪工作制度》程式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回訪,發現問題,及時填寫《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經批准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下達《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四)審核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事中審核工作制度》程式規定執行;

(五)備案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規範性檔案審核備案暫行辦法》程式規定執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部門在受到規範性檔案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制定機關的主體資格;

2、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3、是否超出其職責許可權範圍;

4、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程式;

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發現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確有錯誤的,應當發出《規範性檔案審查決定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

(六)評查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制度》程式規定執行;

(七)社會監督。遵循《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程式規定,聘請社會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發現問題,由社會監督員向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部門反饋,相關工作人員及時填寫《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經批准後,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下達《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社會監督員;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循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監督,不徇私情,秉公辦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提出的問題拒絕解釋和說明,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拒絕提供證據、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三)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四)對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江西省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條縣(區)局專職法規工作人員,在接到舉報或發現專賣工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政線索的,應上報市級局法規科,由市級局法規科牽頭、縣(區)局專職法規工作人員配合,依照有關程式開展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所稱「案件」包括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和菸草專賣行政許可案件。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行政執法監督文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文書目錄

一、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

二、詢問筆錄

三、案件處理意見書

四、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五、規範性檔案審查決定書

六、送達回證

七、行政執法監督結案報告

行政執法監督審批表

[ ]監督字[ ] 號

詢問筆錄

詢問時間: 年月日時分至時分

詢問地點

詢問人記錄人

被詢問人:姓名性別年齡

職務聯絡**

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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