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2021-06-01 08:55:56 字數 4476 閱讀 2724

宜春市煙草專賣局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適用本制度。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依照本制度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市級局法規工作機構和縣級局法規員為組織聽證的具體責任部門(人)。

第三條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允許公眾旁聽。

第四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二章聽證程式的適用範圍及條件

第五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1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

(三)沒收違法菸草專賣品價值三萬元以上;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五)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六條當事人依照第五條之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申請。口頭申請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七條? 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後3日內通過口頭放棄或者默示方式放棄,並不表明當事人喪失要求聽證的權利。

3日期滿後,當事人即喪失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章聽證人員

第八條聽證人員是指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執法人員擔任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

第九條? 聽證應設1名聽證主持人主持。必要時,可以設1-2名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工作。聽證由1名書記員進行記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由主管局領導指定。

第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非本案執法人員;

(二)與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

(三)熟悉本單位行政管理知識,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主持聽證會;

(三)就案件的事實、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四)接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決定本案執法人員是否回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

(五)決定證人是否在聽證會上作證;

(六)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審查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上述人員迴避:

(一)參與本案調查的;

(二)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得妨礙聽證參加人行使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違法行為,對聽證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聽證參加人

第十三條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人、本案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

第十四條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曉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依據和證據

(二)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三)委託1至2人代為聽證,並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人許可權;

(四)申請聽證人員的迴避;

(五)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七)核對聽證筆錄;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聽證程式的啟動和準備

第十五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位址;

(二)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具體處罰意見;

(三)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法定期限;

(五)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應當蓋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印章。

第十六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地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七條對以下不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

(1)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無當事人委託;

(2)申請不是依照第五條之規定提出的;

(3)申請人沒有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4)屬於撤回聽證要求後再次提出的;

(5)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專賣部門應當通知本單位法規機構(員),並同時向法規機構(員)移交案卷材料。承辦聽證事務的法規機構(員)應當做好聽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應當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時間、聽證地點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同時製作聽證通知書將以下內容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第三人參加的,還應送達第三人: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舉行的日期和舉行場所;

(三)參與聽證的聽證人員;

(四)申請迴避的權利;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第二十條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前按照聽證通知書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說明其無法按照聽證通知書的要求提出迴避申請的,可以在聽證舉行時的陳述、申辯之前提出。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迴避由主管局領導決定。決定迴避的,由市局法規部門依程式另行指定相應人員。

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應當認真閱卷,審核有關證據材料,明確聽證需要解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設立公告欄。聽證舉行3日前,應發布聽證公告,將聽證的事由、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情況予以公開,以便公眾旁聽。

第六章聽證的組織及舉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本案執法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委託**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於聽證開始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場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迴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由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質證;

(六)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申辯;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後陳述;

(八)執法人員進行最後陳述;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如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迴避,無法及時決定或無法及時指定相應聽證人員的;

(三)其它應當延期聽證的情形。

延期聽證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決定延期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新的聽證時間、地點。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主要證據需要檢驗、鑑定的;

(二)聽證參加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在五日內恢復舉行聽證,並提前告知當事人恢復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繼續舉行聽證沒有意義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放棄聽證要求;

(二)當事人嚴重違反聽證紀律,聽證程式無法進行;

(三)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終止聽證由聽證主持人報主管局領導決定。

第二十九條聽證書記員應當如實記錄聽證的全部活動,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以下事實:

(一)聽證事由;

(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人、委託**人的姓名,承辦具體行政行為工作人員的姓名;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名單;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本案執法人員的意見;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七)辯論和質證的內容;

(八)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簽名,並交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對筆錄有異議的,聽證參加人有權要求補正。

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筆錄提出審核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筆錄及聽證會上的有關情況製作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案卷材料報局領導決定。

第三十二條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本案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基本情況;

(五)在事實認定、證據及對事實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點及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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