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執行制度

2021-03-04 09:43:58 字數 1570 閱讀 6592

宜春市煙草專賣局

行政處罰執行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執行工作,強化執行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案件執行透明度和執行效率,維護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第三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條依法取消企業或者個人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菸草專賣許可登出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明情況,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當事人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期滿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二條執行。

第九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依法查獲的黴壞變質的菸草製品不得上市流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銷毀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堅持罰繳分離制度,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但有下列情形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後,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後,違法當事人居無定所、流動性強,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按照簡易程式或一般程式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在當地無指定銀行可以繳納罰款的,當事人出具委託書之後,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將當場收繳的罰款在二日內繳付指定的銀行。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十五條發現作出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宜春市煙草專賣局制定並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8宜春市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宜春市煙草專賣局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聽證行為,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適用本制度。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12宜春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

宜春市煙草專賣局 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菸草專賣相關法律 法規的正確實施,監督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 法人 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 和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mm市煙草專賣局關於2023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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