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0:00 字數 1102 閱讀 5710

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

為了加強對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管理,正確使用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了《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管理,正確使用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由帽徽、肩章、領花、胸章、臂章等組成。

第三條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組織製作、核發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

第四條國家菸草專賣局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全國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使用、管理及裝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經省級煙草專賣局考核取得菸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的一線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方可佩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考核不合格者和非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及非在編工作人員,不得佩戴。

第六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非公務活動不得佩戴。調離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崗位的人員,須交回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

第七條為行政執法人員所配發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只能由本人佩戴,不得轉借他人。

第八條各級煙草專賣局不得擅自增加佩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人員數量。確需增加的,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報請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

第九條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維護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嚴肅性,對佩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行政執法人員經常進行監督檢查,並實行規範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制訂。

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責令其及時糾正;對屢犯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撤銷其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並收回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

第十一條因違反本規定受行政處分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如果不服處分,可以向本行政部門領導或上一級煙草專賣局進行申訴。經本行政部門領導或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審查,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處分無誤的,應當維持原處分決定。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製作、仿冒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對煙草專賣局擅自增加佩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標誌人員數量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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