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2023-01-21 00:24:02 字數 991 閱讀 2650

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本局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杜絕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環保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本局有關股室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職權,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執法行為和案件。

第三條行政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本著有錯必究的精神,做到賠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拒不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和不遵守法定程式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六)導致國家賠償的;

(七)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經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或者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但執法人員無過錯,僅因觀點未被人民法院採納的除外;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法過錯的錯案,依法由本局承擔賠償義務或其他責任後,根據造成過錯和錯案的原因、後果和所採取的救濟辦法等因素,對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分別適用或合併適用追究下列責任:

(一)批評教育,責令檢討改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四)調離原行政執法崗位,並提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五)責成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費用;

(六)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造成執法過錯和錯案的股室或直接責任人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一)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二)定案後發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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