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宿食

2021-06-02 08:50:43 字數 966 閱讀 5530

第八條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主動發現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因過失出現過錯,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等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打擊報復的;

(四)1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

(五)應當從重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對過錯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作出以下相應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二)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

(三)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

(五)取消當年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為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工作機構,負責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行政過錯行為人違反行政紀律須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本部門監察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在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法制機構有權調閱有關案卷,向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人員工作。

第十四條法制機構根據過錯事實、產生過錯的原因和過錯產生的後果,確定有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被追究人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或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局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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