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21-03-04 01:21:35 字數 2446 閱讀 6683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全面、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民政系統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公正、廉潔、高效地實施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類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三條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尚不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本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處罰和懲處與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過錯: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法律、法規有前置條件規定的,在前置條件未具備的情況下,且未經同意而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六條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過錯:

(一)認定違法事實不清,處罰物件錯誤的;

(二)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或依據不足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且事實清楚不予查處或查處後不予處罰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或濫用自由裁量權,不按規定幅度處罰的;

(四)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式,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訴訟等權利的和不按程式逐級審批,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作出處罰決定的;

(五)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製發的罰款、單據的;違反規定擅自收取保證金或者將罰款、保證金以及扣押的財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七)對上級交辦查處和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予答覆的;

(八)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十)工作不負責任,丟失卷宗或重要證據材料的。

第七條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員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經批評教育,可免於追究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中,情節較輕,經責令改正後,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中,情節嚴重,責令改正後,仍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和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費、濫罰款、截留、挪用、或者不按照法定專案和標準收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局設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由本局分管領導,紀檢委員、辦公室負責人共同組成。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是否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

(二)審議調查或審理報告;

(三)做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局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本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發現行政執法過錯應當立案審查,並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終結,做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行政過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追究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追究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做出追究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核。

複核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核決定。複核、申訴期間,原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做出後,應當書面告知控告人、申訴人、檢舉人;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調查處理行政過錯行為實行迴避制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成員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與行政過錯行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送本局人秘和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單位拒不執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權機關給予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 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 撤銷的 2 在辦案中弄虛作假 逼供 騙供 誘供 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 檢查 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 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一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二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於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 目的 為加強員工工作責任心,規範工作程式,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責任監督,促使各級領導全面 認真 合法履行崗位職責,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三 定義 本制度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公司員工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造成違反有關工作規程 規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