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21-03-19 08:40:49 字數 3232 閱讀 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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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工作責任心,規範工作程式,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責任監督,促使各級領導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定義

本制度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公司員工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造成違反有關工作規程、規章制度,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給公司或個人的利益、聲譽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四、過錯責任追究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3、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4、過責相當的原則;

5、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五、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1、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承擔相應經濟賠償或經濟處罰;

4、調崗、降職;

5、停職離崗培訓;

6、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六、過錯認定和責任追究

根據過錯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損失程度確定過錯責任追究程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初犯責令做出檢查或通報批評,再犯並處罰金50~200元:

1、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消極怠工,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3、酒後上崗滋事,影響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者,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並處罰金200~500元:

1、工作不及時溝通、請示、匯報或不按規定程式辦事,造成經濟損失的;

2、拒不執行領導決定、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不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無理取鬧、屢教不改的;

3、因不遵守操作規程,造成裝置損壞或出現批量廢品,嚴重延誤工期的;

4、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導致直接下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

5、領導人員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下屬違法亂紀行為的;

6、領導人員違反公司有關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更改會議決議,不及時傳閱處理有關檔案並造成損失或不良後果的;

7、領導人員工作失職造成部門內部不團結,矛盾激化,影響正常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者,給予停職或降職處分並處罰金500元~1000元:

1、惡意損壞機械裝置、工具,浪費原輔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及事故隱患知情不報或沒有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3、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拖延不辦、態度惡劣或無理由拒絕辦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工作不負責,出現重大失誤,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違章指揮,造成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職、降職或責令辭職:

1、無故不服從領導指揮,不完成領導交辦任務,態度十分惡劣且屢教不改的;

2、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鬥毆的;

3、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聲譽且後果嚴重的;

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領導威信,影響穩定、性質惡劣的;

5、在對外活動和業務交往中中傷公司、誹謗領導,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損害公司利益的;

6、未經領導同意,私自複製公司商業機密,洩露公司秘密、資訊資料,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中介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並按基礎經濟處罰的2倍以上承擔經濟責任:

1、 經多次提醒、批評、教育或處理,仍不引起重視,再次出現同樣差錯的;

2、拒不承認錯誤、不簽字確認過錯事實、不交代過錯事實、不配合調查或弄虛作假掩蓋事實的;

3、對檢舉人員、調查人員打擊、報復、汙衊、陷害的;

4、有索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等行為的;

5、傳播、散布謠言,中傷、誹謗公司領導,洩漏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6、不聽取他人建議,因錯誤的主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7、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8、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9、經有關部門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於追究過錯責任: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主動承認過錯行為並積極糾正且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3、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4、當事人對上級錯誤的指揮表示不同意,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

5、經有關部門認定,可從輕或免於追究過錯責任的。

(七)、本制度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八)、由於過錯責任人的主觀行為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的,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追究承辦人責任。

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有發現、應糾正而沒有糾正問題造成損失,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揮失誤造成損失,追究領導責任。

(十)、過錯行為是由數個環節過錯造成的,過錯責任人應按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十一)、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十二)、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與其他制度不相衝突,應與其他制度的規定同時執行。

(十三)、本制度中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處分,不應因員工被辭退、自動離職或受到治安、刑事處罰而終止或免除。

七、追究程式

責任追究可由員工舉報或部門提出,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事實,填寫《過錯責任追究調查表》經過錯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提出處理意見交企業管理部。

企業管理部審核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並將處理材料交人力資源部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過錯責任人。

過錯責任人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在處理決定生效後三天內向企業管理部提出申訴意見,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的執行。經調查確有處理錯誤的,企業管理部負責予以糾正,屬調查事實不清或調查錯誤造成處理錯誤的,追究主管部門責任。經調查處理結果無誤的,加倍處理過錯責任人。

八、本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並修改。

九、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2023年月日頒發的~~字(2006)第~號檔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同時廢止。

附表:《過錯責任追究調查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 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 撤銷的 2 在辦案中弄虛作假 逼供 騙供 誘供 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 檢查 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 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

民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確保國家法律 法規及規章全面 正確實施,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民政系統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公正 廉潔 高效地實施行政執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務公務員法 等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黨群工作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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