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群工作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22-01-11 16:01:15 字數 1291 閱讀 8716

為確保黨群工作部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建設勤政、高效、廉潔、務實的工作團隊,結合黨群工作部實際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責任追究制度,是指黨群工作部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正常工作,或者損害服務物件合法權益等行為,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黨群工作部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實行部門負責人問責制,黨群工作部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黨群工作部負責人、具體事件責任人必須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過錯責任包括:

(一)責令書面檢查並限期糾正;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換工作崗位;

(五)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根據行政過錯發生的原因、性質、程度、後果及責任人認錯態度,單獨或合併使用追究的種類。

第七條黨群工作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黨群工作部負責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公司作出的決定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公司部署的工作,明顯影響工作計畫和進度的;

(三)應當給予服務物件辦理相應工作,而故意拖延或者延誤的;

(四)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核,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相關領導批辦,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六)應當給予服務物件答覆而不予答覆的;

(七)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第八條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次要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體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第十條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導致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過錯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過錯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經集體決策導致過錯發生的,贊同該決策和不發表意見的人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 目的 為加強員工工作責任心,規範工作程式,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責任監督,促使各級領導全面 認真 合法履行崗位職責,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三 定義 本制度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公司員工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造成違反有關工作規程 規章制...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 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 撤銷的 2 在辦案中弄虛作假 逼供 騙供 誘供 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 檢查 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 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

民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權力執行,確保國家法律 法規及規章全面 正確實施,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民政系統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公正 廉潔 高效地實施行政執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務公務員法 等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