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2023-01-06 12:36:03 字數 1279 閱讀 8997

(三)對依法應當撤銷或登出行政許可而沒有撤銷或登出的;

(四)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沒有及時核實、處理的。

第七條其他過錯行為:

(一)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專案和標準收費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三)在實施行政許可,開展監督檢查等各個程式和環節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紀應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八條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根據過錯原因,相關人員所承擔的職責等,客觀、公正地進行責任認定,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九條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經辦人未按程式和規定經處室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更改處室負責人提出的審查意見,或者將個人的審查意見越級送局領導審定批准,或者擅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造成行政許可錯誤的,經辦人負主要責任,處室負責人和分管的局領導區別情況負次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條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經辦人提出的處理意見未被處室負責人採納,因處室負責人提出的錯誤審查意見,導致行政許可錯誤的,處室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分管的局領導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因經辦人或者處室負責人或者分管的局領導故意過錯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行政許可錯誤的,故意過錯的行為人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按程式和規定進行,非因故意過錯產生行政許可錯誤的,應根據過錯產生的原因區別不同情況認定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三條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未依法呈報,擅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造成過錯的,由作出決定的主要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因評價評估、檢測檢驗、考試考核機構提供錯誤或虛假的報告而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的,由評價評估、檢測檢驗、考試考核機構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因對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不力,導致該撤銷、登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撤銷、登出,或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沒有及時核實、處理的,由相關職能處室的崗位責任人和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經辦、審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違紀和不廉潔過錯行為的,由直接當事人負直接責任,處室負責人或分管局領導負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與處理:

(一)對情節較輕和及時得到糾正的過錯行為的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的處理。

(二)對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影響和一定損失的過錯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較大損失,觸犯刑法的過錯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他責任人對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由局監察部門具體承辦。

南寧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

第八條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的內容與監督檢查的方式 方法 局實施行政許可的職能科室要採取抽查 實地檢查 定期檢查等方法對被許可人有否隱瞞事實 提供虛假材料,被許可人有否以欺騙 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被許可人有否塗改 倒賣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或行政許可證件,有否超越行政許可範...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3 法制宣傳 15分 按規定參加局組織的大型法制宣傳活動的得滿分,凡有一人次無故不參加者扣5分。4 法制學習 考試 15分 按規定參加局組織的法律 法規 規章的學習,學習認真,學有所得計滿分。凡有一人次無故不參加者扣5分,凡聽課不認真經批評無效者扣10 分。按規定參加局組織的法規考試,成績較好的得滿...

荊州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關於鄉鎮規劃修編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各分局 為做好我市鄉鎮規劃編制工作,根據 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鄉鎮規劃修編有關問題的通知 精神,並結合我市鄉鎮規劃編制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市局將在加強對各地規劃成果初審基礎上,按照省廳要求進一步銜接協調新一輪鄉鎮規劃修編和二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