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及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一級制度

2021-05-25 06:36:39 字數 2510 閱讀 9944

2、合同條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預付內容的,依據定金數額的大小,按資金管理的審批許可權辦理。

3、以上審批許可權應嚴格遵守,嚴禁隱瞞不報,不准越級逾時上報。

第七條合同的審批程式(具體見合同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表)

1、合同的審批應按照專案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或總監→成控部門意見→法律顧問→財務負責人(經理以及總監)→總經理(董事長)這一順序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2、各級審批人員應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核,並寫明具體意見。業務人員、部門負責人對合同的真實性和規範性進行審核;分管副總或總監對合同的專業技術引數以及經濟效益進行審核;財務負責人對合同的計算標準、款項支付的方式和違約責任進行審核;法律顧問對合同的規範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核;總經理對合同負責全面審核;董事長對合同負責審批。

第八條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1、公司各項經濟合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部門應積極自覺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2、公司各項經濟合同必須妥善保管,歸口行政人力部管理。為了做好履行合同的資金保證,財務部門必須將公司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存檔1份,無合同財務不得付款。

第九條合同出現問題後的處理

1、經濟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問題和糾紛的,當事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匯報。

2、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有欺詐行為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合同,並盡快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擔因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書面通知留公司存檔1份。

3、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公司經濟利益受到損失的,將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數額較大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合同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表

二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資金能合理有效的使用,提高資金周轉速度,加快周轉使用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有價**

1、現金的管理按照「現金管理辦法」執行。

2、銀行存款的管理:

(1) 銀行存款要嚴格執行《銀行結算辦法》,公司設立的銀行帳戶,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出借、出租銀行帳戶。

(2) 銀行存款要設定日記帳,按會計事項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月末的帳面餘額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有未達帳的要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

(3) 辦理銀行支票的印鑑要由出納和會計人員、財務經理分管,出納簽發銀行付款票據時(如現金支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等)必須同時有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或董事長批准的付款審批單據,和收款人出據的蓋有收款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字樣的收款收據或發票方能付款。

第三條、流動資金的管理

一、借款的管理:

1、借款原則:前款不清,後款不借。

2、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填寫好借款事由,金額和歸還日期後,由部門經理和公司主管副總簽字同意,再由財務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能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一周內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3、員工因私原則上不得借用**。

4、個人借款,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支。額度在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的單筆個人借支,須由董事長加簽。

5、試用期員工(高層員工除外)借支差旅費或臨時借款,金額控制在一千元之內,若借款人未能如期歸還借款,財務有權在借款人的當月工資中扣回。

6、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後一周內,應按規定到財務報帳。報帳後結欠部分金額或一周內不辦理報帳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二、往來款項的管理:

1、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時必須先列出當月資金計畫,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後憑公司與其簽定的經濟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辦理,財務人員要對合同上的收款單位、帳號、開戶行、付款金額反覆核對,同時要收到對方單位的有效收款憑據後,由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總監複核、總經理批准後,才能付款。

2、應付款:應付款應定期與對方單位核對,如有不實要及時查明原因。

三、資金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詳見《財務支出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表》]:

1、費用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1)核定計畫定額內的費用審批:由經辦人具體辦理報銷手續,部門負責人在定額核心定,交主管副總及總監、財務負責人(經理以及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2)超核定計畫定額的費用開支要事先由部門負責人寫出書面報告,交主管副總及總監、財務負責人(經理以及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3)公司所有的對外捐贈款必須經過董事長審批後方能支出。

2、流動資金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①合同性成本費用或經批准的月度預算內支出:由相關部門辦理正常的付款手續後,交主管副總及總監、財務負責人(經理以及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②非合同性成本費用或月度預算外支出:按《財務支出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表》辦理。

3、固定資產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固定資產的新添購置,由相關部門辦理購置手,交主管副總及總監、財務負責人(經理以及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批。 2萬元以上的,須報董事長審批後方可購置;20萬元以上的,須報董事會審批後方可購置;50萬元以上的,須報股東會審批後方可購置。

4、其它流動資金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不屬於公司正常業務範圍之內的資金調撥,一次支付2萬元以上的,須報董事長審批後,由總經理書面通知財務部,財務部才能辦理付款手續。5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會批准,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股東會批准。

財務支出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表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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