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律審核管理辦法

2021-03-03 21:40:06 字數 3997 閱讀 588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集團公司法律風險防範體系,規範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工作,確保集團公司經濟合同依法簽訂和履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有效防範法律風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各下屬單位及其設立的專案部、指揮部(以下統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法律風險」是集團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及其他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本辦法據稱的「經濟合同」是指以各單位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組織等簽訂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經濟合同法律審核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經濟合同法律審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式和權責體系,有效預防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第二章經濟合同法律審核的分工和職責

第六條各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為本單位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工作的職能部門。

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訂立經濟合同必須經過本單位法律事務人員審核後方可簽字蓋章。

沒有配備法律事務人員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外部律師審核完善後方可簽訂。

第七條集團公司及下屬單位設立的專案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由專案法律審核員審核並簽署意見,法律審核員無異議的方可簽訂。

本辦法關於法律事務人員合同審核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專案部法律審核員。

第八條集團公司及下屬單位專案合同法律審核實行專案部審核與所屬單位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各單位對其下設專案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實行備案審核與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指揮部和專案部簽訂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合同必須經過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後方可簽訂。

第十條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屬專案部報請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後方可簽訂的合同標的額範圍,但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合同必須經過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後方可簽訂。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專案部簽訂下列合同必須經本企業法律事務人員審核:

(一)使用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

(二)需要提供擔保的合同文字;

(三)需要進行登記備案等其它要式行為後生效的合同文字。

第十二條法律事務人員對送審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但對是否簽訂合同不發表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涉及其他專業技術方面的合同內容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單位《合同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審核。

第三章經濟合同法律審核程式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應當先由承辦單位或者部門報本單位合同管理部門,再由合同管理部門提交法律事務部門進行法律審核。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期限為合同文字提交法律事務部門之日起2至7個工作日,遇有重大、複雜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各單位、各部門向法律事務部門提交送審合同文字的日期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簽字日期的間隔不得少於7日。

第十五條為確保合同法律審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有效防範合同法律風險,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合同文字。

第十六條送審合同文字內容和法律關係複雜,要求法律事務部門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的,提交部門單位或者部門必須在送審材料中作出明確完成日期,法律事務人員對審核意見中該合同法律風險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以下合同屬於前款規定的內容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一)合同內容超過的建設工程類合同物資裝置買賣合同、物資裝置租賃合同、服務類合同,投融資合同、資本運營合同、智財權合同等合同;

(二)合同內容超過、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法律關係涉及三方及三方以方當事人的合同;

(五)合同型別在《合同法》分則中沒有規定的合同;

第十七條送審合同要求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法律事務人員只對合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條款進行法律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合同送法律事務部門審核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提前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和專案社會經濟環境進行充分了解和調查,並提供書面資料。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部門對經濟合同審核後,應當簽署法律審核意見或者提出法律意見書。遇有重大、複雜等特殊情況時,法律意見書應當同時上報總法律顧問。

第二十條各單位職能部門應當充分考慮法律意見書提出的建議並修改完善後再報請審核批准。

當有不同意見或特殊問題時,應當及時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若不能協商一致,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有權保留意見並同時上報總法律顧問。

各單位職能部門應當在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後三日內,將經濟合同影印件送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備案、存檔。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有權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參與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章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法律事務人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對送審的經濟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八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認真全面地審核有關合同資料,對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評估法律風險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第二十九條送審合同有示範文字的,法律事務人員應當參照示範文字進行審核,沒有示範文字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合同內容必須詳細、明確地約定對方構成違約的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違約的確認方法、對違約方應採取何種措施、手段、程式去追究責任、主張權利。

第三十一條合同中確需約定我方違約責任的,我方承擔違約責任的金額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式可以約定為「向合同簽訂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蘭州市有管轄權的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約定為「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合同中應當約定合同簽訂地為專案所屬法人單位所在地,不得約定為對方所在地。

專案部所屬單位不在蘭州市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鐵路運輸法院或者仲裁委可以約定為專案部所屬單位所在地。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六個管轄地人民法院只能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之一,否則約定無效。

第三十三條為防止合同對方利用債權債務轉讓損害我方單位利益,合同中必須約定「本合同項下所有債權債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第三十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等內容應當嚴謹,合同單價、數量必須有依據,上述合同內容不得損害企業利益。

第三十五條不得約定訴訟或仲裁的管轄法院和仲裁機構為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

第三十六條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和簽約時間。合同的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應當約定在我方所在地。

第五章獎罰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對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認真負責,積極預防、及時消除風險和失誤,保證合同有效履行,給企業帶來重大收益等的法律事務人員、專案法律審核員或者其他專案管理人員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獎勵方式和數額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對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企業損失、損失擴大或者造成企業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的等損失企業利益的行為負有責任的單位、部門和人員必須予以責任追究:

(一)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不按照規定提交法律事務部門或者法律審核員進行法律審核的;

(二)法律事務部門或者合同法律審核員在合同法律審核過程中認為合同文字存在重**律風險,在沒有採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範或者避免該風險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三)不按照規定向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上報本專案合同法律審核情況,或者瞞報本專案合同法律審核情況和合同文字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企業其他規章制度規定,損害企業利益或造成企業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對經濟合同不提交法律事務部門、法律事務人員或者法律審核員審核以及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不簽訂合同,產生法律糾紛損害企業利益的,必須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有關制度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但經濟處罰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將在全集團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評選法律事務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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