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制度

2021-03-03 21:40:06 字數 4880 閱讀 9423

1 目的

加強公司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管理,滿足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裝置安全執行。

2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入庫驗收、保管、發放和**等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採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工作,也適用於顧客(業主)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工作。

3 引用標準

3.1 gb/t19001-2008/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3.2 gb/t50430-2007《質量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4 採購管理制度

4.1採購計畫管理

4.1.1專案部應根據專案總體規劃和工程建設進度計畫,在工程開工前,按設計施工圖紙編制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計畫。

4.1.2採購計畫中應明確採購物資的產品名稱、品種、規格、型號、需用數量、用途和要求進場時間、質量要求等內容,特殊材料要附上圖紙或樣品及技術質量要求檔案。

4.1.3採購計畫需報專案部材料主管人員審核後,經工程專案部經理簽字批准後才能用於採購。監理(建設)單位有要求時,還需經監理(建設)單位批准。

4.1.4由於工程建設專案計畫的調整或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物資**計畫時,由設計部門或工程專案部提出意見,交材料**部會同有關部門一併進行調整。

4.2供方評價管理

4.2.1嚴格進行材料供方的評價管理。禁止由未經供方評價的單位採購工程施工專案所需的材料。

4.2.2不論是生產廠家還是經銷商,都需均應對其進行評價,對供方的評價應括:(1)法人資格、生產許可範圍、級別或經營許可範圍、級別等;

(2)所供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質量保證能力(包括質量保證體系、信譽等);

(3)供貨能力(交貨期);

(4)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

(5)售後服務等。

3.2.3經評價合格的產品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冊。

各單位應在合格供方名冊的名單內選擇**方採購相應產品。經評價合格的**方的相關資料(需包含產品製造許可證或安全註冊證)應附在評價表上一起送工管部存查。

3.2.4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冊供方,每年需進行一次複評。認為有必要時,可隨時對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冊供方進行再評價。

3.2.5合格供方年度複評

(1)合格供方年度複評,主要是考核合格供方名冊中以及本年度內新增合格供方一年來的交易情況(包括數量、規格、成交價、質量、交貨期、售後服務及信譽等)。

(2)由各單位在年末前提出初評意見送公司工管、經營部複評並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作為下一年度的合格供方。

(3)年度複評後,由工管部綜合整理成合格供方名冊,下發到各單位。

3.2.6各單位若採購合格供方名冊以外的產品,必須在採購前辦理供方評價,經評價符合要求後方可採購。

3.2.7對**方的評價、選擇和再評價的標準、方法和職責應符合基本規定,並儲存相應的記錄。

3.3採購管理

3.3.1採購活動應按流程進行,並應按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範的要求進行採購。

3.3.2採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必須是公司合格供方名冊內的產品或是經供方評價合格的產品。

3.3.3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必須提供與實物一致的材料質量證明書、製造加工合格證書和安裝說明書(必要時)。

3.3.4如合格證和材料質量證明書為影印件時,必須提供可跟蹤其原始合格證和材料質量

證明書的有效依據(即: 生產廠---採購商---大分銷商---小分銷商,相關單位所蓋的公章均應齊全並連續,且最後乙個公章必須是紅章)。

3.3.5如果所採購的某一產品不只是乙個工程專案使用,而是用於若干個工程專案的,則採購部門應在提供給各工程專案的影印件上再加蓋採購部門的印章,並註明原件儲存部門及由負責人簽字確認。

4 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驗收

4.1 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入庫前,應進行驗收,核驗品種、規格、質量、數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保的要求,並填寫 「裝置材料進貨驗收記錄」。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庫,進行隔離處置或退貨處理。

4.2 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數量驗收,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可採用過秤檢斤、理論換算、量方檢尺、過目點數等方法進行。

4.3 材料數量損失在差額之內的,按實際數量驗收入庫;差額超過規定的,應查對核實,並做好記錄,同時將該批材料標識保管,並立即向供貨單位提出數量異議,待處理後再驗收。

4.4 工程材料裝置,應有合格證及質量證明書,確保工程材料質量。材檢員必須認真驗證供貨方提供的材料質量證明檔案等資料;

4.4.1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質量證明檔案需與實物一致,必須真實、有效。

4.4.2質量證明檔案的各項內容如出廠編號、規格、型號、供貨狀態等必須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檔案及標準規範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

4.4.3質量證明檔案應具有可追溯性,必要時需向供貨方進一步索要。

4.4.4驗證資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材料不得辦理驗收手續和入庫手續。

4.5 對入庫驗收的材料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其他有關資料核對無誤後,作為材料入庫驗收和使用依據,並應存檔妥善保管。

4.6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必須驗收合格,由相關責任人員簽字確認。檢驗不合格或資料不全的材料均不能使用,並按規定處置。

4.7凡涉及到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物資如鋼材、高強螺栓、水泥、防水材料、防火材料等各專業質量驗收標準規定必須複驗的,以及設計、建設(監理)單位要求複驗的物資,專案部應指派取樣員按規定的方法在建設(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試驗,並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4.8對整機裝置等重要物資由專案部**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專案質檢部、設計單位、監理(建設)單位、施工班組等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進場驗收工作。必要時,到供方的現場進行驗證,但需提前約定時間和方式。

4.9 對有複檢要求的材料,按採購檔案或有關複檢標準執行。

4.10若發現產品的牌號、批號、交貨狀態與質量證明資料不符或產品的外觀不符合要求,應馬上通知業主、供貨商,並按規定處置。檢驗不合格或資料不全的材料均不能使用。

4.11 材料的技術資料不齊時,應向發貨單位索取,並將該材料另行碼放標識,等資料齊全後,再另辦理驗收手續。

4.12 當查出一批材料中有質量不符的,應先將合格品驗收,不合格的隔離標識碼放,並做好質量記錄,並即時通知供貨單位到現場處理,或直接將該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場。

4.13對發包方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也應按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驗收。

4.14對發包方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在驗收、施工安裝、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發包方報告,並安裝規定處理。

4.15未經驗收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一律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5 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保管

5.1庫房的設定應因地制宜,但應能保證物資安全無損,特殊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2物資保管應做到數量不缺,質量完好,堆放牢固安全有序,包裝標識朝外,整齊清潔。工地材料要因地制宜妥善儲存,注意防潮、防鏽、防丟失、防損壞。

在搬運、保管過程中,做好防碰撞、防跌倒的產品保護措施,同時要保護好產品的原有標識。(如管材上的製造標準號、爐批號等字碼。)

5.3物資存放要有防自然環境危害的措施。

5.4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在儲存或堆放中,不得混放,嚴格遵守儲存規則以及滅火、防護方法不同的可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庫隔離儲存。

5.5對於易燃品、**品、腐蝕品和毒品,要單獨保管,並有安全防範措施和制度。

5.6特殊材料的保管,應嚴格執行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保管條件。

5.7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應按規定進行產品標識和狀態標識,不同檢批號的材料要分開整齊存放,並做好存放位置(區域)標識和記錄(貨架的標識牌須有檢批號記載)。嚴格執行材料標識制度,杜絕材料的混用和錯用。

5.8物資盤點,各級倉庫對庫存物資,必須通過核對、檢查帳、卡、物和資金是否相符,進出庫物資有無差錯,有無變質和損壞現象。工程專案部倉庫宜每月自查一次,公司後方倉庫每年盤點一次。

5.9通過報表正確反映物資盤點結果。對積壓、多餘物資應向有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盤盈、盤虧均應分析原因,寫出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處理。

對需要報廢的物資,由鑑定小組進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

6 進場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標識

6.1所有進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均需按規定進行標識。

6.2標識的方法

對進場入庫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依據驗證結果,採用標牌或記錄形式進行標識,其內容:物資名稱、規格、材質、產地、進貨時間、進貨數量、檢驗結果:即檢驗狀態標識、檢驗人和日期、產品編號。

6.3檢驗狀態標識的內容:

施工過程中,對進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和施工形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施工隊應及時按其檢驗和試驗狀態,做好下列標識:

a)已檢驗和試驗且合格的,在標識中註明「合格」

b)已檢驗和試驗屬不合格的,在標識中註明「不合格」

c)已檢驗和試驗尚未出結果的,在標識中註明「待確定」

d)未經檢驗和試驗的,在標識中註明「未檢」

6.4對現場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標識,要有專人負責維護,專案部材料負責人應督促檢查,確保標識的準確、有序、完好。

6.5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對領出或分開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及時進行標識移植。

6.6施工形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施工隊根據圖紙或其他規定予以標識,且須清晰易見,位置正確。專業(工號)技術負責人在圖紙(如非標裝置排版圖、管道單線圖、電纜布置圖)和交工資料上標識清楚。

7 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發放和使用

7.1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發放要做到領有標準,發有依據,即按計畫發放。就是材料的發放與使用,需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進度的要求編制材料領用計畫,按核定的工程專案材料計畫表的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發放。

7.2領用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時必須按規定辦理領用手續,開具領用單。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發放必須按領料單,領料單要寫清領料單位(部門)、材料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用途,計畫員、發料員和材料員簽名,辦好領料手續,以利於材料耗用統計和成本核算。

發料手續完備,手續不全者不予發料。領料單不准塗改,不得用白條子領料。

7.3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發放數量原則上按領料單,但因無法拆裝或拆後影響質量的材料,保管員應與計畫員聯絡,並在領料單上說明實發數。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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