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築材料 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制度

2022-11-14 10:33:07 字數 5156 閱讀 3000

hbgc/zy-07-2013

1 目的

公司通過明確各管理層次管理活動的內容、方法及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實施管理,確保採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滿足建設工程專案的質量要求,確保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現場管理達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2適用範圍及編制依據

適用範圍:公司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和現場管理。

編制依據:gb/t50430—2007標準8.1.1章條。

3 職責

3.1 工程部主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工作,負責組織供方的評價,實施採購工作。

3.2 工程部負責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的產品資訊控制,按施工圖紙確定採購產品的技術引數,按工程預算確定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用量。

3.3 進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驗收,由工程部和專案經理部共同完成。

3.4 專案經理部負責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現場管理。

3.5 財務部負責採購資金的計畫平衡。

4 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式

4.0 特別規定

汙染治理工程專案,如果發包方(業主)指定購買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品牌和型號,應無條件按發包方(業主)的要求採購。

4.1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

4.1.1採購計畫

4.1.1.1 專案所需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應作為專案管理策劃內容的組成部分,在施工組織計畫中要規劃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採購、進場的合理安排。

4.1.1.

2 公司應根據施工需要確定和配備專案所需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並應按照規定審批各類採購計畫。計畫編制人員應明確各類計畫編制的依據和要求,應確定各類計畫編制和提供的時間要求。

a) 工程部依據工程預算編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需求計畫;需求計畫要規定採購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質量要求以及採購驗證的具體安排;需求計畫應由公司總工(技術負責人)批准。

b) 專案經理部在施工中發現原**計畫與實際不符,需要變更,應提出變更的理由,提出變更部分的申請計畫;申請計畫要規定採購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質量要求以及採購驗證的具體安排;申請計畫應由專案經理部經理審核,報公司總工(技術負責人)批准。

c) 工程部根據需求計畫和申請計畫中的規定,來排程資源和編制適宜的**計畫以確保質量和工期;**計畫應由總經理或其指定的**人批准;**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用於採購。

d) 財務部根據需求計畫編制採購資金平衡使用計畫,資金計畫由總經理或其指定的**人批准。

e) 上述計畫之間要保持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4.1.2 對供方的評價

4.1.2.2 公司應根據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對施工質量的影響程度對**方進行評價。

4.1.2.3 評價標準

公司工程部根據所採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重要程度、金額等分別制定評價標準,並應規定評價的職責。應分別針對供貨廠家、經銷商制定不同的評價標準。

4.1.2.4 評價資訊

a) **方的信譽

可從其社會形象、其與本公司合作的歷史情況等方面反映;

① 根據所提供產品的重要程度不同,對供貨廠家評價時,一般應在如下範圍內收集可以溯源的證明資料:

1) 資質證明、產品生產許可證明;

2) 產品鑑定證明;

3) 產品質量證明;

4) 質量管理體系情況;

5) 產品生產能力證明;

6) 與該廠家合作的證明。

②對經銷商進行評價時,一般應在如下範圍內收集可以溯源的證明資料:

1) 經營許可證明;

2) 產品質量證明;

3) 與該經銷商合作的證明。

③ 對水泥、鋼材、鋁型材、平板玻璃、外牆飾磚等這樣的重要產品,如果不能直接從廠方進貨,那麼應從該行業協會的官網、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等可靠渠道判斷供方的經營狀況、供貨能力、質量保證能力。

④ 對商砼**商,應實施第二方審核,實地考察其裝置能力、質量保證能力等。

b) 提供物資的質量

① 從評價供方信譽的過程判斷供方的產品質量水平;

② 對供方提供的物資樣品,可採用試用或檢驗試驗的方式確定其產品的水平;

③ 通過大面積使用後的檢查或驗證,確定其產品的水平。

c) 交貨期的準確性

供方交貨期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公司的施工進度。

d)**

在質量等級相同的情況下,價比三家,盡量以適宜的**買到合乎需要的規格與質量的建材。

e) 物資的運輸費用

運用成本核算的方法,綜合平衡考慮材料進場的**。

f) 售後服務能力

評價記錄**商的售後服務態度、手段、措施及效果以及**商的質量跟蹤能力。

g) 對發包方指定的**方也應進行評價。當從發包方指定的**方採購時,發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出的要求、直接或間接地在各種場合、以各種方式指定**方的記錄都應成為選擇**方的依據。

4.1.2.5 評價的方式

4.1.3 供方的確定

4.1.3.1 按採購方式劃分

a) 招標採購

公司以招標檔案的方式,約請《合格供方名錄》中的多家供方投標,經過評標,選擇最佳供方。適用於大宗物資、工程裝置及採購金額較大的物資採購。

b) 邀標採購

公司以招標的方式,邀請《合格供方名錄》中的特定的供方投標,用邀標的方式確定供方。

c) 詢價招標

適用於批量小、價值較低的物資採購。

d) 直接採購

4.1.3.2 採購實施的主體,根據採購物件的重要性、價值、批量、授權級次等情況,一般分成以下幾種:

a) 公司採購,即公司工程部組織採購;

b) 專案經理部採購;

c) 發包方採購(控制要求—適用於發包方提供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控制);

d) 分包方採購(控制要求—適用於分包方實施過程的控制)。

4.1.4 公司對**方的再評價

4.1.4.1 一般情況每年做一次例行的評價,對合格**商的名錄進行維護更新;

4.1.4.2 根據工程專案所在地的材料運輸成本,對提供大宗建築材料的**商進行評價;

4.1.4.

3 工程部負責跟蹤供方的經營狀況,當發現供方經營狀況波動,特別是產品質量出現異常變動,則組織對該**商進行評價,並遴選新的**商。4.1.

4.4 除上述因素以外,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對供方再評價:

——由於供方的問題導致質量問題;

——供方出現違約情況;

——每項採購合同到期結束;

——需長期使用某一供方的重要產品和服務時;

——需要使用過去放棄的**方時。

4.1.4.5 對**方再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

——供貨的質量水平和相應穩定性;

——服務的及時性和滿意度

——技術更新的程度;

——質量管理體系的變化情況;

——供方在行業中的信譽等。

4.1.5 保持紀錄

工程部保持評價、選擇和再評價的相應記錄,這些記錄可包括:

a) **方的各種形式的調查、評價和選擇記錄;

b) 相應的證明資料(有可能則取得供方相關資質的影印件);

c) 合格**方名錄等;

d) 若以招標形式選擇**方,則應儲存招標過程的各項記錄。

4.1.6 採購合同

4.1.6.1 公司應根據採購計畫訂立採購合同,合同的簽訂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4.1.6.2 材料(構配件)採購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①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計量單位、等級、明確的技術標準質量指標);②包裝;③交付及運輸方式;④交貨期限;⑤驗收;⑥單價及合同總價;⑦貨款支付方式;⑧違約責任;⑨合同糾紛仲裁的方式等。

4.1.6.3 裝置採購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①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計量單位、等級、技術標準或技術效能標準);②包裝標準及包裝物的**和**;③交貨單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提貨單位;④交貨期限;⑤驗收方式;⑥合同總價;⑦貨款支付方式;⑧違約責任;⑨合同糾紛仲裁的方式等。

此外還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專項條款要求;①裝置清單;②現場服務;③驗收和保修。

4.2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驗收

4.2.1目的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驗收的目的是檢查其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採購的要求。

4.2.2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場驗收的策劃是專案質量管理策劃的內容之一。

工程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計畫時應加以規定,也可單獨形成檔案,作為物資進場驗收的依據。未經驗收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4.2.3 在工程專案施工策劃時應規定物資進場驗收的責任,一般說來大宗建材和構建的驗數工作應由專案經理部的材料員負責;同時材料員還應負責包括進場物資憑證的驗證工作;質檢員負責進場材料的手感目測和形式檢驗工作;工程裝置的驗收應由取得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負責驗收。

4.2.4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場驗收前應做好相應準備工作。驗收時需準確核對各類憑證,確認其是否齊全、有效、相符,並按合同要求檢查數量和質量。

4.2.5 當施工過程需要時,對於特定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安防工程中要求靈敏度較高的裝置)公司應在採購合同中規定到供方現場進行驗證。

驗證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技術標準的規定。

4.2.6 驗證的內容和方法

4.2.6.1 驗證的內容

a) 產品合格證;

b) 質量證明檔案(包括出廠檢驗、試驗報告);

c) 數量、規格、型號;

d) 產品標識;

e) 產品包裝;

f) 外觀質量;

g) 必要的複驗。

4.2.6.2 驗證的方法

a) 對合格證、質量證明檔案(包括出廠檢驗、試驗報告);

b) 對包裝、標識、外觀質量進行檢查;

c) 對實物抽查的比例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在無具體規定時,公司和供方協商確定抽查比例;

d) 對於進口物資、一般全數檢驗,且保證檢驗週期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賠償期限;對於規格整齊劃

一、包裝完整的,也可以實施一定比例的抽檢;

e) 當進口物資屬於國家法定檢驗的商品,則由商檢機構進行法定檢驗,並索取《質量檢驗證書》;

f) 驗證人員需根據公司規定和監理要求,填寫驗證記錄或報驗記錄;

g) 當驗證後確認物資為不合格品時,應按本制度第4.2.8條款執行。

4.2.6.3 對下列材料還應按照國家的取樣標準取樣複試:

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必須複試的材料;質量證明檔案缺項、資料不清、實物與質量證明資料不符的材料,超出保質期或規格型號混存不明的材料。

4.2.7 公司編制《現場材料、構配件領用規定》、《裝置安裝作業規程》通過領用手續、檢驗狀態標識等手段、防止未經驗收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投入使用和裝配。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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