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2021-05-12 20:30:44 字數 1999 閱讀 885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內部會計管理,規範會計工作行為,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二章內部牽制及審核

第三條牽制原則

(一)為合理組織會計工作,加強會計人員之間、會計崗位之間、各財務部門之間、財務部門和主管部門之間的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相互監督,防止核算與管理發生失誤和舞弊行為,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和會計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筆資金的收付或結算,任何會計資料的形成和報出,必須經兩人或兩崗以上,重要的會計事項要由會計人員和處(科)負責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崗完成。

第四條組織和分工

(一) 財務處設以下崗位:

一般會計崗位:出納崗、審核記帳崗、複核崗、工資管理崗、電算化崗、綜合管理崗、檔案管理崗等。

會計崗位原則上要求一人一崗或一崗多人,各崗之間定期輪換。

(二)財務處的審核工作由審核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分別從不同環節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1、審核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

負責審查、監督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均取得或填製合法憑證;審查、監督發生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審查各項經濟業務批准手續是否完備;審查、監督用款單位或專案有無合法資金供給渠道。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應要求經辦人予以更換;對不合法、不真實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要向學校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

2、複核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

負責複查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審查各項收、付款業務的政策依據和批准手續是否齊備;審查記帳憑證的填製、科目運用、帳簿登記是否合乎規範要求,監督帳證、帳帳、帳實是否相符;負責監督計算機及會計軟體系統的執行,防止利用計算機進行舞弊。複核人員發現記帳憑證填製的記錄內容和附件張數與原始憑證不相符、科目運用不正確或往來帳記載與債權人、債務單位(個人)不相符時,應當即要求審核製單人員予以糾正。

3、主管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

負責檢查憑證、帳簿、報表的合法性、合規性;

負責檢查各項資金收支計畫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並檢查計畫執**況;發現不合法的收、支內容或收支計畫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學校領導提出具體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負責檢查各項經濟合同、協議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並監督其履**況。發現經濟合同、協議不合法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要求糾正;發現合同、協議缺乏合理性或可行性,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要求修訂有關內容。

負責檢查、監督全部會計檔案及有關資料保管及移交情況。

第三章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第五條堅持定編定崗制度,學校內部各單位和部門需要設會計崗位,必須經財務處會商人事處同意後方可設立。

第六條經批准設立會計崗的單位和部門必須聘任會計人員兩人以上,記帳與出納不能一人兼任。

第七條堅持持證上崗制度。經批准設立會計崗的單位和部門需要聘任、調換會計人員,必須報財務處進行資格認定(包括審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或進修合格證、技術職務證書等)並報人事處批准後方可聘任。

第八條對經批准持證上崗的會計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從業資格證書年檢,年檢合格繼續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參加年檢的要解聘

第九條堅持技術職務考試制度,凡正式在編會計人員要取得各級技術職務除自然晉公升外,一律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取得任職資格,報人事處確認,經學校批准聘任,方能取得正式技術職務。

第十條學院各級財務機構和有會計人員的單位(部門)領導,要創造條件,支援會計人員參加各種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財務部門的專職會計人員要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十二條各級財務部門要堅持工作會議制度,討論業務處理及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要堅持會計人員離崗交接制度。會計人員離崗(含調動、輪換、退休等)要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項清單,如印章、支票、收據、憑單、帳、表等,接受人清點核對後,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交接時要有財務處負責人監交並簽章,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乙份,會計事項未交接清楚不得離崗。

第十四條要建立會計人員基本資料檔案。將全院在編和在崗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全部輸入計算機,供平時和年終報表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務科負責解釋。

學校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加強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 合法,保護學校資產安全 完整,保證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第二條財務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 權力分隔,每一項經濟業務的處理程式不能由乙個人全部包辦,以防止差錯和弊端 合理分管,實行財物分管 錢帳分管 印鑑分管 審批審核,任何經濟業務的處理,都要有明確的授權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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