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制度

2021-04-23 18:52:26 字數 4744 閱讀 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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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體系檔案

文號 bm15

密級秘密

版本 v1.0

編制審核批准:******

2013-07-01發布2013-07-01實施

1 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定密工作,明確公司所有國家秘密事項定密、密級變更和解密的程式和依據,提高定密的規範性和準確性,實現對定密工作的科學管理,根據國家保密法和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涉及涉密專案的相關部門及人員。

2.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國家秘密專案、國家秘密載體、國家秘密檔案、國家秘密裝置和產品等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3 定義

3.1本制度所稱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門、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將在企業活動中產生的符合國家秘密條件的重要事項或資訊,履行法定程式,及時準確地確定為國家秘密,並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總稱。

3.2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其中: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 職責

4.1保密委員會指定並授權定密責任(審核)人負責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責任(審核)人在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業務上接受保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4.2定密責任(審核)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調整本單位定密範圍《公司保密內容及期限一覽表》;

(二)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單位國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負責審核、確定以公司名義製發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

5定密工作管理規定

5.1公文擬稿時要依法定密。各部門具體承辦人員要依據保密範圍,對工作中產生的事項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擬定密級,並提出定密依據。

5.2定密的具體目錄

5.2.1上級下達的涉密資訊系統整合專案、新產品開發專案、軍工科研專案:

專案立項報告、專案可行性報告、專案實施計畫、專案階段總結、專案驗收報告及專案的核心技術等對應派生的檔案事項等同於原專案密級和保密期限。

5.2.2公司產生的向國家秘密專案上級管理部門呈送的發展計畫、改造計畫、總結、生產統計報表等匯報資料按照秘密級定密,保密期一般為10年。

5.2.3承擔橫向配套專案,其配套的產品和技術為公司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

產生的協議書、合同、可行性報告等檔案等同於配套專案的密級,其他內部派生檔案如生產計畫、工藝檔案等按照重要資料進行管理不定密級,但不得涉及配套專案的工程名稱、工程型號等內容。

5.2.4承擔橫向配套專案,其配套的產品和技術為本專案專門研究:

除產生的協議書、合同、可行性報告等檔案等同於配套專案的密級外,其他內部派生檔案如設計檔案、工藝檔案等同於配套專案的密級。

5.2.5承擔的國家下達的軍工重點工程專項科技專案任務:

接到任務時根據專案要求的密級,保密委員會進行專題討論,確定該項目的涉密崗位及其人員名單,確定內部產生的設計工藝技術類、生產管理類等相關檔案密級及控制要求,保密期限等同工程要求。

5.2.6公司內部產生的在產品研究方面的檔案資料如「產品圖紙」、「生產圖紙」、「試驗規範」等,洩露會使公司產品研究技術成果遭受損害,間接地影響國家利益的,按照秘密級定密,保密期一般為5年。

5.2.7公司自行研發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產品的核心技術,按照秘密進行管理,保密期限定為10年。

5.2.8公司通過秘密途徑引進的或通過正常途徑引進的合同規定不得對第三國洩漏的一般軍用和重要民用電子技術、裝置、產品、樣品及其渠道、**,定為秘密。

5.3保密期限規定

5.3.1.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5.3.2.凡未標明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秘密級事項10年認定。

5.3.3.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

5.3.4.對研製周期長、保密期限無法預見的涉密專案的所有檔案資料圖樣的保密期限一律為長期。在專案進行完工歸檔時再確定和標註保密期限。

5.3.5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記;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記。

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5.4審核文稿內容的同時,一要審查是否確定了密級;二要審查所定密級是否準確。分管領導簽發文稿的同時審批密級,辦公室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

在此過程中,凡密級不合格者,皆退回擬稿人,並重新審核、簽發。

5.6審核文稿內容的同時,一要審查是否確定了密級;二要審查所定密級是否準確。分管領導簽發文稿的同時審批密級,辦公室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

在此過程中,凡密級不合格者,皆退回擬稿人,並重新審核、簽發。

5.7審核文稿內容的同時,一要審查是否確定了密級;二要審查所定密級是否準確。分管領導簽發文稿的同時審批密級,辦公室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

在此過程中,凡密級不合格者,皆退回擬稿人,並重新審核、簽發。

5.8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以後,應當在原密級標誌旁邊標明,並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5.9用於儲存秘密資訊的計算機磁碟必須統一編號、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碟的使用、傳遞、複製、儲存、降密、解密和銷毀等應按同等密級檔案的保密管理規定辦理。

5.10單位實行定密工作責任制。誰發文,誰定密。定密必須及時、準確,發現錯定、漏定、滯後訂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11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文、會議記錄、計算機儲存介質等的定密、變更、解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審查。審查工作必須定期進行,將重點涉密部門的檔案資料列為重點審查物件,發現有漏定或錯定密級的必須及時加以提醒和糾正,情況較重、屢教不改的必須嚴肅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予以必要的處分。

6定密和變更密級工作流程

6.1定密和變更密級工作流程圖如下圖所示:

6.2定密和變更密級工作流程說明

6.2.1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責任人的工作程式是:定密建議—定密審核—定密審批—定密標誌。

6.2.2第一步,擬定專案秘密等級。

承擔涉密專案部門對照《國家保密法》以及有關部門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擬定本部門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填寫《定密和變更密級審批表》,提出定密建議。

6.2.3第二步由定密審核人依照保密範圍,進行審核。

6.2.4第三步,《定密和變更密級審批表》報經主管領導批准確定。

6.2.5第四步,根據主管領導的審批意見,由立項歸口管理部門對密級明確專案標明專案密級;生產歸口管理部門標明相關檔案密級;承擔涉密專案部標明相關檔案、資料、圖紙及其它載體密級。

7密級專案調整依據

7.1變更密級的依據

7.1.1.《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第三章第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

(1)知悉範圍擬作較大改變的;

(2)一旦洩露對****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3)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密級的變更,由確定其密級的機關單位決定。

7.1.2.《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辦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防科技成果秘密,應當提高密級:

(1)發現原定密級偏低,且沒有擴大接觸範圍的;

(2)近期內取得進展,對國防安全有重大意義的;

(3)新發現的對國防安全具有重要潛在作用的。

7.1.3.《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辦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防科技成果秘密,應當降低密級:

(1)發現原定密級偏高的;

(2)已有接替技術,但仍然有一定保密價值的;

(3)因國防科技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需要,可以擴大接觸範圍的。

7.2解密的依據

7.2.1.《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1)技術趨向陳舊,失去保密價值的;

(2)為使我國占領國際市場,且已有接替技術或者國外即將研究成功的;

(3)已經擴散而很難採取補救措施的;

(4)已在大範圍試驗推廣,可保性較差的;

(5)可以從公開產品中獲得的。

(6)國防科學技術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7.3.2.《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決辦法》第十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秘密的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國防科技成果秘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前解密:

(1)用於已經退出現役裝備的;

(2)已經有接替技術,原有技術無保密價值的;

(3)雖屬現役裝備中的國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國內外已經通過專利或其它途徑公開,失去保密價值的。

8附則8.1在定密工作中,承辦人員、審核人員和審核批准的領導均為定密責任人。其中具體承辦、審核人員為定密直接責任人,審核批准的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分別承擔國家秘密事項的擬定(建議)、審核、批准的定密責任,確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式。

對定密責任人因工作失職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國家秘密事項錯定、漏定,致使國家秘密事項洩露,或者影響正常交流,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調離原工作崗位;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8.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公司保密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9相關檔案

《涉密專案管理規定》

10記錄

bm15-01《秘密事項目錄表》

bm15-02《定密、解密和變更密級審批表》

bm15-03《涉密專案秘密事項定密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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