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制度

2021-04-22 07:24:41 字數 4912 閱讀 4479

以院名義製發需上報或下發的各種便函、演示文稿、情況反映、動態、證明等,主要用於上、下傳遞重要資訊,視同院公文處理。

2.2公文格式和行文規則

2.2.1.院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時間等部分組成。

2.2.2.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乙個主送部門,涉及幾個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一般也只寫乙個主送部門,其他部門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單位。要嚴格區分「請示」與「報告」,「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2.3發文辦理

2.3.1.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核稿、簽發、編號、繕印、校對、用印、分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

2.3.2.起草公文應當使用統一的公文稿紙。公文首頁紙逐項填寫齊全。使用計算機起草的公文應使用a4型紙(297mm×210mm)列印並在左側留有裝訂線。

2.3.3.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院有關規定。

(2)情況屬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練,篇幅力求簡短。

(3)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用書名號將標題括起來),後引發文字號。日期應寫具體的年、月、日。

(4)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①」。

(5)用詞用字準確、規範。文內使用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6)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其它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7)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3.4.核稿

公文送領導簽發以前,必須由起草部門進行核稿。

核稿人對文稿進行全面把關,對少量不當之處可直接修改。如需作較大改動,由核稿人員指出問題,提出意見,退回重新擬稿;如改動過多,文稿較亂時,起草部門應負責抄寫清楚。

2.3.5.簽發

核稿後的公文,由擬稿部門送院領導簽發。院各類檔案以及向上級部門的請示、報告均由院法定代表人簽發。

未經核稿的公文,不能送領導簽發。領導簽發過的文稿,除明顯的技術性錯誤可以作必要修正外,一般不應再作改動。如遇特殊情況需改動,必須經行政辦公室同意和簽發領導複審。

2.3.6繕印

公文簽發後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編髮文號,編號人員對公文進行複核,複核重點是發文種類、文號代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發文程式等。

2.3.7校對

檔案由擬稿人或擬稿人指定人員校對,公文要至少校對2次,對差錯較多的清樣要在改動後再次出清樣校對。對上報的重要檔案,起草部門負責人要最後審定核對稿件。

2.3.8用印、裝訂

印章蓋在成文時間上,「騎年跨月」,端正清晰。檔案裝訂線在檔案的左側,以紙面頂邊和右邊為基礎面,在裝訂線位置裝訂書釘2枚。

2.3.9分發:檔案由行政辦公室統一負責分發給院領導、各部門或寄送上級機關。

3收文處理

3.1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擬辦、批辦、催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式。

3.1.1來文一律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登記處理(含各部門、單位從其他各種渠道收到的檔案)。

不得越級報文,不得將公文以各種形式直接報送領導個人。接收公文時,行政辦公室要認真核查來文單位、件數、時限要求和密封情況,登記公文序號並註明簽收日期。

3.1.2公文登記後,由行政辦公室根據院領導分工,提請領導批示。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簽字,應當視為同意。

3.1.3公文處理應嚴格遵守時限要求。從公文登記到批分,一般應在1天內完成。緊急公文及時處理。

3.1.4「傳閱」公文,每位領導、部門傳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閱後立即退回行政辦公室,不得在領導或部門之間橫傳。

3.1.5「閱處」檔案按規定處理後附處理意見退回行政辦公室,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從承辦部門收到公文算起)。

領導批示公文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批示後的公文退回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統一按「閱處」公文辦理。

3.2緊急公文和領導批示的重要公文,行政辦公室負責催辦、查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查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查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查辦。辦理部門涉及兩個以上部室的。

列在第乙個的部門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辦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部門應當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

各部門不得長期儲存、留用、積壓、占有「閱處」檔案,一時無法辦理、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不適宜本部門辦理的,註明情況後將原文退回行政辦公室。如有必要,主辦部門可提請行政辦公室辦理影印件待辦。

3.3上級行政機關的秘密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准翻印的以外,需翻印的經行政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翻印。秘密級以上密級公文不得錄存於一般計算機中。

3.4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採取加密裝置。絕密級檔案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4.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

4.1. 收文處理完畢後,行政辦公室文書應及時將檔案收回。

除平時結合催辦隨時清退外,還應定期清退積存在承辦部門和人員手中的檔案。對院領導和有關人員外出開會帶回的檔案也要主動收集,及時歸卷。

4.2. 院發文辦理完畢,文書須將1-2份正本連同底稿和相關材料一併留存。

4.3. 為防止檔案丟失,便於查詢利用和年終立卷歸檔,文書應做好檔案的平時立卷工作。

4.3.1.年初,文書人員應按照院檔案形成規律和文書檔案管理要求,編制檔案歸卷類目。

4.3.2依據歸卷類目中條款數量,配置捲盒,並在捲麵和卷脊上標明類目條款編號和名稱,以備存放檔案。

4.3.3.檔案辦理完畢後,將檔案「對號入座」及時放入相應的卷盒中。

4.4 每年3月前將上一年度的公文、材料等在平時立卷的基礎上,進行系統整理立卷歸檔。

4.5 對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檔案材料,經行政辦公室鑑定和有關領導批准,統一進行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當進行登記備案,由2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檔案管理制度

1. 檔案包括上級單位來文及院發檔案,院的規劃、年度計畫、經營情況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以及各類地質資料。

2.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妥善保管,合理歸檔,便於查閱。

3.如需借閱檔案,必須簽字方可借閱。所借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密級檔案,必須由院長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一般內部檔案由院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4.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院檔案材料;

5.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院長批准後方可銷毀,一般內部檔案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毀。

6.經批准銷毀的院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毀清單,由專人監督銷毀。

7.檔案登記:把分類整理好的檔案,分別編號並分類登記,建立檔案目錄表。

8.檔案裝訂、裝盒儲存:所有歸檔的檔案都要進行裝訂和按分類分別裝盒。為了便於管理和保護檔案,所有歸檔的檔案由院綜合檔案室存放,專人保管。

資料室管理制度

1.資料室開放

1.1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5:00

1.2 借閱者須是本院在編人員或已簽合同人員。

1.3 資料室未經許可,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1.4 借閱人員要及時歸還資料。

2. 資料室日常管理

2.1各實體所完成各類專案,必須及時歸檔,並對歸檔材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資料室工作人員按照資料歸檔要求,細緻地做好資料的接收工作,交接雙方需對歸檔材料的完整性進行確認並簽字.

2.2 資料管理人員必須將所有資料按有關分類方法分類儲存,做到收集有序,查詢方便。

2.3 資料室資料借閱需履行登記手續,需借閱部門領導簽字同意,並由借閱人簽字後方可借閱。外單位借閱資料需由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方可借閱

2.4 對長期借而不還的資料,要及時追還,防止損壞和流失。對有借閱資料超過一年未歸還的部門,不予再借資料,直至所藉資料歸還。資料所藉資料如有丟失,損壞,由借閱人賠償並追究責任。

2.5 退休或離職人員,應在辦理手續之前把所借閱資料歸還資料室。

3. 資料室安全

3.1 嚴禁在資料室內吸菸。

3.2 管理人員在下班前要鎖好門窗,切斷室內一切電源。

3.3資料室內要配齊各類消防設施,裝防盜門,防盜窗。

3.4室內資料要統一編碼並擺放整齊,室內通風流暢並留足安全通道.

人事檔案保管制度

1.檔案檔案應放在庫房密集架內,不得隨意堆放,案卷入架時必須按案卷目錄號、分類號、順序號排列,保持案卷整齊,以便於查詢利用。

2. 管理人員應經常對庫存盤案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已破損的檔案及時予以修補和調換,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報告。

3. 歸檔資料必須乾淨、資料準確。審核、校對人員由本人簽字,並放置在最前面。檔案歸檔資料原則上不供無關人員借閱。各報表應隨機資料一同整理歸檔。

4.庫房管理:

4.1檔案室要做到門窗堅固,採取安裝防盜窗、防光窗簾、配置防磁櫃、滅火器、空氣加濕器、溫濕度計、投放乾燥劑、滅蟲、鼠藥等措施,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磁、防塵、防潮、防蟲、防曬等工作,確保庫存盤案的安全。

4.2對庫內配置的滅火器、安裝的溫濕度計及投放的藥物要進行定期檢查,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有效狀態。

4.3嚴禁在檔案室庫房內吸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4檔案庫房必須經常清掃,保持室內整潔衛生。

4.5檔案室工作人員下班時,應注意檢查庫房,關好門窗,做好防盜工作。

檔案儲存期限制度

1.檔案儲存期限除國家有關法令或院其他規章制度特定者外,按院規定辦理。

2.永久儲存:院章程、規程及辦事規則;院委會(辦公會)檔案及其他經核定須永久儲存的文書。

3.三十年儲存:重要的賀電、賀信、專題演示文稿;其他經核定須儲存三十年的文書。

4. 十年儲存:一般的活動總結、統計材料;其他經核定儲存十年的文書。

5.一年儲存:結案後無長期儲存必要的。

檔案的鑑定與銷毀

1.勞資科檔案室每年第一季度應對庫藏檔案進行一次審查、鑑定、整理。並在清冊中簽出鑑定意見、註明日期。

鑑定工作結束後,檔案員必須寫出檔案鑑定報告,對資料不完整、達不到標準的檔案要通知整改或擬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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